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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支队干部余某问:
自己家解放前买下一栋房屋,原房主已于解放前去世。
后余某家请了一个施工队修房时,施工队在墙内发现两根金条,施工队提出金条为他们所发现,故应归他们一半,余某家不同意。
家中发现的埋藏物应归谁所有?
从以上情况看,虽然发现金条的房屋现在为余某家所有,但因房主已去世,已经无法确认金条的实际所有人,故这些金条为所有人不名的埋藏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79条规定:
“所有人不名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因此,金条不能因在余的房屋中发现就为与某所有。
施工队也不能因是发现人而取得金条的所有权。
这些金条应归国家所有。
4、扣押郭某的三轮车是否合法?
某中队战士郭某问:
郭某哥哥在家待业,由亲友资助买了一台三轮车搞个体运输。
2001年6月,被钱某雇去,去某县石油液化公司拉液化器罐,因为钱某欠该公司的钱,公司便扣押了郭某哥哥的三轮车。
石油液化公司扣押郭某哥哥的三轮车是否合法?
郭某哥哥的三轮车是个人所有财产,与钱某无关。
因此,该公司扣押其哥哥的三轮车是违法的,可对该公司提起侵权的诉讼。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该公司应当以郭某哥哥以往的实际收入为标准,对因扣押期间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因扣押行为引起的车辆损坏,该公司应根据损坏的情况予以赔偿。
5、村委会强行占据村民的宅基地合法吗?
某中队战士花某问:
花某家有一块祖上遗留下来的宅基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给了宅基证。
1998年,村委会决定拓宽道路,要占用花家宅基,花家不同意。
村里就组织一部分人将花家院墙强行推倒,还说:
“宅基证是我们发的,有权给你也有权收回。
”请问:
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花家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但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据此,村里若决定拓宽道路是经政府部门批准执行的,应视为合法。
若花家的宅基地过大,村委会认为为了村里的公益事业,有必要收回一部分归集体,那是可以的,但要依法律作出决定。
如果由于收回宅基,使花家宅基过小,影响了正常生活,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8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之真凭实据,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批准后主可用地。
如果由于村里拓宽道路造成了原宅基上属花家所有的地上物的损坏,应由村委会予以适当补偿。
6、侵占农田建私房对吗?
某中队战士问:
某村党支部书记事先没有取得当地群众同意,更没有办理手续,就擅自安排自己堂兄(国家干部)在集体的田土上强行施工建私房,请问:
他侵占农民田土建私房的行为对吗?
国务院早已三令五申制止滥占耕地营建私房。
某支书及身为国家干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41条规定: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
7、私人有权处理自己所有或收藏的文物吗?
某中队战士孔某问:
家里现有几件祖传文物,因兄弟姐妹多,经济比较拮据,所以父母想将祖传文物出手,但又不太了解我国有关文物方面的保护法规。
私人有权处理自己所有或收藏的文物吗?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如果想出售此类文物,必须卖给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个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如果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可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对于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存款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哪个数额计算?
某中队战士章某问:
其父亲在乡信用社存入一笔一年定期存折,存款单上大写为壹仟陆佰圆、小写为160元,章当时对此没有异议。
一年后取款时,信用社以按小写160元记帐、帐款相符为由只承认其存款160元。
章对此不服,交涉不成诉至法院。
对此将如何认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规定,经信用社辨认存单无涂改之迹象,将按大写金额认定。
9、拾得金手链后不交给失主违法吗?
某中队战士龚某问:
龚某姐姐不小心将自己的金手链丢失。
一日,偶然发现邓某带的金手链正是自己日前丢失的那一条。
经查问,邓某承认金手链是自己捡的,拒不将金手链交给失主。
邓某应不应当归还龚某姐姐的金手链?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明文规定: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散失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邓某拾得龚某的金手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龚某,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龚某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返还龚某金手链的民事责任。
10、被盗者发现被盗物品在第三者手中,是否可以向第三者索回物品?
