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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充分考虑到错落有致,四季有花有香,配制原则是大方得体,合理选择背阴喜阳易于养护的植物。
(12)小区内标牌和建筑小品设计亦要考虑到易于低成本维护。
(13)小区内尽量不要配置有安全隐患的水池(含游泳池)、沙池、秋千、转盘、高低杠杆等设施和器械。
(14)排污管、雨水管在穿楼板时要考虑采用套管,以方便管体爆裂时更换。
(15)现在大部分家庭将阳台用作洗衣、拖地的给排水之地,所以阳台设计应考虑统一接管,并配二个地漏(其中一个为洗水机排水用)否则业主在二次装修的排管时,施工不规范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16)低价商品房业主用窗式空调多,故卧室大多预留窗式空调口,预留空调口可设计成即可以安装窗式分体空调的室外机,又可以安放窗式空调机,还要方便以后维护、加雪种拆装等,以避免产生老式空调口的敝端和遗留问题(渗漏)。
(17)建筑物的可上人平台可以设计成花坛、绿化带;
多层屋顶不上人天台设计成易于养护的绿化带,既可以隔热又可以弥补地面绿化面积的不足(第五面资源的利用)。
(18)现代家庭的电话、电脑、电视等家用电器容量较大,所以布线设计应考虑主、次卧房及大厅都应配置预留电话插座、宽带网或局域网电脑连线插口、电视插座和家庭影院环挠音响接口。
另外,甚至可以考虑可视对讲电话、门铃的配置除在玄门外,在洗手间亦可配置(以免在冲凉、上厕时有人来电来访时的尴尬。
)
(19)楼道侧墙应考虑铺设一定高度的瓷片(防涂鸦,防污渍)。
(20)楼道内电表箱等其它线盒箱不要用通用锁应采用专用锁,楼道开关总闸更应内藏而不外露(以防小孩和他人捣乱拨弄)。
(21)小区内的消防水管是否考虑可用(在地面)油漆的红管或不易退色的油漆管(以减少高空作业)。
(22)小区路灯不必多,只需满足一定的光照度就可以,路灯尽量采用大路货灯座要耐锈蚀,牢固、防日晒雨淋、不怕台风、采用节能灯胆(方便日常维修、减少开支)。
(23)垃圾收集站最好设计在小区进出口附近处,且垃圾房门朝外便于垃圾清运车在外面作业不影响小区安宁。
(24)单元楼道灯最好采用光控红外线复合开关(以方便手提东西的业主上下楼梯,且减少楼道公共照明用电量)。
(25)一般核定一个单元楼道灯用电量一个月才十来度电,故电表配制要选用最小容量(以免大容量电表收取几十度费用而发生不必要的支出)。
(26)消防水泵、二次供水等设备设施功率大但用电量很少的可否合用一个电表。
(27)由于商业用水和居民用水的收费标准不同,建议居民用水和商铺用水的管路分开并各配计量表(以避免自来水公司自定商业用水和居民用水的比例,一般都把收费高的商业用水比例定的比较高,无形中又会长期多支出费用)。
(28)小区的地下排污管道要铺设合理,井口间距要合适,一般不要超过管路疏通时的竹片长度或机械疏通机可达长度。
(29)凡有空调机滴水管的沿墙周围应做绿化带(既利用上了空调水,又美化了环境,避免了以往空调滴水面造成地面青苔)。
(30)建筑物的临街、下有行人路面或停车位的外窗可考虑送纱窗(以减少高空抛物现象)。
(31)各单元门、停车位、外围、巡视死角,商铺招牌部位平台等应设计加装闭路电视监控。
(32)所有单元进户门应设计遮雨棚(防雨水和淋花水)。
(33)商铺商前后的预留空调位及排水位往往被开发商所忽视,设计中应考虑进去。
(34)建筑上不要出现死角即不可上人的平台等(以减少卫生死角和高空作业)。
(35)重要管路和线路要预留备用管线或活口,(以免发生局部损坏换整条管线、劳民伤财)。
(36)最容易发生问题(渗水)的排污管、水管在穿越楼板,墙体因受挤压而易爆裂(管)或生锈而破裂(镀锌管)故设计时最好设置套管。
(37)小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划设计要一步到位:
(a)按物管要求配置绿化率、物管用房、商业用房、功能用房和设备用房。
(b)管道煤气,智能综合布线,二次加压的管路及闸阀,用于餐饮商铺预留的排烟道和隔油池等都应在设计中加以考虑。
(c)阳台设计要考虑到花盆座架(底部向里倾斜)以防淋花水往下滴水给下面业主带来不便,客厅、主人卧室分体式空调穿线预留外斜防水措施设计要考虑进去。
2、物业公司在工程施工阶段介入过程中应注意什么?
