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灰质炎野病毒VDPV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北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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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或VDPV;
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
经省级专
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同一区县或相邻区县在2个月内出现2例或2例以上的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4.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
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相比,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
0.5%~1%之间(有5~8个碱基发生变异)。
5.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
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1%~15%。
VDPVs病例:
从AFP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分离到VDPVs,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鉴定,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6.cVDPVs:
由相关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引起的2例或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
7.脊灰野病毒:
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病毒。
脊灰野病毒病例:
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脊灰野病毒由境外传入者,为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
四、监测与报告
1.AFP病例
按照《北京市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诊断。
2.高危AFP病例
医疗机构发现怀疑为脊灰的高危AFP病例,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高危AFP病例的定义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审核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是否出现了高危AFP病例。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分析AFP监测数据,以及
时发现高危AFP病例。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高危AFP病例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北京市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定期开展会诊,按照《北京市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的病例分类标准对已报告AFP病例进行诊断分类。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跨省份的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的通报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4.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的通报后,在24小时内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6.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五、调查处置
(一)职责分工
1.发现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等情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AFP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
成员包括流行
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诊断、接种率调查、AFP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负责分析疫情,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指导现场调查处理工作。
(二)病例个案调查
1.赴现场对病例进行医学检查,核实诊断。
2.重点调查患者发病过程、治疗情况、脊灰疫苗免疫史、发病前3~35天内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对于免疫史需通过多途径核准。
3.拍摄病例影像资料,记录残留麻痹情况和现场调查工作进展。
4.了解周围儿童以及密切接触者中AFP病例的发生情况。
5.分析疫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可能波及的范围。
(三)标本采集和检测
1.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采集一定数量的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的接触者(接触者定义:
曾与处于传染期的病例共用卫生间的人员;
处置过病例的医护人员或检验过标本的实验室检测人员以及其他存在传染或共同感染可能性的人;
原则上为5岁以下儿童)粪便标本。
(1)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采集5~10名接触者粪便标本。
(2)若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至少采集50名接触者(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儿童)粪便标本,分离脊灰病毒。
并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病例或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两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若VDPV来源于免疫缺陷患者(iVDPV),第1~2个月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但从第3个月开始,每间隔1个月采集一次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3)若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卫生条件较差、
暴露机会相对较多的人群中,至少采集50名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儿童粪便标本。
若在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每间隔7天采集一次携带者的粪便标本,直至连续三次采集的标本病毒分离或PCR检测阴性后为止。
(4)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cVDPVs和野病毒可能传播的地区,至少采集100名密切接触者或健康人群粪便标本。
(5)若临床怀疑AFP病例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患者,在取得知情同意后,采集病例2ml血清进行定量免疫球蛋白(QIG)或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2.所有标本应在采集后72小时内,冷藏运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进行检测。
3.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在7天内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型内鉴别和基因测序。
怀疑为野病毒引起病例的阳性分离物要在48小时内上送。
标本的运送应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有关规定执行。
4.对于来自脊灰野病毒流行地区的或其他怀疑为脊灰野病毒导致的AFP病例,要进行病毒核酸分子生物学检测。
5.一旦发现脊灰野病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就地封存标本及分离物,后续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生物安全规范要求进行。
6.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脊灰实验室综合评估,必要时对既往阴性标本进行复核。
(四)开展接种率评估
1.利用现有资料,初步估算相关区县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2.根据发现病例的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判断最可能的感染地点,选择不同的地区范围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1)发现高危AFP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乡(镇、街道)及邻乡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每个乡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需评估病例感染地所在区县及相邻区县的脊灰疫苗接种率。
在病例感染地所在区县级采取容量比例概率抽样法(PPS)抽取30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在所抽中的行政村或居委会调查7名5岁以下儿童,共调查210名儿童。
而相邻区县至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评估病例感染地和旅行地所在区县及相邻区县脊灰疫苗接种率(参照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县级开展的接种率调查方法),如有必要,可扩大评估范围。
3.必要时,开展脊灰血清学抗体调查,了解人群免疫力,评估免疫屏障情况。
(五)AFP病例主动搜索
1.医疗机构的AFP主动搜索
查阅近2年(根据需要可适当延长)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出入院记录或病案等,调查有无漏报AFP病例,并记录主动搜索结果,跟踪病例诊断情况。
