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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先生将购物票据及实物作为证据固定后,于2018年底,将这5家商户分别起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返还购物款,同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款共计420万余元。
与此同时,柯先生还向洪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原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当地法院按照柯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冻结了相关商户的资产,其中有两个经营户的房产被冻结。
先刑事后民事程序
打假人的索赔诉讼陷入僵局
柯先生本以为事情会朝着自己预想的程序走下去,然而,意外却不断出现。
先是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柯先生作出的《关于白沙洲大市场经营户销售未经检疫冻肉投诉办理情况回复》中说明,该局认为商户的销售行为涉嫌犯罪,已将涉及本案在内的五个案件一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理。
后有4家商户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称柯先生对其进行敲诈勒索。
对此,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进行了立案,并于2019年6月3日发出《立案告知书》。
上面载明经该局调查走访后,确定犯罪嫌疑人柯某某作案手段为敲诈勒索。
柯先生说,公安机关对他立案后,进行了调查和取证,但并未采取强制措施。
2019年5月和7月份,当地法院经审查认为,柯先生索赔案中,销售行为及购买行为均涉嫌刑事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故本案可待公安机关就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再分别就刑事犯罪和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在此之前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柯某某的起诉。
柯先生对民事起诉部分法院一审的裁定进行上诉。
紫牛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最近一次二审裁定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各执一词
打假人称:
没勒索,也未跟商户正面接触
“我同时向法院起诉了5家商户,要求十倍赔偿。
是直接起诉的,我私下从未与任何商户见面交涉过。
”柯先生告诉紫牛新闻记者,作为一名打假人,私下接触交涉是大忌,稍有差迟就会涉嫌敲诈勒索;
退一步讲,即使自己拿着证据合法合规前去交涉,只要没有超越法律法规界定的红线,也是于法有据,合理维权,应该算不得敲诈。
据柯先生介绍,因为主体不同,他是逐一将这些商户告上法庭索赔的,至今也没有弄明白自己为何被立案为敲诈勒索,但因为该案没有进一步的进展,他也没有看到对方提供的证明自己敲诈的证据。
“我现在急啊,因为公安机关对我立案后,我所起诉的民事案件已经中止审理了。
法律有规定,民事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要先刑后民,而原本商户被冻结的房产,现在也已经解冻了。
”柯先生说,更主要的是,他听说自己购买最多货物的商户,正在办理出国手续。
为此,柯先生于今年6月向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有商户称:
“打假人”曾打电话要求赔偿
姚老板,柯先生的索赔商户之一,其告诉记者,柯先生买了他40件货,价值4万多元。
姚老板称,对方先是发了一份公函,他没有看到,后来又给他打过电话,说了赔偿一事。
“一直说要赔偿,不赔的话就起诉,到食药监举报处罚,前后打了三四次电话吧,我约他见面他不见。
”姚老板说,货是市场外面的人来推广,要货就调一下。
对于自己的这一行为,姚老板说自己被罚了几万块钱。
至于送货的人,后来才知道,对方是流动的,连市场都不敢进,出了事后,对方也不敢来了。
“我们只是感觉对方有敲诈勒索的嫌疑,我们就报了警。
另一个商户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因为时间太久了,她已记不清这位柯先生是何许人,只是在收到法院的起诉传单后,才知道自己被人告了,拿了她8万多元的货,要赔101万。
“他没有跟我们接触,也没有当面跟我们谈赔偿一事。
”该商户回忆,柯先生多次在她家购买过肉制品。
最初一次,柯先生和另一个人抬着一箱从别家购买的肉制品过来,并指着该包装说就要这样的。
“他跟我一起到过我的冷库,但我没有这种货物,在他的请求下,我就帮他弄了几件,后来又来要,我又帮他拿个几件。
该商户说,因为没有什么文化,她不懂这些货能不能卖,是不是走私的。
“这些货是从别的商户处调过来,市场上你拿我的,我拿你的,相互串货很多,具体是拿哪一家的,我也记不清了。
本案焦点
职业打假的
刑事边界在哪?
从时间来看,武汉当地警方立案时间为2019年6月3日,距今已过去5个月了;
距柯先生上诉的终审时间8月20日,也已过去了快3个月,然而柯先生并未得到结案通知。
柯先生说,他只是希望警方尽快给案件做个定性。
关于该案,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白沙洲市场派出所一位负责办案的许警官表示,他不方便接受采访;
洪山区分局一名民警则记下记者的电话并告知:
到时负责人会回复。
截至昨晚发稿,记者未接到回复。
职业打假的刑事边界、法律红线在哪?