一个物业的整体质量是由建材设备本身的质量和安装施工质量二大部分组成,所以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来讲主要对开发商提以下几点建议:
(1)对小区(大厦)的重要大型设备、设施的供应商,应尽量选择能将供货、安装、调试、售后维修保养一体化的实体公司,在价格相近的几家供货商中,尽可能选择历史悠久、售后技术服务良好、价格适中的那家。
(2)小区基建工程采用的批量较大的各种建材、装饰材料、水电器材等常规材料和配件尽量选用市面上有的普通规格的标准件和通用件,尽量采用国家和本市指定厂家所生产的牌子、型号与规格。
(3)涉及小区物业的结构、防水层、隐蔽工程、钢筋以及管线材料一定要考虑耐久性和耐腐蚀、抗挤压应力、做套管,且参于监理公司共同把好相关过程控制和验收控制的监督检查质量关,绿化带土质的厚度要符合要求。
(4)所有参于土建工程、装饰工程、设备设施安装工程、绿化工程和相关的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供货商、安装单位、和与之有关联的中介单位都应与开发产就设备(或大宗材料、配件)的保质(修)期的保质(修)内容、保质(修)期限、责任、费用(维修保证金)、违约处理等达成书面协议,并提供有效的合法经营及资质证明、产品的产地、合格证明、设备订购合同、材料供货价目表、采购供应地址及单位联系电话。
(5)一些重要的大型配套设备(包括电梯、中央空调、配电设施、闭路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电话交换系统等)的供应单位应提供清晰明了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并对物管相关技术操作人员提供正规的培训。
(6)小区物业所选用的设备和仪表均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校验许可证明(如电表、水表须经过水电部门校验合格才允许使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须经过公安部门的安全技防测试合格后才准许使用,还有消防报警系统、灭火器、电梯变配电系统、停车场、交通管理系统等)最好由设备或仪表供货安装单位一并解决。
(7)为方便以后的物业管理,对大型重要的公共配套设备能设立独立的电表或电表(便于情况分析和成本控制),高层及大型写字楼的室内照明插座电源应与中央空调系统用电线路及计量分开,尽量做到分表到层、分表到户,表的位置最好能统一、集中(便于抄表、住户忘关开关时可临时切断电源),电话分线分层分户应作好识别标记,合理分配。
(8)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要做好质量跟进工作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尤其是各种给排水、电、中央空调、消防报警电话、有线电视等管线的走向、重要闸阀和检查口的位置,以及相应的施工更改记录。
(9)重要的土建要确保一定抽验合格率,所有的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质量验收、且要有物管人员参加。
(10)物业的竣工验收,物管人员应会同参加,对不符合物管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令其整改满意后再签字,物业(包括设备设施)的二次接管验收须全面把关交接,尤其是图纸、资料、更改记录。
3、物业管理公司在开发商项目开盘后对外售楼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严格审核售楼说明书、媒体广告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对不利于物管的条款和承诺应删除或修改,以免带来后患。
如购八楼房送顶楼阳台,买一楼送花园(公共场地不属于套内面积,误导消费者);
免x年管理费或只按多少元/M2收取管理费(让物业公司倒贴钱);
小区提供会所服务(会所一向是个赔钱项目,谁来投资设备,谁来支出场地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和人工费?
