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安全操作规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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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24)
第六章主要机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4)
一、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5)
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6)
三、配电间安全操作规程…………………………………………………(26)
四、钳工安全操作规程……………………………………………………(27)
第七章附则………………………………………………………………(28)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1.0.2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各单位从事铁路、公路桥梁及各类基础和建筑安装工程等施工生产作业。
第1.0.3条从事本规程规定的作业工人,还应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和有关部委及我局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铁路桥涵施工安全技术规则》,《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
第1.0.4条施工生产中,必须在安全设施、机械设备状态良好,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规定,人身防护齐备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第1.0.5条班前应认真听取工长和安全员交待生产任务及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照本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章违纪作业。
第1.0.6条认真执行安全交接班制度,并填写安全交接班记录。
做到交待不清不接班。
第1.0.7条按时参加班组每周两小时安全学习,结合生产实际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基础知识,总结安全工作经验,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方法,并做到自己能办的事及时改进,自己办不到的事,积极反映,要求尽快改进,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1.0.8条要认真听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察员的意见,及时改进或完善有关安全设施和纠正违章违纪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第1.0.9条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首先应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积极参加事故分析会,有责任实事求是反映情况,从中吸取教训。
第1.0.10条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装置、消防器材及安全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如工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时,完工后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1.0.11条不得擅自乱动非本人负责的机械、电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等。
第1.0.12条乘坐交通船(划子)、应遵守乘船的定员和安全规定,不得在船头、船尾、船边站立或骑坐,上、下船时,不得争先恐后,抢上抢下,应听从船员的指挥,等船停靠稳妥后,方可上、下。
第1.0.13条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应先检查工作船上的走道和两侧的栏杆是否完善和牢靠,要按规定穿好救生衣,严禁下水洗澡和游泳。
第1.0.14条严禁强行扒车、拦车、跳车或者强迫司机开车、乘坐翻斗车车厢、站立在矮边车厢内和汽车吊机驾驶室外面等。
第1.0.15条在既有线施工时,除要认真执行《基建施工确保运输安全的规定》中的有关安全规定外,对施工生产作业使用的材料、机具、设备等,在使用和存放中严禁侵限;
施工人员不得在线路上行走或坐卧休息,严禁在车底下乘凉或避雨以及钻车送物;
横过轨道时,应止步了望,确认两端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过;
列车在行进中严禁扒车、跳车;
抬运长物件跨越轨道或沿线路行走时,必须设防护人员,以便能及时避让列车通过。
第1.0.16条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严重贫血症、肢体不全等或经医生检查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1.0.17条严禁酒后上班或在工作中穿高跟鞋、拖鞋、塑料底鞋、打赤膊等,应按规定穿戴所从事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1.0.18条进入施工场地必须戴安全帽。
第1.0.19条合同工、临时工、转岗工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相应工种的作业。
转岗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也必须进行转岗安全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1.0.20条各工地应根据本规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第二章起重安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程是起重安装作业安全操作规定,凡从事起重安装作业者,必须遵循本规程。
一、一般要求
第2.1.1条应熟识和掌握起重工一般知识以及作业对象的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规定,并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持有安全操作合格证者,方可独立操作。