某中队干部晏某问:
晏某的弟弟用360元钱买了一辆新自行车,不久被盗。
两个月后,在本村高某家发现。
经了解,是高某花了100元从一个陌生人手中买的。
晏某向高某索还自行车时,高某不肯,理由是他没有偷抢,是花钱买来的。
晏某的弟弟是否可以向高某索还被盗的自行车?
一般来说,原物是不法占有人非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物时有过错,即使第三人支付了一定的价款,所有人也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晏某的自行车被盗,后被盗窃者非法卖给高某。
高某在买车时,为了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了赃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返还原物的责任。
高某买车的100元的损失,原则上只能向盗车者追偿。
11、怎样处理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
某中队战士王某问:
王某的哥哥买了一辆自行车,仅仅使用了三个月,就在一次骑车上班途中,车前刹突然折断,致使从车上摔下,右腿摔伤,流血不止。
虽经住院治疗痊愈,但在经济上、精神上都遭到了很大的损失。
王某的哥哥该怎样处理因商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该法第41条还规定了赔偿的范围: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用、生活补助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等费用。
”王某的哥哥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找侵害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或者向消费者组织投诉,请求调解,也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2、老师如此体罚学生,家长该怎么办?
某中队干部秦某问:
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因上课讲小话与老师顶嘴,老师令他到外面站着不许吃中饭。
当时外面的气温只有摄氏2度,孩子又冷又饿晕了过去,被学校送到医院。
经检查,秦某的孩子得了急性肺炎。
家长要求学校领导处理此事,但学校领导却迟迟不予处理。
秦某是否可以去告学校?
《未成年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应当由学校或这该学校所在的区教育局给与该老师一定的行政处罚。
学校迟迟不予处理是不对的,秦某可以向教育局反映此事,由教育局处理。
并且,秦某孩子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应当由学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秦某在向教育局要求处理该教员的同时,还可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如果学校拒绝支付,秦某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供货方随意提价合法吗?
某中队战士张某问:
张某的哥哥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写字台的合同,并交纳了订金,合同规定卖方2001年2月交货。
可当张某等人去提货时,加工厂却说没有货。
后经交涉,加工厂虽同意2001年5月给货,但价格却必须提高12%,因为加工厂的产品4月份已经提价了。
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家具厂没有按期供货,这显然是单方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4、这两份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某中队战士布某问:
2001年7月5日,所在村委会与布某家里签订了八亩菜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两年,自2001年7月5日至2003年7月5日。
2001年12月,该承包合同尚未解除,村委会便于县水利局签订了征用土地合同。
据此合同,布某承包的八亩菜地被全部征用。
县水利局征地后施工时,布某出面阻止,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这两份合同的效力究竟如何确认?
要变更或者解除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一是要有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是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请求,然后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才能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情况,县水利局征用土地属于国家建设用地,国家建设用地确实属于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但它并不能自动地导致承包合同的无效或者解除。
解除此承包合同还要由村民委员会与布某按照协商一致的补偿损失的原则来解决,任何一方自行废除或者强制解除合同都是违法的。
县水利局征地合同在布某承包合同解除之前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村委会和步某就解除承包合同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县水利局的征地合同方为有效。
15、存款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哪个数额计算?
16、被托管的孩子砸伤人,损失应又谁负担?
某支队干部甘某问:
甘某上街时把五岁的男孩小雨交给邻居周某看管。
不料,小雨玩耍时将一玻璃瓶从楼上窗口扔下,恰巧落在行人白某头上,将白某砸伤。
现甘某、周某在承担白某的医药费上互相推脱。
此事该如何处理?
应由甘某和周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五岁的小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的监护人甘某上街将小雨交予周某看管,这就意味着将看护责任委托给了周某。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情况,周某对小雨致白某损伤是有一定责任的,小雨将瓶子从楼窗扔下与周某看管不周是有关系的,因此,在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周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17、亲属遭到不法侵害应怎样处置?
某中队战士程某问:
程某父亲在家受同村恶霸无故毒打致重伤,住院至今未愈,已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多次奔走乡、村行政机关喊冤叫屈三十多次,还写过诉状到法院,无人受理。
医疗费应如何处理?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还可以就其伤害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打人者赔偿6000多元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其他应得的经济利益。
18、助人为乐致人财产损害是否应承担责任?
