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塘街道村级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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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代理会计下村办公制度,每月每村不少于2天。
第八条
村经济合作社配备财会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网上实时登记有关账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服务站结账、报账。
代理会计应向村及时反馈经济合作社每月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报表和分析材料,并由社长审核签名。
第九条村财会人员须持证上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选由社管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提交书面申请,经街道组织办审核同意,报市农业局备案。
财会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财务预决算
第十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在年初应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当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财务预算方案由社管会提出,提交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在公开栏中公布,并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预算方案一经确立,要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部分预算项目难以执行,须按预算编制程序作适当的补充、调整。
街道财政所定期检查各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年终及时进行财务决算和分析,向社员代表会议报告审议结果,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决算。
第四章开支审批
第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开支审批制度。
预算内的支出由社长审批。
对预算外的支出,5000元以下,经村财务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后,由社长审批;
5000元及以上,要先按预算编制程序调整财务预算,然后由社长签批。
不得将较大数额的开支化整为零,逃避审批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须由社管会集体研究,经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街道办制订的招投标程序规范运作。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5万元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须委托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实行招标;
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三套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或自行组织招标。
不得将大额工程拆分或肢解,规避进入上一级招投标市场。
经招投标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一般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量,增减工程量在10%以内且单项联系单低于5万的,需经村级三套班子讨论,并对确需增减工程量的报经街道城建办审核后出具相应的变更工程联系单;
增减工程量在10%以上或单项联系单高于5万的,需经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出具相应变更工程联系单。
工程款项支付必须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严格按合同规定的额度转账支付,并需附有工程招投标书、工程协议(合同)、工程预算、工程质量验收清单及有关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清单,工程决算款项5万以上(含5万)的必须由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审计,5万以下的由街道城建办审核。
工程结束后,实际支付款项应张榜公布。
其他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按古街党〔2008〕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土地征用费等相关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
街道城建部门向村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时,须同时向街道财政所、会计服务站报送村被征用土地的协议及有关明细清单。
相关村应及时编制土地征用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到户的发放方案,由村社管会成员集体讨论审核签字后,由社长负责审批(并签具支付金额),报街道财政所、城建部门、会计服务站。
村财会人员根据发放方案,编制相关社员的支付清单,经副社长逐笔审核,社长审批,签具支付金额,由村出纳支付土地征用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并张榜公布。
街道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在会计凭证入帐前,要逐笔做好审查、核对工作,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专项核算(“公积、公益金”科目下设明细帐户),同时应设置土地征用费收入使用情况登记簿,详细记录:
(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被征土地的面积、金额等;
(2)各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的情况;
(3)各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明细及土地征用费的余额等。
如发现支付异常的要及时查实,确有异议的要及时报告。
各村不得向社员预发土地征用费。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各类管理费用和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
对村干部报酬、奖金、通讯交通、报刊订阅以及必要的接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具体标准由街道结合各村经济合作社实际另行规定。
第五章收支结报
第十七条村级财务应当每月结报一次,具体结报日期由街道确定,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每次结报的票据须经村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后,报服务站审核。
审核合格的,由代理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凡支出,须取得对方合法票据,写明用途或事由,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报销手续齐全。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取得对方原始凭证的小额(一般500元以下)支出,可填制自制凭证,说明情况,并须有三个以上经手人签字。
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村财会人员应拒绝支付,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条支出票据应及时结报。
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不再予以结报。
各种预领款项,确实不能在当月结报的,领条必须在当月入帐,不得以票据抵现,不允许以白条抵库。
第二十一条非村财会人员因公务需要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村财会人员结清。
第二十二条收入款项必须在当月内结清入账。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由村财会人员管理,非财会人员不得管理。
第二十四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
第二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只能开设1个银行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原则确定在所在区域的农村合作银行。
各村经济合作社存入其它银行的大额定期存款要经街道财政所批准,并报会计服务站登记,每月应向代理会计上缴开户行出具的存款证明。
向银行单笔取现或转帐支付超过50000元的,则须编制好有关支付凭证,经社长审批同意后,报街道财政所审核。
村级支付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除向村民支付土地征用款、村干部及管理人员工资外),应实行银行转帐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有特殊原因的需报财政所审核)。
农村合作银行要切实担负起村级资金的监管职能,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二十七条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准出借。
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须经集体讨论同意,并由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和办好担保手续。
不得将集体资金用于购买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等高风险金融业务。
第二十八条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
因公外出预领现金的,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批准。
公务完毕返村后,其预领款在七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第二十九条街道会计服务站要不定期盘点库存现金。
民主理财小组理财时,要对现金、银行存款实存情况进行盘点,并及时将现金、银行存款盘点情况向群众公开。
村财会人员按月与银行核对存款,对账单报服务站。
服务站按月与村财会人员核对账款。
第七章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印章实行分开保管制度。
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文书保管;
财务专用章由村财会人员保管;
村经济合作社法人代表章由社长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章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公章的使用,须逐项登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使用公章必须手续齐备。
一般经济事项,由社长审批;
涉及贷款、举债、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社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加强印章调整及移交管理。
社长调动,村经济合作社应及时调整法人代表章;
村财会人员、文书调动,在调动决定之日起20天内移交印章,期间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拒不移交印章的,由街道追缴,并追究责任;
社管会在届内被集体罢免,印章由街道保管,待新一届社管会成立后,将印章交还。
