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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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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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电影院片区:
该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福园路,南与福园一队接壤,西至城南市场,北至文体路。
北街片区:
该项目征收范围为县城北街及兴盛巷1-31号。
该项目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了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
1.文化宫片区:
涉文广新局办公楼、米投集团综合楼、米易县总工会会产、米易县体育局办公用房、院内各种临时设施,桥东街133、135、139、141、143号土地权属范围内的私有产权房屋及临时设施等,占地面积4541㎡(约6.81亩),总建筑面积约6700㎡。
2.老电影院片区:
涉及人保公司、米投集团、人民银行、电影院、地税局、国税局的办公楼和住宅楼,占地面积12825㎡(约19.24亩),征收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20000㎡。
3.北街片区:
涉及原服装二厂、集体商业公司、原中医院、搬装公司改制职工住房及私有产权房屋和附属设施等,占地面积18056㎡(约27.08亩),征收和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22300㎡。
三、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经米易县人民政府决定,由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征收部门,并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权属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依据,登记有错误及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米易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攀莲镇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在社区等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对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米易县人民政府再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五、被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和被征收房屋价值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部门提供在攀枝花市注册并纳入攀枝花市评估机构备选库的评估机构名单及信息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部门的公告和收到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15日)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将确定的评估机构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被征收人应当提供或者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在公示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公示期间派驻负责本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解释说明。
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六、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征收方式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生效时限
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项目采取模拟征收的方式,由米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被征收人根据本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协议),按各片区征收户数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比例达95%以上以及该项目政府补偿安置资金落实到位时,县人民政府可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补偿安置协议生效。
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安置协议户数按片区签约比例未达到政府规定的比例时,由县人民政府作出暂停征收或作出终止征收程序的决定,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实施。
七、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单位产权房屋补偿标准及方式
征收国有土地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未改制的县属国有企业(包括改制的县属国有控股企业)土地和公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评估价格予以确定,补偿费用用于解决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后实行资产核销或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其他单位有合法手续的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评估价格予以确定,评估原则为土地和房屋及其附属物分别评估。
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
原出让使用的国有土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条件所剩余年限的市场价格,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
房屋及其附属物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予以补偿。
(二)被征收国有土地上私有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范围及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法规及政策,征收范围内的私有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取货币化或实物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以下1、2、3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安置。
方式一:
纯货币补偿的货币化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本方案第五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评估的房屋总价的1.5倍一次性终结补偿。
2.被征收房屋搬家补助费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搬家补助费根据认定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按标准一次性计发,包干使用。
用途为住宅的搬家补助费标准为20元/㎡。
3.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经认定用途为住宅的,根据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5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4.被征收人房屋附属设施迁移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室内的有线电视、空调设施等迁移费用,按1500元/户包干使用(该费用含临时过渡期间的移机安装等费用)。
太阳能热水器自行拆除,按每户太阳能给予300元的人工拆迁补偿。
5.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完成搬迁的,享受搬迁奖励。
其中,在签约期限内前10日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交房手续的,用途为住宅按每产权户享受10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的第10日后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的,用途为住宅的按每产权户享受5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方式二:
自主购买商品住房的货币化安置方式。
由被征收人在米易县境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中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根据被征收人委托授权的支付数额,将货币安置补偿款直接支付至房源提供者(开发建设单位)。
被征收房屋经认定为合法建筑,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享受搬迁奖励。
其中,在签约期限内前10天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交房手续的,用途为住宅按每产权户享受10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的第10天后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的,用途为住宅按每产权户享受5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方式三:
政府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剩余房源的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本次征收范围内主要在海棠花语和剩余安置住房中进行安置。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实物补偿(房屋调换方式)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且房屋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调换安置的区域按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补偿。
(1)政府回购攀莲镇人民政府在G3-02地块建设的3号楼进行回购安置,安置置换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中的套内面积的1:
1.1进行调换补偿(增加的0.1倍套内建筑面积包含了原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按此计算的面积称补偿面积),调换房屋的补偿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补偿给被征收人。
政府回购城南G3-02地块3号楼中共有住房234套,其中三室二厅双卫户型面积120.24㎡、58套,三室二厅单卫户型面积95.30㎡、95.90㎡各59套,二室二厅单卫户型面积70.84㎡、58套(产权面积最终结果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公司测绘成果为准)供被征收人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G3-02地块回购安置房的面积超出或不足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4800元/㎡互补差价。
(2)政府回购草场克朗“海棠花语”房源进行安置。
安置置换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中的套内面积的1:
1.2进行调换补偿(增加的0.2倍套内建筑面积包含了原有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和地段及区域补偿,按此计算的面积称补偿面积),调换房屋的补偿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补偿给被征收人。
政府回购草场克朗“海棠花语”安置房共120套在开发建设的楼盘中1、2、3、4、5、6、8号楼中供被征收人选择(具体户型、房号等见附表)。
被征收人选择海棠花语回购安置房的面积超出或不足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4400元/㎡互补差价。
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置换同一楼盘的回购安置房的,补偿面积(套内面积)超过120㎡的被征收人,在补偿面积不变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最多可选择两套住房,再超出部分按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置换同一楼盘政府回购安置房的价格计算补差金额终结补偿。
选房顺序确定: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模拟征收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建设楼盘和户型面积进行分类,根据分类情况采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被征收人根据选房顺序号在协议约定楼盘和户型中进行自主选房。
若因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置换区域的房屋房源不足,则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由征收部门统筹安排。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私有产权房屋的搬家补助费根据认定的登记用途和面积按标准一次计发,包干使用。
①经认定用途为住宅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5元/㎡.月。
②临时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过渡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自行过渡安置方式,政府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经认定房屋用途为住宅,选择政府回购商品住房或乡镇人民政府主导建设的安置住房调换安置方式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不超过24个月。
在过渡期内按协议约定每3个月支付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向被征收人交付安置房屋后3个月止。
征收人超过24个月过渡期限交付安置房的,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
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二倍发放;
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三倍发放。
从逾期之日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经认定为合法建筑室内的有线电视、空调设施等迁移费用,按1500元/户包干使用(该费用含临时过渡期间的移机安装等费用)。
被征收人在签约通知规定的签约期限(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享受搬迁奖励。
其中,在签约期限内前10日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续的,经认定用途为住宅的每产权户享受10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在签约期限内的第10日后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办理交房手续的,经认定用途为住宅的享受5000元按时搬迁奖励。
6.办证相关费用
调换房屋的置换面积部分应办理的产权、土地、税费及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协助办理;
被征收人选择的调换房屋的面积超出置换面积的,超出部分应办理的产权、土地、税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缴纳,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办理;
以前未办理相关手续、证件的,此次办证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被征收房屋未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的,调换房屋应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被征人的临时建(构)筑物的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建设的建(构)筑物,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参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攀府函〔2013〕100号文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八、保障被征收人的最低居住条件
对征收私有产权住宅房屋在选择产权调换后应调换的房屋面积低于50㎡的,经核查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50㎡产权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以内的补差款。
保障对象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屋超出50㎡的,超出50㎡的部分由保障对象按政府招标回购价格补差。
九、其他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将依法进行拆除,不予补偿;
房屋转让、分割、赠与、新增或变更工商营业登记、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及其它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不增加补偿费用。
征收的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十、征收补偿决定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户数的比例达到95%,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米易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米易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房屋依法被征收后,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房屋征收部门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擅自自行拆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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