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处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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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负责对工伤人员医疗费用(工伤发票)、医疗期、护理等的审查,并根据事故责任做出处理决定。
2.1.4提供工伤信息资讯服务,上传下达各项新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并实施执行。
2.2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总经理工作部积极配合调度送医车辆,保障伤员及时就医。
2.3资产财务部职责:
资产财务部在履行正常借款手续的情况下,优先保证工伤医疗费的借款,保障伤员能在医院得到积极救治。
2.4工伤发生部门(车间)职责
2.4.1保证工伤员工的及时救治及护理工作。
2.4.2严格遵循工伤事故处置流程及处理实施办法。
2.4.3及时对工伤事故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制定改进措施。
3.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3.1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任何目击者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上报情况,现场相关负责人(班组长以上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公室及人力资源部报告,根据工伤员工的受伤情况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并寻求救援,保护现场。
3.2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伤者情况指定工伤定点医院救治。
3.2.1若伤者属于四肢受伤,则进入协议医院就医,应向医院说明属于协议单位,医院可先行垫付住院相关医疗费用,并会对四肢创伤员工进行快速专业救治。
(注:
门诊治疗的费用由该部门按工伤流程向资产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3.2.2若伤者不属于四肢创伤,则应送北碚区工伤定点医院的相关专业医院进行救治,该工伤经办人员到资产财务部办理医疗费借款手续。
若工伤事故发生在夜间或节假日,该费用由工伤经办人员先行筹措垫付。
3.3工伤事故经办人员应第一时间与车辆管理部联系就医车辆。
3.4该部门负责派出本部门工作人员带薪陪同护理,若条件允许,尽可能让伤者家属护理,公司按规定支付护理费。
3.5工伤事故经办人员(或内勤)与伤者入医院时,需要购买病历一份,并请医生将受伤情况如实填写;
且在医院的一切票据及资料,都应妥善保存。
3.6进入医院后,工伤事故经办人员(或内勤)应向医院(或主治医师)说明属于工伤,治疗及用药范围,依工伤标准执行。
3.7若因实际情况不能按规定在本地区工伤定点医院治疗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人力资源部书面同意后选择医院就医。
3.8一般工伤事故发生后,在24小时内,事故责任部门向安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提交正式书面的工伤报告。
3.9当场发生1人死亡事故或一次2人及以上重伤工伤事故的(此情况属于重大人身安全责任事故,任何相关人员都不得隐瞒不报、漏报、延迟报告时间等),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安全设备部、公司领导、各相关人员及人力资源部(不分节假日及上下班时间),并形成详细书面报告。
3.10接受治疗稳定后需提交的相关资料资料:
3.10.1工伤发生当天,部门负责人(或伤者本人)应人力资源部要求提交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事故发生时在场工友的身份证及工作证复印件、联系电话。
3.10.2工伤发生2周内,工伤经办人员(或伤者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初次入院病历本原件、诊断证明原件、1寸登记照一张,有骨折情况的,应一起提交CT报告单。
3.11伤者入院后,人力资源部与医院就伤者信息及情况进行沟通;
并于受伤员工入院后第2天将伤者身份证复印件交至医院,并领取《重庆市工伤职工住院申报表》及《企业职工参保信息确认证明》于3日内至北碚区社保局基金监督科盖章并送还医院存档。
3.12人力资源部在工伤发生后1个月内,应向本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伤保险中心)申报工伤认定。
3.13在工伤治疗结束后,工伤经办人员(或伤者本人)应人力资源部要求将所有医疗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及检查报告等治疗资料交到人力资源部,由工伤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审核报销手续。
3.14在资产财务部借款治疗的人员,在工伤保险费用经劳动局报销后,与工伤保险经办人员一起,将借款直接交还资产财务部(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请各部门将情况按时报给人力资源部后,直接在本公司资产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
3.15人力资源部在工伤员工医疗结束后,向工伤保险中心报销医疗费用;
3.16在所有治疗及手续完结后,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工伤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寸登记照二张及所有医疗资料,人力资源部向工伤保险中心提交工伤伤残鉴定申请。
4.工伤待遇
4.1就医待遇:
超过工伤治疗范围(即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工伤患者及家属事先经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签字同意的,由公司承担;
否则由伤者本人承担。
4.2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4.3停工留薪
4.3.1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按渝劳社办发【2004】210号文件之《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执行,所受伤害未列入《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若遭受原发性损伤的并发症,传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基础上增加2个月。
4.3.2若治疗期满仍需进一步康复休息的,需经工伤医院出据相关证明,报工伤保险中心,经劳动鉴定机构审批后可延长治疗期。
4.3.3工伤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
发放标准为:
按680元/月标准发放。
4.3.4若病情稳定,治疗期已满,经劳动鉴定后,又无任何手续而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4.3.5医疗期外因故不能上班经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同意的工伤员工(医嘱休息、等待工伤鉴定等),按680元/月标准发放,原则上支付不超过3个月。
4.4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4.5生活护理费:
支付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按实际天数结算。
4.6伤残待遇:
工伤员工经过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5.考核:
工伤事故发生后,任何部门、个人未按本实施细则处理,导致伤员救治不及时、未到指定定点医院、未能按规获取工伤基金或未能获取保险公司赔偿等,公司将按损失额的20%—10O%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6.附则
6.1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年度持续改进,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6.2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及修订改进,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总经理批准执行。
7.附件
7.1CQGR/GL-0311-01-()《工伤事故联系名单》
7.2CQGR/GL-0311-02-()《工伤定点医院明细表》
7.3CQGR/GL-0311-03-()《协议医院相关情况介绍》
工伤事故联系名单联系名单
编号:
CQDY/GL-0311-01-()
部门
负责人
固定电话
内部号码
移动电话
备注
安全设备部
行政事业部
人力资源部
工伤定点医院明细表
CQGR/GL-0311-02-()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等级
联系电话
l
三级
2
三级
3
二级
4
工伤定点协议医院相关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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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事故 处理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