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黑白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9615677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格式:DOCX
- 页数:25
- 大小:30.15KB
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黑白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黑白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旧职业病防治法对比黑白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
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康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积极采平;
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设备、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设备、工艺、
材料。
国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
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
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国务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管理工作。
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
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
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承担责任。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施。
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
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
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
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
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
应对工作;
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
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
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职
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
考核。
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
依法履行职责。
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
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
识。
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的能力。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
并公布。
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
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
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
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
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康的其他要求。
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管理部门
要求。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第十四条
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
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
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
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
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
理的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
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
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
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
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
门制定。
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负责工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
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政部门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负责工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
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
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政部门
评价报告未经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
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
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
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
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负责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
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
,符合国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门审查,
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负责工作场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
正式生产和使用。
收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验
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取得国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进行。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价应当客观、真实。
职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
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
防护与管理防护与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
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
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位应当按照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用人单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理部门
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期向所在地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报告并向劳动者公监督管理的部门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服务机构进行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
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
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
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机构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
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
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
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职业
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国务院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
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卫生行政部门
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理部门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
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
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
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止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
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应当接受职业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育。
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行政部门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置;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未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新旧 职业病 防治 对比 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