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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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规范虚拟财产交易行为,建立合法交易平台。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管辖权举证责任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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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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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学位
论文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互叁翅,,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所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兰州大学。
本人完全了解兰州大学有关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存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兰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任何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兰少,大学。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
丝纛圈嗍一兰州大学硕十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引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了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尤其带来了网络游戏产业的空前繁荣。
网络游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生活空间,即虚拟空间。
伴随着网络虚拟空间的出现,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也由此进入了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讨范围。
起初,学者们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价值评定问题、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法律关系问题等方面。
最近几年,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中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管辖权、举证责任分配及其证据的认定在学界也引起了广泛热议。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为什么会引起如此激烈而持久的讨论,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还是在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纠纷的解决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遵循。
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已经认定其为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韩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均明确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独立于运营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我国香港地区认为网络虚拟财产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机制,但是,承认虚拟财产属于权益的一种,盗窃虚拟财产构成形式犯罪。
我国台湾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律上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认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作为保存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器上的“电磁纪录”,在诈骗罪和盗窃罪中可以动产加以保护,属于个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本文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首先对案例中争议热点及其法院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然后重点分析了与案例相关的法律问题,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问题、管辖权问题和举证责任分配及其证据认定问题,最后结合国内外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保护及其交易规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第一章案例概述第一节网络虚拟财产典型案例案例,:
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红月”是一种网络游戏,玩家通过注册进入游戏可获得多种虚拟物品。
原告李宏晨是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自,,,,年起,李宏晨在该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装备几十种,但,,,,年,月某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游戏帐号“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个头盗、,个战甲和,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宏晨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装备的人,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
随后李宏晨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最后他只好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
这就是著名的
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年,,月,,日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原告李宏晨在红月游戏优雅处女服务器内的,,国家主席内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
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与被告对此审判结果都不满意,提起上述。
,,,年,,月,,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
韩林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原告韩林是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的玩家,自,,,,年注册以来花费大量时间金钱投入到游戏《热血传奇》。
,,,年,月原告为了保护其游戏装备又购买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的“盛大密宝”产品一个。
但,,,,年,月,,日原告发现游戏装备丢失。
于是原告将游戏运营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庭,要求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赔偿丢失的原告游戏装备价值,,,,,元。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在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上注册,接受被告的服务,并有偿购买了被告的点卡,与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
被告作为游戏运营商,有义务对玩家通过游戏获得并储存在运营商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数据资料进行保护,,摘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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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如果发生纠纷,还承担一定的取证责任。
于是判令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日内将原告韩林丢失的虚拟装备恢复到原告韩林的“,,,,,,”账户。
第二节案例争议焦点及法院处理结果一、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正因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个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不确定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每个人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
案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官认为:
“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也就是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并不在现实中存在,却具有价值含量,应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加以保护。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是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至少在实际案例中是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形财产加以保护的。
案例,中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认为:
“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本身只是存储在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器上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没有办法以货币形式来衡量其价值。
并且被告主张,被告已经在《热血传奇》用户协议的„玩家守则?
中规定玩家应该自觉不参与以真实货币或物品进行的虚拟货币或物品的交易行为,一旦擅自交易引发纠纷,被告将不对纠纷产生的任何问题负责”,故认为原告的请求无任何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韩林通过在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上注册,接受被告的服务,并履行相应义务,是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摘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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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号。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公司的消费者,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娱乐服务合同关系。
原告韩林作为消费者通过支付对价和亲身劳动获得游戏中的相关虚拟物品,该物品系原告合法所得,具有财产属性。
被告对原告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未能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虚拟财产丢失,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案件很难顺利进行,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很长一段时间,学者们都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上有很大争议。
随着网络事业的日益发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指日可待。
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也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一个主要任务。
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案例,中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原告李宏晨提到的“国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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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属于原告,并提交了相关注册资料,经查询发现,在红月游戏服务器上,原告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其游戏帐号注册的姓名与原告的真实姓名不相符,所以被告认为不能确认原告李宏晨就是帐号的所有者,即使,,“国家主席?
