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制度大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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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和缴纳社会保险
(1)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省级煤矿企业劳动专用合同后,要为招用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由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3)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4)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1年(包括一年)的,试用期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5)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6)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9)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变更劳动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10)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公司破产,按法规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1)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9)条、第(1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1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公司。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15)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16)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8)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19)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0)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的,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1年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1年满6个月赔偿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21)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2)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23)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4)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25)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4、统一派遣
公司在用工前,必须向所属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用工申请,并经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在完成体检、培训、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用工手续后,由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进行派遣。
5、统一管理
招用人员上岗后,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实现全员培训合格率、劳动合同签订率、用工备案率、社会保险缴纳率、从业人员年检率“五个百分百“的管理目标。
三、成立“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劳动用工流程示意图
职业病防治流程示意图
劳动定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劳动定额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定额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努力降低劳动消耗,提高劳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管理条件下,进行为安全生产规定的劳动时间标准。
第三条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基础管理,是科学组织生产劳动,合理、节约使用劳动力、消除无效劳动、降低人工成本的重要方法,是规范员工劳动行为的基本准则。
劳动定额要作为科学配置岗位定员、合理组织生产劳动、充分挖掘劳动潜能、不断提高劳动安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要作为公司财务、劳动计划、进行经济核算、确定采掘施工单价的可靠依据;
要作为公司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定额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定额的制定、修订、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要对各部门定额基础工作进行布置、指导、监督和检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推进。
第五条制定劳动定额的依据和方法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可采用四种方法进行制定。
1.经验估工法。
由定额编制人员(必要时可以有技术人员、老工人参加),依照生产要求,并考虑生产现场使用的设备、原材料及其它生产条件,根据过去的实践经验,对产品的劳动量进行估工确定定额的方法。
2.现场标定统计分析法。
根据现场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跟班标定,再根据公司定额完成情况的记录选择接近公司井下或其它岗位较为实际的数据,进行归类分析而确定定额的方法。
3.技术测定法。
通过对生产技术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合理化的基础上,采用分析计算或实地测定来制定定额的方法。
对各采掘作业、提升及尾矿、矿石运输均采用此方法制定定额。
第六条制定劳动定额的基本要求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劳动定额工作的政策及颁布的定额标准,及时收集同行业先进企业定额相关数据,为制定、修订劳动定额提供依据和积累资料。
2.要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时掌握公司技术发展水平,分不同岗位、不同条件,采用相应的方法制定。
3.制定劳动定额要同改革劳动制度,调整劳动组织,搞好员工调配相结合;
要同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相结合;
要同加强企业管理,推进经济责任制相结合;
要同按劳分配,实行多种分配形式相结合。
4.各项劳动定额水平应达到既先进又合理,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七条劳动定额的表现形式
1.采掘作业、井下取样、制样、化验分析以及服务等岗位的劳动定额以作业量或产量定额来表示。
2.维修等岗位的劳动定额以工时定额来表示。
第八条劳动定额的修订
1.定期修订。
由于井下作业条件变化较大,故对采掘作业的劳动定额必须每年修订一次;
对其它无较大变化的劳动定额每两年修订一次。
2.不定期修订。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并对劳动定额有重大影响时,可不受定额修订期的限制,对劳动定额进行不定期修订。
(1)技术设计结构发生变动;
(2)设备或装备改变;
(3)原材料材质、规格变动;
(4)劳动组织和生产组织变更;
(5)个别定额明显不合理。
第九条劳动定额的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
劳动定额的制定与修订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
劳动定额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集中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既能保证劳动定额的顺利执行,又能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班组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2.必须正确处理公司、单位、班组之间的关系,确保职责范围和业务的分工清晰。
3.必须加强员工的思想工作,提高员工对劳动定额的认识,增强其完成劳动定额的积极性。
4.加强对劳动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为修订劳动定额提供可靠依据。
5.劳动定额一经确定,要认真、严格贯彻执行,杜绝活定额情况的出现。
6.要充分发挥劳动定额的作用,按定额组织生产、编制预算,力求达到高效、满负荷。