第2.1.2条应根据不同的作业项目,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水上作业应按规定穿救生衣。
第2.1.3条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2.1.4条工作前应掌握和检查所使用的工具、设备的性能,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2.1.5条检查施工生产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是否符合用电安全规定,夜间作业是否有足够的照明和安全电压工作灯。
第2.1.6条应尽量避开双层作业,确属无法避开时,应对下层采取隔离防护设施,确认完善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2.1.7条在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机械的安全操作规定,不得要求司机违章起吊。
第2.1.8条进行钢梁或钢结构拼装遇到螺栓孔错位时,应用尖头工具校正孔位,严禁用手指头在孔内探摸,以防挤伤。
二、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2.9条起重安装作业前,应确定工作步骤、施工方法及安全措施。
第2.2.10条起重安装作业前应清除工地及所经道路的障碍物,做到工地整洁、道路畅通。
第2.2.11条使用吊机起重安装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应吊机的安全使用规定。
第2.2.12条各种起重机械使用前,应进行试吊。
试吊前,还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良好,方能进行。
试吊包括静载重和动载重。
静载重试吊的重量应为标定吊重的1.25倍,吊起重物0.1~0.3m高,停留10min,对各部位进行检查。
动载重试吊的重量为标定吊重的1.1倍,起到适当高度后,做扒杆转动等动作,再检查吊机各部位是否良好,经确认合格后,方得使用。
第2.2.13条各种吊机在使用和走行时,应有良好的道路。
第2.2.14条起重工必须熟悉施工方法、起重设备的性能、所起重物的特点和确切重量以
及施工安全的要求。
第2.2.15条吊机指挥应由对起重作业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指挥人员的哨音、手势和旗语应宏亮、正确、清楚。
如遇有妨碍司机视线处,应增加传递信号人员。
第2.2.16条起重工在工作时应集中精力,明确分工,服从统一指挥。
第2.2.17条起吊重物时,起重扒杆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
吊机停止作业时,应安止动器,收紧吊钩和钢丝绳。
第2.2.18条采用扒杆起吊重物时,扒杆、吊具的材料必须符合起重量的要求,缆风绳和地垄必须牢固。
第2.2.19条起吊重物时,首先应明确其重心,确定应使用的吊具和捆扎的部位。
两支点起吊时,两付吊具中间的夹角不应大于60°
。
第2.2.20条起吊重物时,吊具捆扎应牢固,应封钩防滑脱。
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吊具应垫以铁瓦、橡胶、麻袋等物。
起吊物件时,应有防止物件摆动的措施。
第2.2.21条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严禁用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的方向拖拉重物或斜吊。
第2.2.22条起吊重物转移时,应将重物提升到所有遇到物件高度的0.5m以上。
第2.2.23条起重机司机及起重工作人员在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严禁将重物起吊后离开。
司机不准擅自改变操作程序与方法。
起重人员不得碰摸电气开关与各种控制设备。
第2.2.24条采用两台吊机同时起吊一件重物时,应在现场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
在起吊过程中,两台吊机必须均衡起落重物,使各自分担的起重量不超过其容许起重量的80%。
第2.2.25条起重使用的钢丝绳应不起油、无死弯,在任何一个断面内的断丝量不得超过此断面总根数的5%。
第2.2.26条起重吊机在高压电线下或附近作业时,其扒杆与高压线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必要时,还应搭隔离设施。
第2.2.27条在地面轨道上行驶的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有夹轨钳,以增加其稳定性。
防止在大风吹袭时被刮倒。
第2.2.28条起重机在深坑边工作时,机身(或走行轨道)与坑边应根据土质情况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2.2.29条用电动机作动力的起重机,应设有起重量限位器与卷扬限制器。
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3.30条凡在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作业为高处作业。
第2.3.31条凡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检查身体。
患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2.3.32条双层作业或靠近交通要道作业时,应设置隔离防护措施。
第2.3.33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带,穿防滑鞋。
安全带应拴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固处,流动作业时,应随摘随挂。
第2.3.34条高处作业前应检查施工平台、通道、安全网等安全设施,确认正常并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开始作业:
(一)施工平台
1.其支承结构应稳定,构件强度、钢度应符合安全要求。
2.施工平台必须满铺脚手板且应固定,脚手板应是5厘米厚的坚固木板。
3.施工平台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为1050毫米。
4.施工平台上应经常清除杂物,保持整洁。
(二)通道
1.固定式上下梯子应按国家标准(GB4053.1-83,GB4053.2-83)制造和安装。
2.移动式梯子与地面夹角为60°
—70°
,且应在梯子底部加防滑装置或予以固定。
3.悬挂式梯子的悬挂点应稳固且应设置扶手或栏杆。
(三)安全网、安全带
1.应采购经国家有关部门质量鉴定合格的安全网和安全带。
2.安全网使用前应按国标GB5726-85的要求在现场作冲击试验。
