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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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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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增设
□注销
名称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章程
□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
其他
□成员名册□联络员□财务负责人
注销原因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__________________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情况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清税情况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申请人声明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根据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了本社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本社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本社依法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3202**************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签名或盖章
1
2
3
4
5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成员姓名
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32021919**********
江阴市**村**号
农民
*(名)
其中:
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附表4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5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事项。
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
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附表6
联络员信息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
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7
财务负责人信息
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企业名称
登记类型
设立登记
核准日期
业务号
通知书名称
通知书文号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受理通知书
准予登记通
知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第
号
颁发营业执照情况
正本*个副本*个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颁发集团证书情况
正本个
领
取
人
签字
颁发
日期
电话
备注
证照
打印日期
打印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登记注册类文书签收告知书
文书名称
□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电子营业执照
□
诉权告知
如对所签收的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所签收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收地点
□江阴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
收件人签名
年月日
1、上述所列文书中由当事人签收的,应当在□中打√
2、收件人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初
审
意
见
初审人员签字:
受
理
受理人员签字:
年月日
核
准
核准人员签字: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设立人
证照类别及号码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
办理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名称预先核准事项。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复印件粘贴处)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备案等;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
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会议时间:
会议地址:
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同意成立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
二、审议并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三、选举***为理事长,***为执行监事。
四、审议通过其他重大事项。
全体成员签名:
成员签名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根据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经**年**月**日全体成员大会选举由**担任理事长,为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立契约人
乙方(承租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协议,并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江阴市**路**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该房屋为非住宅,用途为乙方经营使用。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
**元。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租金按年结算。
付款方式现金。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房屋的使用用途。
四、房屋租赁期内,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能够正常使用。
2、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并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房屋,甲方将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五、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2、需转租第三人使用或与第三人互换房屋使用时,必须取得甲方同意。
3、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将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将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地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房租,需按逾期交付房租金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承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上述房屋在租赁期内所需缴纳的税费,有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甲方(出租方)盖章:
乙方(承租方):
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
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经营性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租赁
房屋性质
非住宅□住宅
本申请人现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作如下承诺:
1、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4、在市政府公布的允许在住宅内从事的行业清单以外,申请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5、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拆迁征收范围的,承诺领取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征收补偿的依据。
6、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监管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承诺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7、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2、企业(除股份有有限公司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隶属企业签署;
股份有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由全体董事签署(签署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签署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4、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阴市**苗木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
第三条合作社住所:
江阴市**路**号。
第四条合作社业务范围:
第五条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身份证号码:
3202**************以**出资**万元。
2、***,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号码:
4、***,身份证号码:
5、***,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
第八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
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
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
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
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听取并批准理事长关于合作社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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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登记 备案 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