若职业打假人直接向商家私下提出十倍赔偿或以举报为要挟,是否涉嫌敲诈勒索?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若以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发现商品存在缺陷后要求商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赔偿,明显不涉嫌犯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戒是为了督促商家加强社会责任,维护市场公平。
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只要是通过合法的法律路径寻求赔偿,比如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法院调解或有关部门协调,职业打假人获得赔偿,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即使职业打假人直接向商家提出赔偿,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数额内,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殷律师指出,若职业打假人私下以威胁或恐吓的方法恶意向商家提出高额赔偿,得到满足才能息事宁人,之前又有多次先例,则有可能涉嫌犯罪。
至于这起案例,具体还要根据警方侦查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来源:
扬子晚报微博)
湖北武汉职业打假人买假索赔被指“敲诈勒索”
张智全
2019年11月07日08:
03
来源:
北京青年报
原标题:
买假索赔被指“敲诈勒索”应进一步追问
2017年至2018年8月,湖北武汉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花费现金42万余元,先后从5家商户手中购买无检验检疫的冻肉产品。
柯先生将这5家商户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索赔400多万元,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
就在法院就此索赔立案并第一次庭审后,柯先生遭到商户举报称其敲诈勒索。
日前,警方已对该案发出了立案告知书。
(11月6日《扬子晚报》)
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的一款罪名,构成该罪须有“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了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职业打假人柯先生购买42万余元的问题冻肉后向商家主张十倍赔偿,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在司法未作判决前不能妄加揣测,也不能先入为主进行舆论审判,但该案本身的多重疑点,都需要打破沙锅问到底,才能厘清其中的是与非,给公众一个明白交代。
在法理上,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采用了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如果行为人没有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则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本案中,按照柯先生的自述,自己在购买有问题的冻肉后,只是起诉5家商户要求十倍赔偿,并未私下与任何商户见面交涉。
如果属实,这种行为是很难与敲诈勒索画等号的。
当地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将柯先生知假买假的行为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似乎证据不足。
知假买假是职业打假人最为显著的一贯做法。
虽然这种逐利行为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而饱受诟病,但法律并未对此予以禁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家售卖假的食品药品行为作出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规定,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予以支持。
在这种角度上,本案柯先生买问题冻肉主张十倍赔偿于法有据,即使柯先生真如商家举报的那样,曾在电话中表示如不赔偿就向食药监部门举报,也属于通过合法的路径解决问题,构不成犯罪。
警方对此应拿出确凿的证据,不能仅凭商家举报就对其立案侦查。
任何犯罪行为的成立,须以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的损失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柯先生的职业打假行为,虽有牟利的主观故意,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没有关联。
同时,柯先生买问题冻肉后再向法院起诉索赔,也只是在走法定程序,商家实质意义上的利益损失还尚不可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警方没有证据证实柯先生的行为系非法,且不能证明这种行为与商家的损失有因果关系,就不应作出刑事立案的决定。
现实中,有一些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
对这种变打假为“假打”涉嫌犯罪的行为,警方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进行立案侦查,是职责所系,但前提是打假人的行为应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就上述案件而言,目前还有太多的疑点需要被正视和解答,才能解公众之惑。
职业打假变职业敲诈,打假人应如何自持?
2019-11-0611:
16
用偷偷准备好的过期商品掉包,转脸就敲诈;
瞄准店铺宣传语中的“极限词”,张口就勒索——
职业打假变职业敲诈,踩线了!
