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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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三章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范
第九条学术引文规范
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
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如实说明。
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学术成果规范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
研究过程规范,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科学实验数据务必真实可靠。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
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署名者(含作者与通讯作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
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十一条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
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学术批评规范
学术批评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力戒人身攻击。
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学术诚信的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伪造成果项目来源或以不相关内容作为项目结题材料;
(八)XX将职务作品或集体成果作为个人成果发布;
(九)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十四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科技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六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科技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科技处应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科技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不组织调查组,并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应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六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七条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被调查人申辩词、举报人举报事证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六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做出处理或建议学校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条经学术委员会认定有第十三条所列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依据《著作权法》或其它法律判定犯有抄袭、剽窃等违法行为或其它恶意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
(二)经认定,属于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七项情形的,予以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与学术职务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或开除处分。
(三)经认定,属于第十三条第四、六、八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或撤销行政与学术职务处分。
(四)所有经认定属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学术不端行为情形,取消相关成果的各项绩效考核认定资格和科研奖励资格,已产生的拨款、绩效奖励和科研奖励须追回。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六)除解聘或开除外,凡受警告以上组织与纪律处分期间及解除组织与纪律处分后两年内,不准再以我校名义从事科研项目申报、科研奖励申报、代表学校参与学术交流等学术活动,并且不受理其学术著作的资助出版。
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职称晋升,并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属于我校人员的,学校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救济途径与复核
第三十六条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科技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学校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校每年度发布学校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下属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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