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正式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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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公司施工设备的购买。
3.2.
公司、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
3.3.
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材料设备管理部门或材料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对其合格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负责。
3.4.
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审批项目部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需用计划,组织评审设备租赁供方和设备购买供方,组织设备租赁、购买合同条款会签,监督检查出租方对设备维护保养和履约情况,组织对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对各类施工设施、设备管理资料进行收集、分类、归档、移交等工作进行检查。
3.5.
项目部负责实施安全设施>
、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策划,制订相应的计划并实施,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3.6.
项目部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费用,并专款专用。
3.7.
项目部负责施工设备的租赁方是否在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组织设备的进场并负责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
3.8.
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应分管施工设施、设备,对本项目设备需用计划进行评定。
执行公司有关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对分包方自带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主持本项目施工设施、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检查和安装、调试、验收、建立档案等。
3.9.
项目部机械员负责制定施工设备需用计划、保养维修计划,参与本项目的施工设备验收,报告设备的运行情况并留存记录,贯彻实施公司施工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项目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3.10.
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应熟悉机械设备的性能,坚守岗位,按章操作,做好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持证上岗。
4.
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4.1.
施工设施、设备的内容、范围:
1)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的设施、设备;
2)临时用电工程中电器设备安装的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3)为施工安全而设置的低电压照明设备;
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承压爆炸危险的机械设备配置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安全阀、自动控制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上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
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6)各种联动机械和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施工现场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7)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危险处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8)在施工人员可能到达的洞、坑、沟、槽、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装设置的临时防护装置;
9)在施工现场区域内,施工人员经常往来的道路,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0)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物料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以及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网、绳;
11)高处作业的上下通道及防护设施;
12)脚手架、井字架和龙门架外围封闭的防护网(密目网);
13)为防止坍塌采取的支护设施;
14)立体交叉施工作业区域的隔离设施;
15)在建工程与周围人行通道及民房等建筑物的防护隔离设施;
16)在建工程的外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隔离防护设施;
17)防火、防毒、防爆、防雷等安全设施。
4.2.
施工设施、设备策划
4.2.1.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结构、环境、技术含量和施工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实施施工设施、设备安全技术策划,策划内容如下:
1)确定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执行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2)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专业性较强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论证。
同时采取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认可;
4.2.2.
根据施工设施、设备安全策划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所须安全设施、设备的结构形式、材料、设置要求等可在施工方案中完整独立体现。
4.2.3.
工程项目施工前,安全措施计划随施工方案一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4.3.
采购:
施工设施、设备采购执行《物资管理分册》有关制度。
4.4.
公司、分公司材料设备管理部门应对供应商进行如下评价。
4.4.1.
根据能否满足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求的安全能力选择供应商。
4.4.2.
根据采购施工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安全重要性对供应商进行评价。
4.5.
检查及验收
4.5.1.
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审核检查,只有通过查验的设施、设备才能安装和使用。
4.5.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计划,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下列内容检查、验收:
1)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施工设施、设备的安全验证;
2)一般脚手架搭设工程(含外围封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验收;
3)特殊类脚手架的搭设,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进行分类验收,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理复查;
4)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设施安全技术要求,如通道防护棚;
电梯井内隔离排或安全网;
脚手架外围封闭、上下通道;
“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
悬挑钢平台;
高处作业人员行走防护设施;
危险作业点的防护措施;
施工吊篮组装;
外挑安全网等搭设、组装等。
4.5.3.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4.5.4.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及分包方负责人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1)对施工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责成使用方对施工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完好;
2)对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升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的相关法律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4.5.5.
上述各类检查和验收完毕后,项目部须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记录。
4.6.
过程控制
4.6.1.
施工作业人员操作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认可;
4.6.2.
项目部安全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并会同施工员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班后清理工作;
4.6.3.
搭设或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起重机械或其它设施、设备,必须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的确认同意。
如当天未能完成时,应做好局部收尾,并设置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4.6.4.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责成分包方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和方式,实施重点监控,必要时应增派人员连续监控。
4.6.5.
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悬空作业、起重机械安装和拆除、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井字架和龙门架、施工吊篮、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和拆除、施工升降机的组装和拆除等作业,实施重点监控;
4.6.6.
在拆除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通知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其确认可拆除时,方可拆除。
4.6.7.
在工序交接中,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组织交接双方负责人,对现场的施工设施进行验收、确认。
4.7.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控制
4.7.1.
项目部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施、设备和过程行为进行控制,确保不合格设施、设备不使用、不合格安装拆除过程不安排作业、不安全行为不放过。
4.7.2.
对事故隐患应由项目部安全员会同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方式有:
1)停止使用、封存;
2)落实“五定”进行整改以达到规定要求;
3)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4)对有不安全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或处罚;
5)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过程进行重新组织。
5.
施工设备安全管理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设备进场使用前,必须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
施工设备应按其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缺少安全装置、仪表或安全装置、仪表已失效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5.1.3.
任何人严禁拆除施工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
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5.1.4.
处在运转中的施工设备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施工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1.5.
施工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上岗操作;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5.1.6.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1.7.
施工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施工机械交给非操作人员操作。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
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5.1.8.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
高处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
严禁高处作业投掷物件。
5.1.9.
进行倒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度。
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5.1.10.
