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家房屋买卖签约文件合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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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委托代理人(如有,请填写以下信息)
房屋购买人(及共同购买人)
《居间服
各方确认,本页所列信息适用于本合订本全部文件,包括《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务合同》、《过户、按揭代理合同)及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文本。
本合同签署日期:
年月日
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岀卖人:
岀卖人的合法代理人:
共有权人:
共有权人的合法代理人:
买受人:
买受人的合法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岀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市【区(县)]
【小区(街道):
]【幢】【座】【号(楼):
]单元号(室)。
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
数为:
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
该房屋所在楼层为层,建筑面积共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其他:
】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监证号(主产权)为:
,档案保管号(权)为:
填发单位为:
。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三)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岀卖人未将该房屋岀租。
2、出卖人己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岀卖人与买受人通过以下方式达成交易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成交,案证明编号:
5101101150,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
,资格证书编号: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总价为:
Y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二)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Y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三)买受人采取第种方式支付定金,剩余房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补充协议。
l、买受人【是】【否】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定金金额为Y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嗨,定金支付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应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岀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
保证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岀卖人的除外),账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岀
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岀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四)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居间机构指定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拟贷款金额为Y元,
人民币(大写)整。
(具体贷款金额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为准)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
得银行或公积金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2_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岀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已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
发生
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岀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岀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岀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岀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补充协议及物业交割单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岀卖人岀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岀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费用
由岀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岀卖人应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转让情况告知物业管理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并积极办理物业交割、房屋维修基金户名变更手续及账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
买受人应积极配合上述手续的办理。
第六条房屋的交付
岀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该房屋交付
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2_、_3_项手续:
1、岀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岀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5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
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五_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_15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15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15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5_%向买受人支付违
约金。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朔在15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
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15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向岀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
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
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央行现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
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税、费相关规定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补充协议。
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
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
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
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15_日内退
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央行现行存款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三)岀卖人应当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向
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岀手续。
如因岀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
岀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未迁岀的,自逾期超过日起,
岀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第十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
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为事件结束之日起3一日内
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
对本合同旳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岀卖人一份;
买受人二份;
双方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主合同一份,补充协议有实际约定内容的,需一并提交。
(以下无正文)
年月日
居间服务合同
甲方(出售人):
乙方(购买人):
丙方(居间人):
鉴于乙双方在丙方的居间服务下就座落于的房屋,于年
月日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甲乙丙三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订立本居间服务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居间服务及标准
1、甲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为交易居间人,丙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1)提供房屋信息和签约机会;
(2)实地看房;
(3)代为草拟交易所需的文本;
(4)促成甲乙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
第二条居间代理费及支付
各方同意,应向丙方支付的居间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由甲方承担人民币(大
写)元整,乙方承担人民币(大写)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丙方
支付。
第三条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l、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居间活动,按照丙方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材料,并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丙万支付居间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应保证其提交的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
2、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提供居间服务;
丙方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在甲方或乙方的要求下,丙方可以就房屋的交易政策和流程提供咨询服务。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各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利用丙方所提供信息、条件、机会等,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丙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代理费。
2、甲乙双方或一方延迟向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居间代理费,该延迟方除应向丙方支付居间代理费外,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导致丙方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丙方不承担责任,且丙方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4、在服务过程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遗失甲、乙双方相关文件及资料,丙方承担补办手续费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备项手续,造成另一方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本页为《居间服务合同的签字页》)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丙方(章):
住所:
经纪执业人员签字:
资格注册证书编号:
经办人签字:
过户、按揭代理合同
丙方(代理人):
鉴于甲乙双方就座落于房屋签署了《成都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现就甲方和乙方委托丙方办理前述交易房屋的购房贷款和权属过户等事宜达成以下约定:
第一条代理服务事项及完成标准
l、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丙方办理以下第项事宜,由乙方委托丙方办理以下第
项事宜:
(1)交易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及物业交验手续(“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过户及协助办理与过户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2)交易房屋的购房贷款手续(“贷款手续”)及相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办理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及协助办理与贷款手续有关的全部事项。
2、贷款银行签发批贷函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贷款手续事宜完成;
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核发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之时,丙方代为办理过户手续事宜完成。
第二条服务费
l、丙方代为办理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丙方代为办理
过户手续的服务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其中由甲方承担人
民币(大写)元整,乙方承担人民币(大写)元整,应于本合同签署当日向丙方
3、除上述服务费外,申请购房贷款的一方还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丙方支付因申请贷款产生的评估费。
评估费由丙方代收并向评估机构缴纳,且评估事宜一旦受理,该笔费用不予退还(具体以评估机构的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政府主管机关和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丙方办理贷款手续、过户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于本合同签署时将办理贷款和过户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及户口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物业结清证明等交付给丙方;
资料提交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丙方应根据本合同尽职尽责的代理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贷款手续和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资料、联络督促和及时通知。
3、代理事项办理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递交权属转移资料原件、交纳税款等,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通知的时间和地点亲自到场办理有关贷款审批及权属过户等相关手续。
4、乙方申请贷敖的,应在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乙方每逾期一日办理
抵押登记的,应按照贷款机构核发的贷款金额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应依照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已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承担并缴纳房屋交易的税费;
因甲乙双方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税费导致无法办理贷款和过户手续的,由甲乙双方承担相关责任。
6、甲乙双方应向丙方留有有效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便丙方可以及时、畅通地联系甲乙双方。
如遇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变更或失效的,甲乙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
丙方的书面通知以甲乙双方在本合订本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寄出挂号信或快递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7、各方同意,未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或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反《买卖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本合同委托事项已产生的费用。
2、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的,除应足额向雨方支付其欠缴的服务费外,还需对未支付部分,按照每日I%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各方同意,丙方依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标准完成代理事项后,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4、因不可抗力、及政府主管机关或贷款机构政策原因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因本代理业务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理人(盖章):
代理人(签
章):
丙方(章):
成都有限公司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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