(1)发现高危AFP病例、临床符合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情况,对病例所在区县开展AFP病例的主动搜索。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对所在区县及相邻区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对病例所在区县、相邻区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4)如有必要,可根据情况,进一步扩大主动搜索范围。
2.社区AFP病例主动搜索
(1)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在病例所在的乡或社区内开展AFP病例的搜索工作。
(2)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在所在区县及相邻县的社区内开展AFP病例搜索工作。
3.对于漏报的AFP病例尽可能随访并明确临床诊断,如果是麻痹
45天内的病例需采集粪便标本,还应纳入AFP监测系统管理。
4.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时,北京市脊灰专家诊断小组应对病例发生地区及相邻地区近2年AFP病例,特别是残留麻痹病例进行复核。
(六)疫情处理原则
1.隔离消毒与个人防护
(1)隔离治疗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VDPVs病例、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以及携带者的隔离、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解除隔离时间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确定。
(2)个人防护
从事脊灰相关工作的实验室检测、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应全程接种OPV。
现场工作人员应避免与患者及可能存在潜在污染的任何物品的直接接触,由于需要无法避免接触的要做好基本防护,如戴口罩、实验用防护手套、穿隔离服等防护用具,同时,应按潜在脊灰病毒污染操作及相关现场使用用具的消毒处理程序工作。
(3)对污染物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消毒处理。
对咽喉分泌物、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物品要做好随时消毒、终末消毒工作。
对呕吐物、排泄物用双倍剂量的20%漂白粉乳液拌匀后,静置2小时后倾倒。
使用的便器用3%漂白粉澄清液浸泡2小时。
被污染的食具、玩具及生活用品,可煮沸15分钟或用
0.1%漂白粉澄清液浸泡半小时。
衣物、被褥可在日光下曝晒2天,室内地面、家具可用1:
200消毒灵或
0.5%过氧乙酸喷洒或擦拭。
(4)病人或带毒者接触者
对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健康带毒者周围存在感染风险的人,如家庭
成员、托幼机构或学校的同学等应进行医学观察35天。
周围人群一旦出现麻痹表现,应及时隔离治疗。
2.风险评估
(1)各种状况下,调查小组要利用既往资料及专题调查资料,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
(2)风险评估内容:
分析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信息,结合既往脊灰疫苗接种情况、AFP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当地的卫生状况和人口流动状况等,初步评估病毒传播风险和危害,提出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传播的建议。
3.加强AFP监测
(1)按照《北京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的要求,评价所有区县级AFP监测评价指标并重点分析AFP病例流行病学分布图、AFP病例中免疫史少于3剂或不详的比例、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脊灰病例调查结果。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组织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
优先检测重点区县的粪便标本,尽快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和指定的粪便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型内鉴别和标本复核。
(3)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启动“零病例”日报告、周报告、周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加强口岸监测
加强口岸监测,预防脊灰野病毒病例或VDPVs传入或传出。
在输入风险大的口岸,对15岁以下入境儿童进行登记、查验脊灰疫苗免疫史,对免疫史不全、不详或漏服儿童给予1粒脊灰疫苗,并给儿童监护人健康提醒——如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表现,及时就医并告知诊治医生。
5.开展强化免疫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活动。
(2)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的地区、目标人群、时间和轮次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l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区县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
接种对象为5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l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以及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全市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
l根据疫情进展及强化免疫的效果、风险评估情况,综合确定强
化免疫的轮次。
(3)强化免疫活动期间要做好社会动员、安全接种、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强化免疫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
6.健康教育
(1)专业人员在采集标本,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调查和AFP病例社区(乡)内的主动搜索时,应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告知儿童家长出现肌肉麻痹症状要主动就医、及时报告。
(2)在发现VDPVs、脊灰野病毒疫情时,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
六、资料管理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尽快将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VDPVs和脊灰野病毒等调查处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分析发生的原因和流行特点,总结经验和教训。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完成对相关病例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后一个月内,将专题总结报告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级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要同时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类情况时,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要求一览表职责分工
病例个案调
查发现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
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
情况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调查小组。
病例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
原因。
采集5~10名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
疫苗的接触者粪便标本;
市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脊灰实验室要尽快分离病
毒,上送脊灰灰病毒阳性分离物;
国
家脊灰实验室要立即进行型内鉴别和
基因测序。
对病例感染地所在乡及邻乡开展脊灰
疫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每个乡至
少调查30名5岁以下儿童。
对当地AFP主动监测工作进行抽查评
估。
发现聚集性高危病例时,在病例所在
区县开展医疗机构主动搜索。
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调查小组。
病例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循环的可能性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标本采集和
检测
开展接种率
评估国家级、省级均成立技术指导组。
病例核实、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发病原因、传播蔓延的可能性在病毒可能传播的地区采集100名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采集50名近6周内未接种过OPV疫苗儿童粪
疫苗健康儿童或密切接触者粪便标本。
便标本,进行脊灰病毒分离。
对于来自脊灰野病毒流行地区的或其他怀疑为脊灰野病若临床怀疑为原发性免疫缺陷患者,在取得知
毒导致的AFP病例,除常规开展病毒分离外,有条件的情同意后,采集2ml血清进行免疫功能检测。
省份要开展脊灰病毒核酸快速检测工作。
病例或携带者的粪便标本采集要求详见正文。
对病例感染地所在区县及邻区县开展脊灰疫对病例感染地和旅行地所在地市及相邻地区所属所有县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每个县采取容量比例区采取PPS方法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快速调查评估,每概率抽样法(PPS)方法调查210名5岁以下个县调查210名5岁以下儿童,如有必要,可扩大儿童。
评估范围。
对所在区县及相邻县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在所在乡或社区内开展AFP病例搜索工作。
对所在区县及邻县,以及所在地市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开展AFP病例主动搜索;
在所在县及邻县的社区开展AFP病例搜索工作。
AFP病例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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