7.加强定额考核,劳动定额的考核由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完成,要对各岗位劳动定额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采掘作业实行计件工资,按照采掘定额标准和材料消耗定额标准确定作业人工成本单价,按照实际作业量兑现待遇,完成了规定的标准劳动定额即可得到基本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严格考核兑现。
工伤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风险,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报告制度
事故发生后,当班作业人员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汇报调度室,调度室按事故级别规定汇报上级领导并通知办公室工伤管理员。
办公室工伤管理员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乡宁县工伤保险的规定,在有效时间内报乡宁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二、工伤职工入住院医疗的规定
1、根据规定我公司工伤职工的入住医院为:
矿级:
职工医院
县级:
县人民医院(或矿认定的同级定点医院)
市级:
临汾市人民医院临汾市第二人民医院(或同级医院)
2、工伤职工入住院应遵循就近和从低到高的原则,并执行由领导逐级审批的转院制度。
三、成立工伤保险事故管理领导组
副组长:
四、工伤认定程序
(一)、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条件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1、因不服从领导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办公室工伤管理员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乡宁县工伤保险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认定工伤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由办公室工伤管理员负责准备和报送。
五、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由办公室工伤管理员负责向县、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六、工伤待遇
1、工伤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
3、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按照每天50元的工资(包括生活费)付给工伤职工。
4、工伤职工伤情严重需要陪护的,公司根据伤情确定陪护人员1人,经公司和工伤职工(家属)协商一致,由家属陪护的,家属享受相应的陪护费用(护理日工资为本县30元,省市为35元)。
5、工伤职工出院后,根据伤情恢复状况,能上班的要及时上班,否则按公司劳动纪律规定处理。
6、工伤职工出院后不再享受陪护费用。
7、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停发工资,按功能障碍鉴定等级规定执行相应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除享受相应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根据伤残等级按月享受相应伤残津贴至达到退休年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除享受相应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发给相应的伤残津贴;
或者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享受相应标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报销制度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由公司负责结算。
公司与工伤定点医院签订工伤职工救治协议,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2、职工出院后需将每日费用清单、病历、出院证等资料报送办公室工伤管理员。
管理员根据乡宁县工伤保险中心要求准备好所需资料后,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中心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3、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后,由工伤管理中心直接将工伤费用汇入公司帐户。
八、本制度由公司班子成员制订、修改或完善,办公室工伤管理员负责执行解释。
自2013年1月起执行,原有相关制度自行作废。
职工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
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因公外出、漏考等特殊原因未能考勤的,必须填写补打考勤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请假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请假条,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用工管理中心提交《解除合同证明书》;
(8)职工辞职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交总经理审核批准,辞职获准后,凭《解除合同证明书》办理移交手续;
2、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矿区,必须按规定佩戴上岗证和穿戴按规定的工作服、帽子;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可以自行处理;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部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保障人身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报告;
(5)工作场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等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矿区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工资福利
1、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分配的应完成的工作量而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
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由部门负责人、生产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的工时定额为准;
3、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5、公司以货币形式每月5日前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5日前支付;
6、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金额应不超过职工全部工作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7、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8、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公司实行每月26天工作日制,每日工作8小时,公休及法定节日均执行国家规定,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安排加班或调班;
2、作息时间安排:
(1)早上上班时间8点,下午下班时间17:
30;
遇特殊情况公司可以适当调整,以确保生产;
(2)个别工种上班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并执行;
(3)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视作加班时间。
3、加班
(1)加班须由公司各单位提出申请或由煤矿安排,但均须经分管经理批准;
(2)平时加班应于当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
(3)公休日加班应于前日下午3点之前提出或安排,并把加班人数报办公室,便于食堂供餐;
(4)因临时工作需要加班或取消加班,应于次日上午10点前补办或取消加班手续;
(5)加班时间由公司各单位自行安排,加班后各单位应在每周一将前一周的加班记录交办公室备查,否则不作为加班;
(6)加班基准单位以30分钟开始计时(即:
加班30分钟后开始算加班)中途吃饭60分钟不计加班时间;
(7)按月薪制领取工资的人员,平时加班后开具加班审批单;
(8)按计件工资计算的人员,不开具加班审批单;
(9)法定节假日加班,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请假制度
1、请假审批程序
(1)员工请假需经本人提出,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经理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可采用口头同意后再履行手续)
(2)员工带薪年休假时间统一由公司安排。
请事假
(1)员工有事请假必须有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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