第三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社监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规范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对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用印审批人、印章使用人、印章保管人的责任。
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制度。
第三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及使用保管制度。
财产物资由专人保管、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七条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变卖、报废等,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道审查。
第三十九条建立集体财产和财务的定期清查制度,村经济合作社每年年度终了,应当对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包括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毁损或报废的在建工程等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处理。
对因失职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村经济合作社的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原则上须公开招标。
第四十一条对已新建的村三产综合经营用房、标准化厂房或租赁已到期的规模型经营用房等,应采取公开拍租,提高办事透明度。
第四十二条对未采用公开拍租的村级零星租赁用房,实施新一轮承包时,应参照本地段同类房屋出租价格,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签订合同。
第四十三条各类承包、租赁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承包款上交应实施“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
合同条款须经社管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标的5万元以上的合同由街道鉴证,报会计服务站存档1份。
第四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做好合同结算、兑现、张榜公布工作,服务站专职会计要定期核对、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在结算收缴租赁承包款项时,如出现与原合同金额有差异的,应由村社管会说明原因,并报街道会计服务站审核。
第四十五条对明显或故意降低合同租金,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村主要干部及当事人的责任,对收入不入帐或少入帐,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加强应收款项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收回应收款项。
对有偿还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综合措施进行清收;
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
对确属无法收回的,由村财务管理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报街道审查,经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后予以核销。
第四十七条加强债务管理,及时化解债务。
定期清理债务,及时结算。
有偿还能力的,按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先短期后长期的原则偿还债务。
尚无力偿还的,要因债制宜,合理规划,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债务制止机制。
严禁村经济合作社以任何名义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
严禁借新债还旧债;
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
严格控制举债规模,村经济合作社确需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的,要依据还债能力,并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各类票据(结报前)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其他人无权保管。
代理会计应对存单、支票等票据建立备查登记薄。
第五十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收款事项须使用“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严禁使用其他收据。
第五十一条会计服务站设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购入、领用、核销登记台帐,并按月核销。
统一收据由村财会人员向服务站领取,一级票据每次一般限领2本,实行验旧换新制度;
二级票据根据合作社实际需要由票据管理员限量控制。
第五十二条统一收据必须连号整本有序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剪角作废。
第五十三条村财会人员必须设立、记载统一收据的领用、核销登记簿,并监督各项收入及时入帐。
水电、卫生费等实行代收的村,代收人员必须每月将收取的款项向村财会人员结报,村财会人员应及时收回核销的票据存根。
第五十四条村财会人员在开出市统一收据,收取有关款项后当日将现金缴入银行,不得坐支,及时向代理会计、票据管理员做好结报手续。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合同及协议,各项财务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交接清单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五十六条会计年(月)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好财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五十七条街道建立专门财务档案室,实行一村一柜,集中保管。
第五十八条村建立财务档案室,对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统一收据存根、财务公开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服务站移交村的财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第五十九条严格档案查阅手续。
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查阅会计档案的,须经街道会计服务站同意,并书面登记查阅情况。
第六十条财务档案应严格按规定期限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册,报街道批准,并派员同社长、村财会人员、村财务监督小组、社员代表一起监督执行,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三章民主监督
第六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组建财务监督小组(人员由社监会成员组成),对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活动实行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财务监督小组定期开展监督活动,对本村的收支票据逐笔审核。
对制度符合、手续完备、内容真实的凭证加盖村财务监督章。
第六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每村设置固定公开栏,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按规定格式和程序,一年不少于4次公开(年可用收入10万元以上的村,收支情况每月公开),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每次公开的内容至少保留15天。
第六十四条社员对本村财务有质疑的,可委托财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社员对本村财务没有明确异议而要求全面清查账务的,须提请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村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查。
第十四章审计监督
第六十五条为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的监督,街道设立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由街道农经为主,财政审计配合,人大纪检参与,积极组织实施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性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十六条审计监督以财务审计、干部离任审计和专项性审计为主。
干部离任审计:
村主要干部离任,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专项性审计主要包括:
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租赁、拍卖审计,农民负担审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土地补偿收入支出审计,集体债权债务审计,财务公开审计,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情况审计和干部工资补贴开支审计等。
第六十七条对社员反响强烈、财务管理存在明显问题的村进行重点审计。
第六十八条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1个月内,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所提交书面整改意见,并及时落实。
对违反财务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自行纠正;
违反财经法规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置;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审计报告应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公开,并形成会议纪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章奖惩处理
第六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及其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由街道负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条财会人员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务工作的,由街道负责予以调换,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涉及人和责任人,情节较轻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使有关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真正达到保护干部,减少损失的目的;
情节较重的,由街道纪工委作出相应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由街道和农业局(由街道推荐上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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