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kV敬亭变电站通信机房工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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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核准经费(元)
(盖章)
主管部门:
年月日
执法、审计:
市公司领导:
预算表附后
部门负责人:
09年10月20日
合同编号
宣城供电公司2009年工程
施工合同
宣城供电公司宁国五建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09年月日
09.11.13
通信机房工程
决算表附后
宣城供电公司2009工程
施工合同
项目单位(全称):
宣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全称):
宁国五建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5000k敬亭变电站操作小道工程
工程地点:
宣城供电公司敬亭变电站
二、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范围:
500k敬亭变电站操作小道工程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职责
1.1开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2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双方约定地点;
1.3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4参加或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活动。
1.5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1.6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应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1.7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乙方职责
2.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承建范围内的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2.2已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⑴向甲方提供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的统计报表,每月25日前提出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及下月工作计划;
⑵根据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拦及警卫,承担由于自身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根据工程进度,提前七天填写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计划表,报甲方核定后采购和供应。
⑷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⑸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双方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⑹组织施工图设计交底;
⑺承担工程未移交在代保管期间的保护和损坏修复责任;
⑻工程竣工签证后,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费用,十天内向甲方移交工程竣工资料。
2.3受甲方代表工程审计工作。
四、合同工期
2.本工程将于2009年11月6日开工,2009年11月28日竣工。
2.开工及延期开工
2.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期延误
4.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⑴因国家或主管部门计划调整;
⑵甲方未按要求提供开工条件和相应的施工图纸资料;
⑶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差;
⑷重大民事、停电影响;
⑸因不可抗力影响。
4.2乙方在4.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5.工程竣工
5.1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其内容应包括:
⑴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⑵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
⑶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
五、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
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
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时,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出现质量事故乙方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及甲方,并在14天内提供工程事故分析报告。
2.检查和返工
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为配合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的费用。
2.3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无论甲方是否进行检验,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六、安全施工
1.甲乙方按有关规定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目标要求,双方职责及奖罚条款。
为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预留1万元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结束后考核兑现。
2、安全施工
2.1乙方应按《电力工程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并受甲方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
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2甲方未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等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3.事故处理
3.1甲、乙方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方进行处理。
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3.2发生重伤以上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即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1.施工工程费用:
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
结算价根据实际工程量经审核后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
支付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2.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工程量经审核后的竣工决算金额。
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3.1国家和省公司计划有重大调整;
3.2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政策性调整;
3.3经初设审批单位正式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及零米以下基础处理发生的重大量差;
八、竣工验收和结算
1.竣工验收
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1.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十天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1.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并从第29天起由甲方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1.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1.6整套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验收中发生的问题。
2.竣工结算
2.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质量保修
3.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2正式移交签字之日起的一年时间内是质量保修期。
九、争议和仲裁
1.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向省电力公司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其仲裁应是最终的并约束双方。
2.仲裁过程中,除了仲裁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两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3.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质保期满、价款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发包人:
宣城供电公司(公章)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宣城市鳌峰东路32号地址:
电话:
-2220电话:
传真:
-2220传真:
邮政编码:
242000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宣城工行城建办事处开户银行:
帐号:
22108897帐号: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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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kV 变电站 通信 机房 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