某支队通信战士王某问:
自己义务为驻地群众古某免费修理电视机。
但在修理的过程中不慎将电视机碰翻在地,造成电视机损坏。
古某据此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王某认为其行为是助人为乐,不应该赔偿。
王某的理由正确吗?
王某在修理电视机的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碰翻了电视机而造成了损坏,电视机的损坏与王某的疏忽大意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王某对此存在过错。
尽管王某是出于好意、助人为乐,但是由于过失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王某善意的助人为乐行为导致发生损害结果,应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因此,王某应承担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
19、按广告邮寄购买物品造成损失由谁负责?
某中队战士马某问:
自己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提供物美价廉的照相机广告后,按报纸上所载的地址将现款寄给提供照相机的单位,后来一直杳无音信。
马某的经济损失由谁赔偿?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所以,你可以要求提供照相机的单位返还邮购款,赔偿相应的损失。
另外,如果报社未按法律规定对广告主的各种手续进行必要审查,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则报社和广告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以请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乘车受伤损失该由谁负担?
在乘坐火车探亲途中,从座位上方的行李架上突然掉落一行李,正好砸在其头上,致使头部流血不止,乘务人员对其进行了包扎。
王某回家后,经医院检查,系中度脑震荡,须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3500余元。
王某向某铁路局要求赔偿损失,该铁路局却以行李系自行掉落,铁路局无过错为由拒不赔偿。
王某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铁路法》第58条规定: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营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持有效车票乘坐该铁路局管理和经营的列车,形成铁路运输合同关系,铁路部门有义务保证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
乘车途中,因行李掉落而砸伤,造成中度脑震荡,虽非铁路运输部门的过错造成的损害,但也不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
本案中,某铁路局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21、顾客就餐时遭盗,饭店应否赔偿损失?
某支队干部王某问:
2001年3月8日,王某与战友在江苏某酒店就餐时,自带皮包内的人民币9700元遭窃。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破,系当时酒店服务人员赵某利用服务之便所窃。
顾客就餐时被盗,能否找饭店赔偿损失?
进酒店就餐,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应当能够保证王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王某在酒店包房就餐时,随身携带的物品被其服务人员利用服务之便窃取,该酒店有明显过错,应当对其的损失承担责任。
22、见义勇为误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弟弟在乘汽车回家的途中,发现两名小偷在偷东西,与小偷进行搏斗,在搏斗中身体多处受伤,最后在群众的帮助下,将小偷扭送到公安机关。
但是在与小偷搏斗中不小心误伤了乘客李某,致使其花去医疗费1300余元。
于是,李某找王某的弟弟要求其赔偿损失。
见义勇为误伤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29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受害人李某蒙受的损失应当由小偷负责。
23、新华书店有无罚款决定权?
某中队战士魏某问:
一朋友在新华书店浏览图书时发现一本涉及自己专业的书籍,因所带资金不够,于是将书藏于夹克衫内,在离开是被工作人员发现,书店按书店指定的偷书罚10倍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新华书店有无罚款决定权?
根据法律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并又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实施,新华书店并非行政机关,其“偷书罚款10倍”的店堂告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
对魏某的偷书行为,新华书店只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理。
24、发票细目不清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在商场购买了一名牌电脑,使用时故障频频,经与电脑厂家联系,证实该电脑是假冒产品,王某持发票到商场要求退货,但商场却称,发票上并未著名电脑的型号及序列号,并不能证明此电脑是其所售,因此拒绝退货。
发票细目不清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条规定,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这样,根据生活常理,消费者在商场购物,只要举出购物发票作为证据就可以了。
25、公布中奖者是否构成侵权?