施工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员应向施工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交底。
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定。
5.1.11.
当使用施工设备与安全管理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管理的要求。
5.1.12.
当施工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件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项目部负责人和有关部门或人员,听候处理。
对事故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2.
设备采购和租赁。
5.2.1.
必须坚持“安全高于一切”的设备选购原则,要求做到设备运行中,在能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确保操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2.2.
机械员或材料员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工艺要求,广泛搜集信息(包括:
国际、国内本行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安全可靠程度、价格、售后服务等),经过论证提出初步采购或租赁意见按程序报批实施。
5.2.3.
设备采购前,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及评审,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在合格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5.2.4.
严禁采购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严禁采购和租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低劣、劣质、结构简陋、没有安全保障的施工机械设备。
5.3.
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
5.3.1.
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装拆,项目部必须有具备装拆能力、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或邀请具有相关业务能力和资质的单位实施。
5.3.2.
必须按照设备制造厂商的相关说明并结合现场具体情况制定装拆方案或作业指导书,负责装拆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3.3.
如实做好记录。
对在装拆过程中发现的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尽说明。
5.3.4.
大型专用和特种设备的安装,凡存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可行的补救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5.3.5.
重大缺陷和问题经处理后,必须经过公司或分公司主管部门检验并经当地特检所或安监部门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
5.3.6.
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在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验收,并确认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要求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后,方可正式运行。
5.3.7.
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自行实施的,完成后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租赁的大型专用和特种施工设备安装工作,必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租赁双方及相关方共同验收。
5.4.
设备的资料档案管理。
5.4.1.
施工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档案,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参见《施工设备管理办法》。
5.4.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具体内容参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5.4.3.
各种机械设备的验收,应留存下列技术文件:
1)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及试验图示程序和详细说明书;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及限位装置调试和说明书;
3)维修保养及运输说明书;
4)安装操作规程;
5)生产许可证(实行生产许可的机械设备)、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书;
6)配件及配套工具目录;
7)其他注意事项。
5.5.
设备的使用检查。
5.5.1.
施工设备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尽可能降低对其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分类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并负责存留相关记录。
5.5.2.
项目部要做好机械设备的标志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志牌。
5.5.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禁止违规操作,设备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监督操作人员,以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凡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5.4.
对于从事危险作业和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
5.5.5.
施工设备的停放、检修、安装应有统一固定的位置,场地应安全。
对设备进行转移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棚等防潮防水装置。
5.5.6.
大中型施工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实行岗位负责制的人机一体化管理。
5.5.7.
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过技术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安全技术规程;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有效证件,严禁无证上岗。
5.5.8.
按照施工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5.5.9.
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检验,切实加强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使用。
5.5.10.
对于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场地及路段,或施工机械设备存在严重故障隐患时,现场指挥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5.5.11.
实行施工机械设备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安全管理落实到分包方、作业班组、及个人,做到责任分明,定期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基层设备管理人员、操作和修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挂钩。
5.6.
设备的保养。
5.6.1.
一级保养:
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坚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6.2.
二级保养:
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的调整。
5.6.3.
三级保养:
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
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
三级保养由专业维修人员完成。
5.6.4.
施工设备的各级保养由各设备产权单位负责。
5.7.
施工设备的维修。
5.7.1.
小修是一种维护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7.2.
中修:
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两次大修之间设备部件损坏和出现不平衡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
5.7.3.
大修:
是对设备的总体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
5.7.4.
施工设备的各类维修,由设备产权单位负责实施,或按合同实施,且由专业修理人员完成。
5.7.5.
项目部要做好施工设备运转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施工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分公司监督检查以上修理执行情况。
5.8.
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
5.8.1.
施工设备报废条件、申请、手续,执行公司《施工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5.8.2.
设备改造的基本要求:
1)经过技术论证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的零部件可以提高设备的综合安全技术水平,经济上也是合算的。
2)设备改造要持谨慎负责的态度,不能轻易蛮干,必须按照申请、论证、批准的基本程序运行。
6.
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
6.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2.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
6.2.1.
安全帽,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塑料、玻璃钢和防寒安全帽。
6.2.2.
防护服,是用于保护员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
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6.2.3.
防护鞋,是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
主要有防砸、绝缘、防滑鞋等。
6.2.4.
防坠落护具,是用于防止高处作业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等。
6.2.5.
防护手套,是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
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等。
6.2.6.
眼防护具,是用于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
主要有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用眼防护具、防强光射线眼镜等。
6.2.7.
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以上或短时在115dB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
主要有耳塞、耳罩和帽盔。
6.2.8.
呼吸护具类,是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职业尘肺病的重要护具。
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和隔绝式两类。
6.2.9.
护肤用品。
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
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
6.3.
劳动防护用品标准
6.3.1.
公司各单位在选购劳动防护用品时,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相关规定进行选择防护用品和生产厂商。
6.3.2.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保管与发放。
6.4.1.
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执行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4.2.
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领用和使用前进行检查,对破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不得领用和使用,对非正当原因造成的劳动防护用品损坏,按有关规定办理。
6.4.3.
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7.
管理与追责
7.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7.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
附则
8.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2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9.
附录
本制度采用的资料表格,是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J04T289-2011)标准中的记录表,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国家或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检查记录表,如:
对塔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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