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本科学则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612942
- 上传时间:2023-01-08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8.27KB
南开大学本科学则文档格式.docx
《南开大学本科学则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开大学本科学则文档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南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并附原所属单位、街道或乡镇(因病请假应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
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证,注册人员在注册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
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
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弄虚作假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注册证遗失者,经院(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四年(七年制医学院学生本科阶段基本修业年限五年)。
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四年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
修满六年仍未修满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节
主辅修与双学位
第十七条
在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的基础上,实行主辅修和攻读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
如学有余力,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己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可再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见主辅专业分类表)作为辅修专业。
第十九条
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可以在每年四月向本院(系)申请辅修,经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即取得辅修资格。
取得辅修资格者可优先选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同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学生所修辅修专业学分可同时计入主修专业任选课学分数。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时修满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两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并符合学校毕业和授学位条件者,可同时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即获双学士学位。
双学士学位证书,证明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同时修读不同类别的两个专业课程,取得两个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向辅修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由该院(系)审查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情况,将结果书面报教务处并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本人。
经学校审查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如果中途学习困难或因其他事由难以修完辅修专业的课程,可向所在院(系)和接受院(系)申请停止辅修,经两院(系)共同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修双学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双学位,做如下处理:
(一)取得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按主修专业毕业;
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符合主修专业毕业条件,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如符合辅修专业毕业和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按辅修专业毕业并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两个专业都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应修学分,按主修专业结业或者肄业。
第四节
选
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
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分为:
(一)学校公共必修课(A类课);
(二)院(系)公共必修课(B类课);
(三)专业必修课(C类课)。
选修课分为:
(四)专业选修课(D类课);
(五)任选课(E类通识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首先保证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
第二十六条
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教务处公布下学期课表,学生根据各自的选课计划选修下一学期的课程(包括因休学、转专业的补修课、不及格的重修课程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课遵循以下原则:
(一)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年级选课;
(二)选修课少于10人一般不开课;
(三)选课不得超过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应修学分数;
超过的,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采用挂牌上课的相同课程(即课程号一样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教师听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经批准已注册修读的所有课程,应当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试听所选课程,开学后第二周末,允许学生对所选课程作一次退选或补、改选,逾期不再办理。
选修但未参加考试的课程,该课以零分计,计入选课学分数,并记入学生成绩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体育课,可申请缓修,但在毕业前必须修完。
第三十二条
按残疾青年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及校医院、体育教学部和军事教研室提出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选修课学分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自修取得学分。
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因与其他课程冲突,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自修的学习方式。
凡申请自修的学生,应当在开课后两周内书面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院(系)备案。
学生自修取得学分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参加教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各种考核,经考核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五节
课程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记入本人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但成绩如实记载。
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如要取得该课学分,应当再选课重修(考)。
第三十五条
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执行。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应当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批准。
(二)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评定的比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为80%:
20%或者60%:
40%。
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项成绩。
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三)课程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外语课的成绩评定方法为:
公共外语分为四级(一、二、三、四级)教学,每一级教学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应当参加我校组织的国家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或相当于四级水平的外语考试),其成绩为我校学生外语四级成绩。
公共外语(如英语一级)考试不及格,可继续选修高一级(如英语二级)的课程学习,如高一级(如英语二级)成绩及格,即认定低一级(如英语一级)的成绩为重修(考)及格,成绩记60分。
其他外语级别依次类推。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尽快提高外语水平并早日通过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提前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
(一)高考外语成绩符合学校规定的;
(二)公共外语一级、二级考试成绩达80分的。
提前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只限一次,未通过的,参加正常的外语等级学习和考试。
提前参加国家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的,可以免修以后各级公共外语课程,但是,应当通过选修公共英语选修课程或者任选类课程补足该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三十九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条
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试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同意。
调整后的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后的下两个课时,监考事宜由院(系)办公室安排。
因患病和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于考试前一天提供证明,特殊情况须于考试后一周内提供相应证明。
经确认后,该课程不做成绩记载。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凡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考核的课程,如果要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
(二)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三)学生成绩排名时,重修及格成绩按60分计算;
重修不及格时,成绩按最后的一次计算。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南开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成绩记载
第四十三条
学生凡注册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及格或不及格均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
平均学分绩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
平均学分绩与百分制的关系是:
成绩
成绩等级
100-90
A
89-85
A-
84-80
B
79-75
B-
74-70
C
69-65
C-
64-60
D
不足60
E
第四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的学分绩
=
学分数×
分数
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
─────────────
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四十六条
课程成绩按照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实际修读课程所在的学期记录。
第七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八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得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五十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四月开始进行。
学生可在每年四月根据各院(系)计划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数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转入院(系)考核,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学校在五月底前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
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五十二条
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学生,转入不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专业,应返还有关费用。
转入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日起,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
第五十三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校后,本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
跨省市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本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十四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四)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五)
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节
休学、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自费留学的;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
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五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校医院规定处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院(系)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六十条
复学手续为: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院(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院(系)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节
退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院(系)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本学则第九十一条提出申诉。
第六十四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凡退学学生,所在院(系)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复制两份送教务处,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由教务处汇总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勤、纪律及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的考勤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生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规定时间上课(已批准自修者除外),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
如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学习、公益劳动等项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对于上述活动无故不参加的,全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学生迟到或早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开大学 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