自“职业打假人”出现以来,这一群体就饱受争议。
不能否认,在推动市场净化、树立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职业打假人”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当他们中的一些人“打假”目的不再是解决消费纠纷,而是索要高额赔偿,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利用恶意投诉举报为自己牟利时,“打假”就变了味儿。
“打假”成为“假打”,显然偏离了立法本意和保护消费者的初衷,反而让真正的消费维权问题得不到解决。
在短短3个月时间里,涉及打击“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的中央文件出台两次。
各地也从立法层面,加强相关法律条文的修改,对打着“维权”旗号敲诈勒索的行为坚决说不。
被“职业打假人”拿着丝巾材质鉴定报告要求赔偿私了时,长春一家丝巾经销商的老板李华(化名)还想委曲求全,花钱了事。
不过,前不久他找到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咨询,才意识到可以先比对一下索赔者出具的报告和商品本身的质检报告。
这一对比才发现,索赔者所检丝巾根本就是“张冠李戴”,商品完全不同。
李华立即报案,感叹“成功躲过一劫”。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有些人以“职业打假”为名,却实际做着非法牟利的“职业索赔”。
其目的不在于打假、保护消费权,而是索要高额赔偿,并制造大量恶意举报,反复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01
掉包勒索缠诉,“打假”变“假打”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现在还记得,十几年前,一位文质彬彬、说话条理清晰的投诉者找到长春市消协,反映他在某超市购买的食品违反规定标有保健功能,想要索赔。
与其交流专业知识后,这名投诉者说了一句“东北我走了很多地方,就你懂”,钟萍这才知道自己是遇到了“职业打假人”。
当时,这位态度温和、诉求合理专业的投诉者给钟萍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那个时候,我很赞同这些人的出现。
因为他们非常专业,他们的行为一是能对净化市场起到积极作用,二是能侧面督促我们相关工作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素质。
”钟萍说。
“在我们的投诉平台上,很多人直接就说自己是职业打假人,且投诉范围也越来越广。
”钟萍说,“一开始大多数是针对食品,后来通信服务、衣帽、家具等商品都成为了打假对象,且很多是针对产品说明、广告词等细节内容索赔。
经手多起案例后,钟萍逐渐发现,不少“职业打假人”已把“打假”变成弄虚作假。
“有的人专门恶意举报,不是以净化市场为目的,而是要求商家拿钱私了,实施威胁、虚假评价甚至是掉包勒索、伪造证据,非法牟利。
”钟萍告诉记者,她曾被非常强势的“职业打假人”向上级机构投诉过,此类案件一旦处理结果不如其意,他们就会反复投诉、胡搅蛮缠。
在浙江杭州从事跨境电商的店主,被一对来自上海的母子以商品标签瑕疵等为由要挟举报,只得按对方要求连续两年每月“纳贡”价值600元的商品,直至二人因敲诈勒索获刑;
一位淘宝店主因为使用夸大宣传语,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只得赔偿2000元认栽;
索赔打假QQ群宣称只需30元便可“拜师”获得“索赔秘笈”……
根据近日由市场监管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企业代表共同参加的职业索赔行为专题研讨会披露,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
02
法院判决中,职业打假人输赢不一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职业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到今年的裁判文书1382篇,较去年的3348篇有大幅下降。
日期较近的多篇文书中,法院判决中打假人输赢不一,大多数是因商品确实存在问题被判以退货方式处理,数倍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90后“职业打假人”韩某在2018年7月,先后两次在青岛市某批发超市共购买12瓶进口品牌红酒,支付酒款20160元,并对购买过程全程拍摄视频。
随后,韩某以该超市销售的进口红酒贴签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将超市诉至辖区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购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20.16万元。
庭审中,被告超市提交的4份生效判决显示,韩某曾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同时起诉过多个不同被告,均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
同时,韩某在多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形式也基本一致。
据统计,该批案件数量超过50宗,涉案标的达400万元以上。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返还韩某20160元货款,但未支持其10倍索偿,韩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中院终审改判:
超市返还韩某货款20160元,并向其支付赔偿金20.16万元,韩某返还红酒。
“职业打假人”刑某则没有如此幸运。
邢某先后累计购买了75辆某品牌超标电动车,委托研究所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电动车多项目不合格。
从2017年开始,邢某经历了17次法院开庭、裁定、判决,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货并且“一赔三”惩罚。
终审法院认为,邢某作为职业打假人,购买电动车并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因此不支持其3倍赔偿的诉求。
03
合法违法一线间,界定红线是关键
“现在是开春打假的一个寒冬……建议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从正当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则行事。
”今年4月,“打假斗士”王海在北京举办的第五届315打假论坛上如是说。
广东广和(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雨琦告诉记者,从实际案例来看,职业打假行为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司法实践的态度也越来越谨慎。
《工人日报》记者发现,近段时间以来,多地法院都出现了针对打着“维权”“打假”旗号、实为敲诈勒索的“职业索赔人”的判决。
比如,福建龙岩一名90后男子利用广告法限定的绝对化用语“极限词”,对网店卖家进行恶意投诉敲诈勒索,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上海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索赔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包括河南、厦门在内的4省市,已将敲诈勒索、非法牟利的“职业打假”列为“扫黑除恶”对象。
“当务之急是在总结职业索赔行为特性和问题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的方法,明确界定职业打假合法索赔与敲诈勒索之间的红线。
合理合法的职业打假应当被支持,但是敲诈勒索一定要进行惩治。
”王雨琦说。
“从今年的投诉情况来看,职业打假行为明显减少了。
”钟萍建议,在反对并严厉惩处非法打假行为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对合法的“职业打假人”制定有吸引力的奖励机制,引导他们用正确方式行使打假权利,发挥其正面作用,疏堵结合,方能治本。
也有网友表示,职业打假是适应市场需求而诞生的,最后行使淘汰权的也是市场。
企业不售假,产品质量过关,经营诚信,打假人会逐渐消失。
食品安全导刊_食安中国网
职业打假人还能获支持吗?