在试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3.安全网的负载高度不宜超过6米,其与下方物体表面最小距离不得小于3米。
4.安全带应有试验合格标记,一般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负荷试验。
静载试验可用2.25KN(225kgf)悬停5min进行观察,或用1.2KN(120kgf)在距离地面2m高处作冲击试验。
第2.3.35条严禁酒后从事高处作业。
第2.3.36条作业人员不得在未固定的构架上工作,也不得在未稳定的结构上行走。
第2.3.37条在六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2.3.38条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设备,楼梯空洞等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
夜间施工照明不足时,应暂停高处作业。
第2.3.39条高处作业应配备工具袋,小型材料和工具应放入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好,不得随便乱放,防止落下伤人。
第2.3.40条施工场地有妨碍施工的杂物或障碍物时应及时清除,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的脚手板、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应在作业完毕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2.3.41条高处作业附近有高压电线时,应先采取停电、拆除、迁移或隔离等防护措施。
第2.3.42条冬季施工时要对施工平台、通道等采取防滑措施,并应随时清扫冰雪。
四、工地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4.43条搬运物件时,走行姿式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最大不得超过80公斤,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量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公斤。
第2.4.44条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搬运沥清枕木或其他有毒物品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第2.4.45条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杠,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
第2.4.46条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推行姿式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在有坡道的
地段推运时,严禁溜放。
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二米以上,坡道上应距10米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
第2.4.47条采用轨道小平车运料具时(指在工地内),平车上应装有制动装置,时速一般不得超过五公里,平车间隔距离不得小于20米,推车时应站在车的两侧,禁止站在车的前端或坐在车上,并严禁平车溜放。
装车时应对正车的重心,不得偏载,并捆绑牢靠。
第2.4.48条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防被滚杠辗伤。
五、起重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千斤顶的使用)
第2.5.49条根据起重量和施工安全要求选用千斤顶,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试顶确认良好,方可使用。
第2.5.50条千斤顶应安放在有足够承载能力而又稳定的地面或建筑上。
上、下接触面之间,应垫以木板或麻袋等防滑材料。
第2.5.51条千斤顶的放置,应对正被顶物件的重心位置,当同时用二台以上的千斤顶进行工作时,不得超过允许承载能力的80%,须使各台千斤顶受力的合力作用线与被顶工作物重心相吻合,以防千斤顶负重后发生倾斜。
第2.5.52条千斤顶安置好后,应将物件稍微顶起,确认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顶。
第2.5.53条千斤顶工作时,不得超过额定高度,随着物件的升高而逐步增加支承垫块,物件下降时,应边落边抽出支承垫块,严禁一次抽出多块。
垫块每次加抽不宜超过2—3厘米,千斤顶每次起落完毕后,应立即旋紧保险箍。
第2.5.54条千斤顶起落时,必须缓慢地进行,几台千斤顶同时起落时,必须保持同步均匀起落,不可一个快一个慢。
第2.5.55条当起顶又长又高的重物或构件时,应在两端交替起落,即一端垫实和两侧支撑牢靠后,再进行另一端起落,严禁两端同时起落,以防顶翻重物或构件而发生事故。
第2.5.56条千斤顶工作时,应有专人观看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如发现压力突然增大时,要立即停止工作,待查明原因,处理好后,方可继续作业。
(卷扬机的使用)
第2.5.57条卷扬机安装应牢固、平稳、方向正确,并符合设计。
如采用底座螺栓或电焊连接时,螺栓应上足拧紧,电焊质量应良好,采用地垄等方式固定卷扬机时,地垄受的拉力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并捆扎牢靠,方向顺直。
第2.5.58条卷扬机安好后,经试运转,确认捆扎牢靠,机件、刹车、电器安装良好,且符合安全规定,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如该机使用时间较长时,应搭好防雨棚。
第2.5.59条用手摇卷扬机起重时,每个操作者站立的位置应适当,握紧摇把协同动作,用力一致。
起吊物件发现异常时,应先打好梢、后处理并取下摇把,防止摇把回转打伤人。
第2.5.60条用电动卷扬机起重时,应指定司机和信号员(指起重工操作的卷扬机)并经操作技术和安全操作培训,方可上岗操作,但不得随意更换司机和信号员。
第2.5.61条卷扬机的钢丝绳打梢时,宜使用链条或钢丝绳,应按规定打好扣或上紧夹头,打梢人员必须站在钢丝绳剩余段的外边,距卷筒一米以上为宜。
第2.5.62条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依次靠紧排列齐整,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卷扬机卷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引导,严禁人员在绳旁停留或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滑车的使用)