谁来贴补经营亏损?
);
承诺小区会有管道煤气,智能化管理系统,闭路监控,二次加压,喷泉泳池、绿化庭院等,但设计时根本没有考虑,更谈不上交付使用(业主入伙发现承诺不兑现时和物业公司结怨),物管公司应该对开发商售楼部分人员进行短期培训,对客户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要对答如流,前后一致。
二、接管验收篇
1、物管公司在开发商物业移交时应注意那些交接事项?
物管公司对开发商所移交的物业一定要把好验收关,否则因为把关不严而造成的后遗症和改造、增设工程会给物业公司带来沉重的包袱。
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接管验收时要注重以下几个关键:
(1)对在前期介入阶段提出的完善项目和整改意见进行复核,对尚未完善的事项,要求开发商提出的补救和解决措施并备案,(包括物管用房,专项基金,开办费用,对外承诺的小区配套设施等敏感问题)。
(2)开发商应对小区所有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等主体及配套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工程负责人扩联系电话、保修期限等内容列出清单交给物业公司。
(3)将开发商施工未用完的小区建材包括各种瓷片、玻璃窗及配件等留下来备用可为以后维修减少费用。
(4)凡小区采用非市面上常见的建材,设备和设施的应让开发商或施工单位提供供货和维修保养单位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
(5)验收时注意和物管密切相关的设施和管线有无按要求做好:
包括岗亭、道闸、围栏防攀防钻设施、清洁绿化取水用的水管接口、倒水池、垃圾收集房(含清洁工具房)、小区标识系统、单车棚、摩托车棚、汽车泊位是否足够,设施做好与否,小区摆摊、搞社区活动、室外加工用电的预留电源插座、空调滴水、排水系统(含商铺)等。
(6)小区公共设备、设施、辅助场所(幼儿园等)、停车位、会所等产权须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避免以后引起业主投诉、争纷)。
三、入伙篇
1、物业公司在刚入伙阶段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物业公司在入伙最初阶段主要完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理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就重要事项的法律契约关系(如业主公约、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停车位使用协议、管理费和水电费银行委托缴款协议等)。
凡是业主(住户)违反小区管理条例的处罚条款,诸如高空抛物、公共楼道烧香、乱丢乱放杂物垃圾、车辆停放不到位、私自架设天线、乱拉电线、电话线、不按要求安装空调、拖欠管理费和车位使用费等物业管理中常见的比较棘手的违章处罚一定要在业主公约中列明,业主签字有效。
入伙前期对小区违章违规的危害性,公民道德教育、处罚条款和依据频繁地通过宣传栏、单元大门通知栏广而告之。
对一些不太自觉的住户要上门走访等加大宣传力度教育。
当然重点是放在预防上,通过上述的工作给小区一个良好的生活秩序和环境。
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仍存在诸多缺陷,华西都市报法律顾问针对近日接到的投诉提出9条修改建议——华西都市报自25日开通“物管”专题法律咨询热线86969114以来,至昨日已接到了全省各地读者打来的咨询电话65个、投诉电话49个,15位成都市民给华西都市报送来了投诉材料。
但遗憾的是,不少读者反映的情况都在即将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找不到答案。
针对这一尴尬局面,昨日值守热线的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就该《条例》未明确之处提出了9条建议,其中一条就是要求物管企业必须公布收支明细账,且事先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建议一:
将开发商排除在业主范围外
《条例》第6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案例:
某小区的开发商将未售出的商铺出租给别人搞餐饮,因此造成的油烟污染让小区业主苦不堪言,业主决定通过业主大会讨论改变这一状况。
但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开发商因还有不少房产未售出以及拥有用于经营的会所、商场、医院等配套设施的产权,投票权数超过1/3的开发商竟在大会上轻易就将其他业主提出的意见否决了。
律师建议:
开发商的商业目的经常和真正买房居家过日子的业主发生冲突,而这部分具消费者性质的业主往往因开发商占据了大量的投票权数而无法达到2/3的法定比例,进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基于此,建议《条例》细则将开发商排除在业主范围之外。
建议二:
明确首届业主大会召集人
《条例》第8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案例:
成都某花园在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包括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党委、居委会以及物业公司、开发商都参与到首届业主大会的召集筹备组中来了,结果导致该小区出现了两个“业委会”的尴尬。
《条例》对成立第一届业主大会该由哪个部门召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多部门重复管理、甚至争夺召集权的闹剧却屡有发生,最终受影响的还是业主。
另外,《条例》中多次出现的“物业管理区域”也应明确,不同利益群体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这势必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建议三:
细化房管局行政指导责任
《条例》第10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今年7月30日,我国首例业委会状告房管局案在武侯法院开庭。
该案原告中央花园业委会认为,武侯区房管局在不指导该业委会进行换届的同时却指导成立新的业委会,这一行为侵犯了该业委会的合法权利,因而要求房管局依法指导进行换届选举。
律师分析和建议:
《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房管局的指导行为具有何样的法律效力?
