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上岗证考试法规纲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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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管理:
遵循“统一领导,分机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四个职能。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a)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最基本的职能;
b)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等,其制定权在财政部。
2.会计市场管理
a)会计市场的准入、运行和退出;
i.准入: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ii.运行:
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
iii.退出:
对执业过程中有违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b)对会计培训市场的管理:
对会计培训的师资、场所、教材、内容、要求及培训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市场规范有序。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a)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b)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高级;
c)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a)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b)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确保注册会计师客观公正地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c)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自律管理:
对会计行政管理的一种非常有益的补充,两个组织。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强制加入,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2.中国会计学会:
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三、单位会计管理:
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
1.单位会计工作管理的责任主体
a)单位负责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b)单位法定代表人: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a)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b)会计人员任免管理;
c)会计人员调迁管理;
--以上单位负责
d)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
e)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管理;
f)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
g)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3.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a)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c)会计专业职务--通过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
d)总会计师--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e)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职业人员。
4.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单位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定的,用于规范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工作和会计行为的具体制度和管理办法。
a)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b)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c)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d)内部牵制制度;
e)稽核制度;
f)原始纪律管理制度;
g)定额管理制度;
h)计量验收制度;
i)财产清查制度;
j)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k)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l)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
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真实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
1.相关性:
会计信息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活着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2.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以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4.及时性:
已发生、不得提前或延后。
二、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
1.会计核算依据
a)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b)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c)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a)会计资料: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b)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会计核算的其他要求
1.建立账册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前提。
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明确会计核算内容
a)款项及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c)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d)资本、基金的增减;
e)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f)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g)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4.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大多数国家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可以选定一种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7.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四、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2.原始凭证
a)从外单位取得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的,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b)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c)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i.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ii.一式几联的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iii.销货退回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iv.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据收据;
v.原始凭证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金额有误的不得更正,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
d)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
3.记账凭证
a)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b)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c)如果在填制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如已登记入账的,则按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d)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五、会计账簿
1.种类:
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其他辅助帐
a)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填制,采用订本式账簿,并逐日结出余额。
2.启用与登记
a)账簿扉页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b)以上人员调动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c)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时应按照连续编号的顺序进行,不得跳行、隔页,发生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规定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3.账目核对
a)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b)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结账
a)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b)全部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
六、财务会计报告
1.组成:
a)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c)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
i.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ii.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iii.自己增减和周转情况;
iv.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d)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编制:
a)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b)编制依据是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
c)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d)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全面结清资产、核实债务;
e)单位负责人对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f)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对外提供:
a)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b)月度——月份终了后6天内;
季度——季度终了后15天内;
半年度——半年度终了后60天内;
年度——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c)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d)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e)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应将审计报告随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f)如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七、会计档案的管理
1.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a)其他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b)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3.单位会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
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5.需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6.不得借出,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7.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8.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年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5年
报废清理后的固定资产卡片、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15年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总账、明细账、辅助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5年
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永久
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
会计档案保管、销毁清册
9.销毁:
a)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b)一般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国家机关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财政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c)监销人员在销毁前,清点核对;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d)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i.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ii.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iii.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1.主体和对象:
a)主体: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b)对象:
单位的经济活动。
2.依据:
a)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b)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
3.内容:
a)对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b)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4.基本要求:
a)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制约;
b)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纪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c)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d)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颁发和程序应当明确。
5.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包含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a)内容: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与费用、担保;
(利润分配不属于)
b)方法: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会计职务控制不属于)
c)不能同时由一人兼职的职务:
出纳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务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
6.内部控制:
a)5个原则:
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b)5个要素:
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二、政府监督
1.概念:
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b)我国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内容如下:
a)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b)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c)单位会计核算情况;
d)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3.形式:
a)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b)对基础工作、持证、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c)对有检举线索或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d)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e)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4.要求:
a)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b)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c)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社会监督
a)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提高被监督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公信力;
b)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
2.业务范围:
a)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b)审计业务:
i.审查企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公允性),出具审计报告;
ii.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iii.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报告等;
iv.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断或任何休息用语时,称为标准审计报告;
反之,则称为非标准审计报告;
v.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所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c)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3.监督检查:
a)违反职业准则、规则的行为:
i.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ii.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iii.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iv.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b)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行为:
i.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ii.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iii.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做出正确表述的。
c)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i.期间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其他财产;
ii.索取、收受不正当利益;
iii.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iv.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v.同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vi.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d)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i.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ii.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iii.雇用他所注册会计师,或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他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iv.允许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他所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v.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vi.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vii.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制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a)要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a)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b)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c)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d)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会计稽核,是在会计机构内部,对于本机构在会计流程中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自我检查或审核的一项工作,是对会计信息的再确认、再监督的过程。
a)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
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
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报表的方法等;
b)稽核人员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领导下工作。
二、代理记账
1.申请条件:
a)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b)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d)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e)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a)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b)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c)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a)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b)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的收支和保管;
c)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d)对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保密、拒绝、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1.证书的适用范围:
a)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b)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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