第2.5.63条滑车、吊钩应根据起重量选用,无起重量标志的滑车、吊钩应经计算或试验确定,并要有符合规定的安全系数。
第2.5.64条滑车、吊钩使用前,应检查轮轴、钩环、撑架、轮槽、拉板、吊钩等有无裂纹或损伤,配件是否齐全,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吊钩如有永久变形或有裂纹时,应当更换。
第2.5.65条滑车、吊钩固定的位置应牢固可靠,方向正确,吊具栓挂好后应封钩。
第2.5.66条在使用两轮以上的滑车时,滑轮间的几根钢丝绳必须彼此平行,不得有拧麻花的情况,钢丝绳进出滑车的两面要作明显记号,便于观察滑轮的转动方向和转速的情况,以防各滑轮的转动方向不一致,造成绳子拧麻花,磨损钢丝绳和消耗拉力。
第2.5.67条起吊物件时,待物件提高10~20厘米,暂停起吊,检查滑车,钢丝绳是否塞牙,跳槽等,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倒链滑车的使用)
第2.5.68条应根据物件的重量选用倒链滑车,使用前应检查轮轴、吊钩、链条、大小滑轮等是否良好,转动部分是否灵活,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2.5.69条倒链滑车栓挂点应坚固,并捆扎牢靠,吊钩应封钩,起吊物件时,应先缓慢收紧吊具,待物件稍离地面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方可继续起吊。
第2.5.70条用倒链滑车起吊物件时,操作人员应站立在适当的位置,脚不得伸入被吊物件垂直下方,严禁将头部伸入被吊物件的下方观察情况。
第2.5.71条利用倒链滑车吊钩斜拉、斜吊物件时,应有防惯性碰撞的措施;
不得利用倒链滑车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件。
(起重扒杆的使用)
第2.5.72条绑扎扒杆所用的木料,应根据起重量大小选用,事先要详细检查,如有大的木节、伤痕或木纹扭曲等不得使用。
一般情况圆木小头的直径以20一25厘米为宜。
第2.5.73条人字扒杆顶端交叉处根据起重量不同要求,用符合规格的钢丝绳捆绑牢靠;
扒杆下部系以拌脚绳,并用木楔垫平扒杆脚,扒杆上应每隔30一40厘米钉以木条或扒锯钉,便于作业人员上、下。
第2.5.74条扒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试吊,确定扒杆、地垄、缆风绳、卷扬机等无异常,方可使用。
第2.5.75条人字扒杆顶端,应栓好缆风绳,缆风绳应成45°
一60°
角,如吊重量较大时,可在后缆风绳中间加一副滑车组,用以调正扒杆的前倾角度。
(钢丝绳及卡环的使用)
第2.5.76条钢丝绳及卡环的使用按出厂的规格说明书,无规格说明书的钢丝绳,应做拉
力强度试验确定合格,方可使用。
第2.5.77条根据起吊物件的重量,选用钢丝绳(千斤绳)及卡环,使用前宜经计算决定,
并按表1的安全系数使用。
各种用途钢丝绳所采用的安全系数如下表
表1
工作名称
安全系数K值
缆风使用的钢丝绳
手摇卷扬机用的钢丝绳
机械卷扬机使用的钢丝绳
绑扎吊具使用的钢丝绳(千斤绳)
3
4
5.5
10
可用下面的简单公式,来估算吊具(千斤绳)的允许承载力:
钢丝绳的允许承载力=直径(毫米)×
直径(毫米)×
4.5(公斤)。
第2.5.78条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和磨损,锈蚀折减系数见表2,起吊重要的结构或重大部件时,宜使用新钢丝绳。
表2钢丝绳报废断丝标准
数
根
丝
断
系
全
安
绳
钢
钢丝绳结构
6×
(19)
(GB1120-74)
(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6~7
大于7
12
14
16
6
7
8
22
26
30
11
13
15
折减系数表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锈蚀量%
20
25
30~40
大于40%
折减系数
85
75
70
60
50
(吊运钢水或其他熔化、赤热金属以及酸液,易爆,易燃物品的钢丝绳在应用上表数值时应减半)钢丝被烧坏或断了一股时,应当更换。
第2.5.79条钢丝绳在编成绳套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该绳直径的15倍且不得短于30厘米,用绳卡连结时,必须选择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的卡子,卡子数量和间隔距离,应根据不同钢丝绳直径按规定使用。
第2.5.80条钢丝绳禁止与带电的金属(包括电线,电焊钳)相碰,以防烧断。
六、龙门吊机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2.6.81条使用前必须检查起吊钢丝绳状态应符合本章二节有关规定,绳卡应牢固,走行系统良好,限位开关、制动器和其它安全装置应可靠。
检查应在无电情况下进行,检查并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送电试车以确认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检查完毕,鸣长铃通知指挥,然后守岗待令。
第2.6.82条液压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2.6.83条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
第2.6.84条起重机上禁止搁放或存放易爆或易燃物品。
第2.6.85条工具、备件等应放在工具箱内。
禁止随意搁放,以免落下伤人。
第2.6.86条走行起动前,要确认走行轨道上无障碍物,轨道地基无沉陷。
第2.6.87条走行起步时要鸣笛(铃)示警,缓慢起步。
第2.6.88条起重机行走时,禁止搭人或搭物。
第2.6.89条起重机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不得擅自进行起吊或走行操作。
第2.6.90条被吊物体必须捆扎牢固。
起吊点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起吊时要平稳垂直起吊,禁止用起重机斜拉、拖拽物体。
第2.6.91条起重机走行时,要确认两侧驱动是否同步。
如发现偏移,必须停车检查、调整。
第2.6.92条两台起重机合吊一物体时,应使用平衡梁。
起重量不得超过两台总起重量的80%。
两台起重机走行、吊放等动作要一致。
第2.6.93条起吊物下禁止站人。
第2.6.94条空车走行时,吊钩要离地面2m以上。
第2.6.95条采用两台龙门起重机架梁、移梁作业时,梁上不许坐人,梁下禁止站人。
龙门起重机吊梁行走时,必须注意两台起重机要同步,如有偏移要立即停车检查调整。
第2.6.96条禁止起吊物长时间停留在空中。
第2.6.97条起重机各系统及部位的保养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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