不指导或乱指导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业委会不服从指导是否承担或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些问题都亟待细化。
建议四:
明确书面签名的合法性
《条例》第12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黄忠小区某物业公司为达到涨物管费的目的,竟冒充众多业主在征询业主意见的《通知》上签名,结果引来了小区业主的极大不满。
自作聪明的物业公司被告到法院后不仅赔了业主的损失,而且被业主赶出了小区。
律师建议:
类似冒充业主签名的事件比比皆是,因此以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获得的表决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很难确定。
《条例》细则必须对业主签名的情形进行规范,对签名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规定。
建议五:
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身份
《条例》第16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委会成员为广大业主维权出了不少力,那给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发放一定的工资如何?
成都某小区的业委会不久前提出类似设想,结果遭到了众多业主的反对,有关部门也不支持这一要求。
业委会究竟在法律上是一个何种性质的组织?
败诉后民事责任由业委会还是业主承担?
业委会的活动经费从哪里来?
业委会成员能否领取报酬?
从何处领取报酬?
《条例》至今没有回答。
建议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组织的法律身份,诸多尴尬将迎刃而解。
建议六:
取消居委会的指导监督权
《条例》第20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武侯区某花园内的9名业委会成员中竟有6人来自居委会,而且有3人根本就不是该花园的业主;
成华区某居委会为减轻居委会活动经费的压力,居委会竟向辖区内的业委会每月摊派100元“任务”。
业委会和居委会同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因此根据宪法体现的法律精神,居委会无权指导和监督业委会。
另外,过多的干预最终也会造成业主的自治成为空谈。
建议七:
开发商不能与业主签物管合同
《条例》第21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交房时,成都大部分开发商都是直接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开发商也趁此机会将一些不平等的条款强加给了业主。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对业主具约束力的是开发商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而不是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物管合同。
因此,《条例》细则应对开发商这种普遍侵犯业主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
建议八:
多方监督开发商擅自处分行为
《条例》第27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金牛区某小区的开发商将提供给业主休闲之用的会所出租给一幼儿园从事经营活动,被业主告到了金牛区法院。
武侯区某小区的开发商甚至还将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卖了。
类似案例特别普遍,根源在于监督机制不健全。
《条例》细则应对此进行补充,比如赋予规划局、房管局、物管或者业主(业委会)监督权,这比打官司要经济得多。
建议九:
物管明细账须审计并公开
《条例》第4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青羊区某商住楼的物管要涨物管费,众业主要求物管提供物管收支明细账,结果物管只公布了一份收支总账。
由于物管拒绝公布明细账,不少业主因此拒交物管费。
双方最后闹到了法庭。
业主对自己所交的费用如何支出总是特别关心,而成都的绝大多数物管企业都只公布收支总账,业主因此怀疑物管存在猫腻,很多纠纷因此引起。
建议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物管须定期公布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明细账。
诸多纠纷自然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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