法官这样说
信息时报
11-0719:
32
信息时报讯(记者何小敏通讯员彭勇吴子颖印强)“双11”即将到来,“剁手族”要擦亮眼睛避免纠纷理性维权。
11月7日上午,广州市中院召开网购纠纷新闻通报会暨网购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给出了网购纠纷法律“锦囊”。
谨防商家虚假宣传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冬梅介绍,近五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了5782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其中被告多为大型知名电网平台。
由于是网络交易,原、被告对管辖权容易存在分歧,也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较多。
据统计,在5782件网购纠纷中,近六成商家曾提出管辖异议。
自2018年9月2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广州市内通过电商平台产生的购物纠纷,以及从电商平台购买的产品因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等一审案件,均由广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今年1月至10月底,广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23件,其中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了588件。
据介绍,近5年来广州地区的网购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小,5万元以下的占九成,1万元以下的占七成。
案件类型多样,常见的问题多为夸大、虚假宣传,标签不规范存在瑕疵等。
绝大多数案件的起诉请求集中表现为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或因为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等问题主张“退一赔十”。
涉及到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按消费者诉请请求)的占比43.6%,涉及到产品质量的14.5%,涉及到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的14.6%,涉及到售后服务等其他的14.5%。
网购要有证据意识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时,要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尽量选择信誉好、安全性较高的网站购物,要注意识别虚假信息,妥善保护私人信息并认真阅读交易和保存交易规则,要特别注意保存电子购物单据,记录交易流水清单号等证据。
由于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包括交易记录、交易快照、付款记录、聊天记录及售后记录、电子发票等等。
基于一般电子证据的不稳定和可更改性特点,法院在认定真实性方面,会根据质证情况,综合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过程的真实性。
因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如有不明事宜或特殊要求,应及时与销售者通过网络平台的官方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并保留记录;
在收取货物后,将物流单证保存一段时间;
如对商品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平台反映并保留记录。
必要时,可对交易记录中的各种信息进行公证。
避免因证据保存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维权时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发生。
支不支持职业打假人?
“职业打假人”因其特殊身份,一直备受争议,这类人群在广州打官司,是否能得到支持?
”不管原告身份是什么,我们主要把问题放在产品质量上。
”广州中院法官印强表示,审判实践中,对于食品、药品等与老百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是重点审查的,要看产品是不是存在真正的质量缺陷,是不是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来适用法律。
“社会上对职业打假人存在各种观点,我们通过案件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诚信的原则。
”印强说,对于有谋利倾向的所谓的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人),原则上要看请求是不是和一个普通消费者所能理解的请求相违背,审判中会按照社会上普通消费者的观念和购买产品的主观消费欲望和认知能力,来判断职业打假人的请求是否成立。
以案说法 “购假索赔”是民事维权而非敲诈勒索
2018-12-0313: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刘明、刘聪、孙振海、高大丽等4人在天津塘沽各超市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问题食品(商品),价款共计9900多元,通过投诉举报、与商家协商(并说如果不给10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要求商家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获得赔偿金76600元。
4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明、孙振海等四人购假(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和化妆品)索赔行为,有明文的法律依据,为消费维权民事行为,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敲诈勒索刑事犯罪实难扯上关系。
应由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
一、购假索赔主体身份合法,属于消费者
刘明、孙振海等四人的购假(食品、化妆品)索赔符合最高法院食药司法解释规定的“知假买假”消费维权者的主体身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食药司法解释及典型、指导案例,对自然人职业打假维权活动,即“知假买假”行为,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其法律依据及相关裁判要旨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2014-1-9)上宣布:
“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最高法院2014年1月9日公布的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1的裁判要旨:
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认为其不是消费者不能成立。
只要不是用于生产销售为目的,都认为是消费者。
――最高法院2014年1月26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23号(孙**诉南京**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理由认为: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
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因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
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购买时不论是否明知,人民法院都应支持打假人十倍赔偿的请求。
――最高法院2018年8月发布第一批10个涉互联网典型案例中,2号案例(徐瑞云诉敬子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为:
涉案进口奶粉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原告“知假买假”多次大数量购买,被告违反国家食品安全规定销售进口食品,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承担10倍惩罚性赔偿。
二、购假索赔是维权行为,而非敲诈勒索犯罪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可见,孙某等购假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就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取得钱财是否有法律依据),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或要挟”的行为。
任何一个要件不成立,该罪名均不能成立。
(一)购假索赔不属于非法占有
刘明、孙振海等四人购买了问题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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