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盘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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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备注
1
工业企业
不超过30万
不超过100人
不超过3000万
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其他企业
不超过80人
不超过1000万
2.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第28条
第2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条例第93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税收优惠起始年度: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08]362号
税收优惠的执行
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税函[2008]985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后附)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认定要件】
【对象】
中国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产品(服务)】
1.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围;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收入类型
围
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技术承包收入
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
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自主知识产权】
1.获取方式:
近三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2.相关性: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定义及围: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围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
专利
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
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围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问题:
技术秘密是否纳入?
?
不包括:
因为技术秘密不在境注册
独占许可后续权利归属?
【人员】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人员类型
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包括:
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研究人员
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发费】
1.围: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
判断的原则是:
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
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
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
对其判断标准与四、
(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2.研发费用:
(1)定义
费用项目
费用项目明细
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
如:
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
其他费用
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2)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
销售收入
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
<5000万元
≥6%
≥5000万元,<20,000万元
≥4%
≥20,000万元
≥3%
期间:
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境研发费占总研发费比:
≥60%
境研发费:
是指企业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4)委托研发费的折算:
80%(期间:
按年)
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5)其他费用占总研发费比:
≤10%(期间:
研发费用归集财税【2006】88号文,财企【2007】194号文均有相关规定。
【其他】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有效期】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重新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罚则】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重点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
注: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办法及认定
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66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第1435号)
关于发布2005年度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6】第1040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重点软件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7】第030号)
【资所得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25号)规定“对国家规划布局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二)税收协定的税率限定
在税收协定中,对各项投资所得,通常的做法,是对在来源地征收的预提税实行减低征税的限制税率,使缔约国双方即投资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地国能够适当分享税收。
在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都在坚持来源地征税原则的基础上,考虑了对方国家分享收入的合理性,接受了对预提税实行限制税率的这一通常做法。
大体有两种情况:
对各项投资所得都规定限制税率为10%。
即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为不超过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如同法国,美国,德国、瑞典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其中:
规定对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打七折征税(实际上等于是限制税率为不超过使用费总额的7%)的,有同英国、美国、瑞典、芬兰、丹麦、德国等国家的协定;
打六折征税的,有同比利时和同法国的协定。
准许打折征税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到这些有形财产提供使用成本费用比较大,不像无形资产既可以自用,又可以想其他用户提供使用,其投资可以多方面回收。
按投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限制税率的,有同新加坡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中新(新加坡)协定固定,对股息的限制税率规定为控股25%以上的股息为7%,其他股息为12%;
对利息的限制税率规定为属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为7%,其他利息为10%;
对特许安全使用费规定为10%。
同中国的备忘录安排,对控股25%以上的股息规定限制税率为5%,其他股息为10%;
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规定为7%。
对投资所得实行限制税率,是国家间谈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需要切实解决好的重点问题之一。
它不仅关系到来源地和居民地国家间的税收权益划分,而且关系到国家间的资金流动和技术交流。
在税收协定中,对投资所得实行限制税率,其目的之一是限制和避免在所得来源地被从高征税,从原则上来说,税收协定所确定的限制税率,一般不应超过缔约国税法所规定的税率。
我国在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中,所确定的限制税率,一般均低于我国国税法所规定的税率。
税收协定的限制税率,只是约束缔约国双方的征税不能超过所定的限制税率,并不妨碍缔约国基于本国政策实行从低征税,也不影响将来就税法上规定的低税率,调整到与协定限制税率相等的水平。
税收协定主要是对投资所得扣缴税规定有限制性税率,对营业利润和财产收益无限制税率规定,限制税率视中国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而有不同。
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投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某些特殊的限定。
主要为:
对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规定按总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比如中美,中法,中德,中比,中芬,中丹,(典)等协定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为10%,但是设备租金按总额的70%或60%征收预提税。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的限制税率表
项目
股息
利息
特许权使用费
非协定国家
10
协定国家/地区
协定的限制税率(%)
协定的限制税率(%)(其中对设备的使用)
日本
美国
英国
法国
德国
比利时
新加坡
控股25%的为7%,其他12%
金融机构的为7%,其他为10%
马来西亚
工业产权10%,文化15%
芬兰
丹麦
波兰
瑞典
控股25%的为5%,其他10%
加拿大
控股10%的为10%,其他15%
毛里求斯
巴巴多斯
澳大利亚
15
奥地利
控股25%的为10%,其他7%
巴林群岛
塞浦路斯
希腊
匈牙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爱尔兰
意大利
国
科威特
卢森堡
马尔他
荷兰
新西兰
菲律宾
葡萄牙
塞舌尔
南非
西班牙
瑞士
泰国
控股25%的为15%,其他2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中国
中国澳门
(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
第23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来源于境外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
(四)分支机构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境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优惠过渡期税率
第57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
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低税率及定期减免过渡
(1)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
根据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新的《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已取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登记,均属于《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
对《关于<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商办法函[2007]59号
(2)低税率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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