2002年6月王某姐姐买体育彩票中了一个特等奖,获奖金5万元。
因家庭经济不宽余,又要负担两个孩子上大学的学费,担心由此引来众多祝贺者,于是与发行者进行交涉,要求不予公布。
而发行者兑却私下打听有关其姐姐的一切信息,擅自在广播中宣扬,引来众多祝贺者,迫使王某摆了几十桌酒席,花费几千元。
发行者私自公布中奖者是否构成了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被外人知晓的权利。
本案中王某姐姐参加体育彩票抽奖,与彩票发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
抽奖时,彩票发行者没有提出中奖者必须披露姓名、单位的声明,中奖后其姐姐有拒绝了彩票发行者要求披露新名、单位的要求。
王某姐姐购买彩票中奖的情况属于个人生活秘密,属于隐私,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当事人的许可,不得传播、宣传,否则构成侵权。
26、在施工现场不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摔伤,施工单位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某中队战士李某问:
一天晚上,李某哥哥因出工差骑自行车过一路口时,被路边施工单位堆在路上的石料(未设施工标志)所绊倒,致使他从自行车上摔下来。
经医院拍片检查,结果是骨折,住院治疗两个月,不能工作,经济上也造成了损失。
施工单位对此所造成的损害应否负法律责任?
是否应赔偿损失?
根据反映的情况,施工单位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赔偿一定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底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是说,在公共场所、道旁等地施工,施工单位负有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
如果施工而致人损害,施工人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视为其有过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如李某的损伤确实是因施工单位在路旁堆放石块所致,就说明施工单位有过错,故要求其适当赔偿损失是合理的。
27、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厂方应承担受害人的哪能些费用?
某支队干部刘某问:
2000年8月,刘某购买了K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在开启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刘某右眼软组织撕伤,伤口达1厘米。
在刘某受伤之1年后,K厂积极帮助他治疗,并向刘某保证负担其医疗费。
刘某现在已基本痊愈了,但他在K厂报销的医疗费也越来越多,其中很多是滋补物品所花的费用,还有请保姆的费用。
K厂却不愿再承担相关费用。
请问,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害,厂方应当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到底包括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通常所说的医疗费应当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和住院费。
医药费包括药费、治疗费、检查费、化验费等,而且医药费应当以医院开具的药方为依据。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去医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用。
营养费是指受人在受伤害期间,为治疗身体上的伤害所花费的购买食品、滋补品等费用,这些费用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生活中不能自理时,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用的费用,如果确实需要雇人来护理的,所雇人的佣金,应当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厂家承担。
由于刘某的详细病情尚不太清楚,对于其所应当进行的营养滋补或者护理,还要根据医生的诊断作为判定其所花费的费用是否合理的依据。
28、口头借贷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1989年,郭某父亲借给某乙1.5万元,当时双方没签合同。
此后,多次催还(每年都催讨过),但某乙均以“待有时间再还”为由拖延不还。
最近,郭某父亲诉至法院,但因拿不出相应证据而败诉。
这种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此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证据规定,无论是采用局面形式、口头形式,都是合法的,只要有证据能够认定其存在,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上所述,某乙只是以“待有时间再还”为由拖延不还,而没有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某甲的债权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某乙否认借贷关系的存在,郭某父亲必须举出足够的证据,证实自己与某乙存在该借贷关系,其债权才能受到保护,否则,借贷关系无以认定,其父亲的债仅也就难以受到法律保护。
29、某厂被他厂兼并,其债务应由谁承担?
其父亲是某毛巾厂的负责人,某手套厂借了一笔款已逾期一年多尚未偿还,现该厂被某毛纺织厂兼并,并成立了中外合资的某针织品有限公司。
毛纺织厂的法人代表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可是该厂长却不承认应该还毛巾厂的欠款,推说手套厂的债务已由毛纺织厂负责。
这笔借款应向谁要?
用什么方法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有应有的权利。
在毛巾厂与某手套厂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前提下,毛巾厂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
某手套厂被某毛纺织厂兼并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手套厂的债务应由毛纺织厂承担。
毛纺织厂是在完成兼并手套厂后才与外商合资办针织品有限公司的,这表明毛纺织厂厂长所称的手套厂的债务没有移交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因此,毛巾厂可依法请求毛纺织厂返还手套厂所欠E单位的借款和利息。
如果毛纺织品厂不能偿还的话,毛巾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毛纺织厂履行债务。
30、私自建房,妨碍了邻居的权益,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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