是原告所有,原告也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原告李宏晨提交其电话费收费发票、近两个月的充值卡号记录等物证和红月游戏玩家么振刚的人证,用以证明自己就是账号的所有者,并称我国目前游戏注册并未实行实名制,真实姓名栏玩家可随意填写,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举证、质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查认定:
“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帐号注册资料本身并无争议,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游戏注册填写的姓名并不要求与玩家身份证件的真实姓名一致,因此用注册姓名否认原告对帐号的所有权并不合理。
结合原告提交的与游戏注册的电话号码一致的话费收费发票以及近两个月的充值卡号记录等物证和红月游戏玩家么振刚的人证,可以认定原告为争议账号的所有者。
”,,摘自《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韩林与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鼓民初字第,,,号。
摘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朝民初字第,,,,,号。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中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也提出跟案例,中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样的异议,认为原告韩林不是“,,,,,,”账号的拥有者,因为与账户“,,,,,,”绑定的密宝用户真实姓名为杨志军,并非韩林本人,故认为韩林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但是,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发现“盛大密宝”只是作为“热血传奇”游戏账户的加密软件,仅是“热血传奇”游戏的可选择使用的附属工具,对游戏本身不起决定作用,并且原告韩林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与其注册的电子邮箱的身份资料相一致,杨志军也明确表示该账户所有人为原告而非自己,故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的诉讼主体。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此类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游戏装备丢失或被盗,玩家提起诉讼,到底以什么标准来认定玩家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不是只要玩家的注册账号与真实姓名不一致,就应当否定玩家的诉讼主体资格,,,,,年初,国家新闻总署提出《网络游戏实名制方案》,这似乎找到了前面两个问题的答案,网络游戏实名制将是一个促进中国网络游戏正常繁荣发展的良好辅
助。
但是,任何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网络游戏实名制的推广实施自然也会遇到很多障碍。
即使网络游戏实名制能顺利推广,把它作为认定玩家诉讼主体资格的唯一标准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网络游戏实名制是一种技术手段,是技术就有突破,也就不能完全保证参与游戏的就是玩家本人。
因此,笔者认为,对玩家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可以采取灵活的标准,玩家提供的身份证、注册账号、电子邮箱、以及案例,中的与游戏注册的电话号码一致的话费收费发票等物证、人证,只要真实有效,能起到证明作用,都可以作为参考标准。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前文所述,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目前自然就不能归类于物权客体,在司法实践中,它只是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依据服务合同取得的特定债权凭证。
要合理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如何鉴定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是关键。
这个问题,通常也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
兰州大学硕士学何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案例,,原告李宏晨认为他与被告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运营商有义务提供安全、规范的网络游戏环境,保障玩家虚拟财产的安全,如果虚拟财产丢失或者遭到侵犯,被告有义务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警方报案,否则应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本案的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却认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在游戏“红月”的用户协议中明确了,“红月”的用户协议就是双方应当履行的合同,其中规定玩家帐号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自行更换密码,盗号期间的损失由玩家自负,并且认为盗号属于突发事件,已超出了被告的安全保障范围。
很显然,案例,中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张很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玩家的合法权益,这种不服责任的态度将会造成网络游戏秩序的混乱,将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中原告韩林通过在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热血传奇》上注册,接受被告的服务,并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韩林与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也是一种娱乐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被告提出的“本案原告装备丢失的罪魁祸首先是对其实施盗号的电脑黑客,原告的损失也应向盗号者而非被告追索”的主张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原、被告之间是娱乐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被告都有各自相应的权利义务。
在此种合同关系下,游戏玩家的主要义务体现在:
自觉遵守网络游戏运营商制定的网络游戏行为规范,服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正当管理,不使用外挂、私服等非法作弊程序。
网络游戏运营商则需按照合同约定为玩家提供正常的服务质量、安全的服务环境,还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网络技术支持以合法保存游戏玩家在游戏中获得的、储存在其服务器上的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
同上。
兰州大学硕十学位论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例分析第二章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探讨案例,和案例,是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典型案例,前面提到的争议焦点也正是我国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的常见争议问题,笔者接下来将从民法最基本的概念“财产“入手,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节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及价值确定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念及特征网络虚拟物品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关键得看网络虚拟物品是否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财产,财产主要指的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看:
“广义的虚拟财产指那些体现一定交换价值甚至包含一定的金钱价值在内的符号、数据流,如域名、,,,,号码、电子邮箱、虚拟货币、虚拟设备等。
”“狭
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虚拟环境和现实世界发生经济联系的客体,以计算机中特定图像符号、信息、数据组成,有满足玩家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虚拟品,只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
”,如前面案例中提到的“武器”、“装备?
、“金钱”、“角色”等。
本文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狭义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
要成为民法意义的财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必须对于人有效用,能满足人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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