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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特点是不分内资和外资,中国人与外国人。
不管是外资、内资,只要有销售国有土地和房地产行为的,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第四个就是不分什么部门性质,不管企业也好、学校也好,机关、军队,一切单位,只要有这种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所以土地增值税范围是相当的广泛,没有什么特殊的。
(三)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下面讲一下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有一些地方可能在执行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但是我们都要以土地增值税条例的基本规定的范围为依据。
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是基本的概念。
所以,我们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出售或者是其他方式有偿的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当然这个是不包括继承和赠予,继承和赠予不包括之内。
这种无偿的转让的房地产土地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下面还要做一个解释。
关于地上建筑物
我们讲的地上建筑物是什么概念?
就是指土地上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下的,有的理解地上建筑物怎么包括地下的?
地上建筑物我们就是包括地上和地下的,这一切都算地上的建筑物。
所以土地增值税也包括地下的建筑物,就是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我们所指的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不能够移动,一经移动都要遭到损坏或者是破坏的物品。
这都是我们土地的附着物,这也是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关于赠与和继承
对赠予和继承,我简单讲一下。
因为咱们其他税收,对继承和赠予是要征契税的。
咱们土地增值税是不对继承和赠予征土地增值税的,是有一些不同的。
我们的法规上解释就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予直系亲属或者是承担赡养义务的人,这是法律规定的。
再就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事业的,这些都是属于赠与,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纳税的范围。
这些团体,目前的规定有这么几家: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还有全国老年基金会,还有一个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的,现在有其他一些别的单位,这些民政部门批准的,赠与这些都是属于免税的范围。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三个界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的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的,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样的界定有三个含义,一是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才能征收。
被转让的集体土地是不征税的,。
我们现在有一些地方搞试点,集体土地的流转试点。
个别地方对这个征了一些税收,严格的来讲,它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税收法规定的。
如果是一些农民、纳税人要行政诉讼或者是法院告,我们机关是要败诉的。
个别地方现在征税,这要引起注意。
我说的不光是土地增值税,还有契税和其他税收。
这是第一个概念,是国有土地转让。
为什么对集体土地不征税呢,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些土地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的土地进行征用。
被依法征用后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了,没有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是不得转让的,转让是违法的。
现在当然有转让的,都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行为只能用其他一些办法来解决,而不是我们税收能够解决的了的。
这是第一层的含义。
第二层含义是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不征税。
刚才讲的赠与就是,赠与是无偿转让的。
我用国有土地我有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我不转让,比如说你房地产搞出租,不转让,不是卖了,出租,租给一些人使用,取得土地收入,虽说有收入,不是转让收入,这个也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没有发生产权的转让、转移,所以只是租赁,这是第二层含义。
第三层含义,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的收入征税,就是你转让了一定要有收入,没有收入也是不征税的。
无偿转让,再一个就是延伸一点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进一步讲,你转让了没有达到一定的增值额也是不征税的。
所以土地增值税这个增值税有这么三层含义:
一个是国有土地,第二一定要转让,第三要收入,第四收入必定达到一定的增值额才叫土地增值税。
因为这些规定在我们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把握上可能有一定的空间,一定的弹性。
这是征税的界定。
所以征税范围的确定的标准,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对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转让的土地其所有权,是否为国家所有,是判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一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就属于国家所有了。
对于上述的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而农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规定,是不得自行转让的,只有根据有关法律与国家征用,变为国家所有之后才能进行转让。
因此集体土地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应该由有关部门来处理,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我们的基层主管部门,包括中介机构在处理这些税收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等补办了土地征用或者是出让手续之后,变为国家的所有权之后,才能对他征收土地增值税,这是我们目前情况。
二是对该行为是否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有没有转让。
只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发生转让的行为,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发生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是否发生转让是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范围的第二个标准。
刚才讲过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所得收入,这什么意思呢?
现在国家把土地授权出让,它是以国家收入权出让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期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使用权出让金,这种行为是不征土地增值税的。
就是说在国有土地第一个环节出让,比如说搞土地的拍卖,国家拿了土地出让,由生地变为熟地,出让给土地储备中心,第一个环节是国家以国家的身份对土地进行出让,这个行为是不征土地增值税的。
那土地增值税在第二个环节转让的时候才要进行征税,这个大家理解一下。
因为这种行为是属于政府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租金。
出让的目的是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为了更好的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等形式取得使用权以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等等其他,这属于二级市场。
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的转让,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就是在二级的市场上是征收的。
在一级市场上国家出让土地是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这个要搞清。
土地增值税增值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是否发生房地产权属、土地使用权的房产权属的转让,是确定纳税人征税范围的又一个标准,土地使用权未转让的不能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按实际占有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或者是置换土地,无论是否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或者是权属证书,无论是在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是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的,在实际上也视为土地转让,我们按照规定也要征税的。
现在有一些同志是签了合同了,没有办理实际的转让的手续,但是实际的使用权、处置权,他有权利处置这个土地的使用权,像这种行为各地的发生的比较多,对这种行为,目前我们认定他也属于实质上已经是转让了。
尽管你没有去办手续,这种情况我们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里我在这个地方补充这么一点内容。
现在这种情况各地比较多,有一些签了合同了,但是迟迟不去办权属登记,但是实际上已经对这块土地有它的使用权、处置权、转让权,对这实际的行为,我们就视为实际上转让,也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房产继承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的继承是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通常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指由死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继承房地产。
遗嘱继承主要指由死者生前立的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房产,这种行为发生了房产权属的变更,但是作为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并没有因为权属的转让而取得任何收入,所以我们认为这个继承也是不征收的。
前不久我们网上查了很多的加名税,就是婚姻法调整了以后,很多人要在房产上加名。
如果不加名的话,就是在结婚以后房产是属于谁登记的,房产不属于共同所有,所以要加名,加名出现了加名税,炒的很热。
就是说要不要加税,就是我这个房产是丈夫的名义登记的房产,他妻子也要加上名,她要获得房产的一半的产权。
这个各地执行不一致,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所以我们紧急发了通知,对这种行为一律不征税,但是有的征了,征了也不再退还了。
所以现在很多政策的变动,往往都会给我们税收政策提出一些新的问题。
遗产税现在很多的人在呼吁征收遗产税。
一些学者,一些专家,我是前天从武汉回来,武汉一些人还建议要开征遗产税。
包括我们的车船税,从明年1月1号实施,也有一些新的政策执行问题,包括前不久个人所得税的执行,是从9月1号执行。
反复做了很多工作,执行中还出现了很多差错,有的是按照老的一些扣除标准,有的是按新的,有的8月份的收入应该是9月份才发,所以按照老的规定来进行扣除。
有的是说9月份的收入应该按新的标准,执行不一致,现在都明确了。
以前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有些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具体问题更突出,比如说前不久青岛和海南的做法就不一样了。
在没政策规定之前我们下了一个文件,说都对,都符合税法的规定。
因为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之前,你执行理解上不一致,但有了明确规定之后就按照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作为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法律行为。
这种情况由于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产权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仍然是对房地产施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虽然在抵押期间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这些收入在抵押期间是要连本带利偿还给债权人的。
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我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对抵押期满以后,视该房地产是否转移,而确定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
你那个抵押期满了,是不是完全作为转让了。
在抵押期间是不征的,在抵押期满之后要看情况。
现在有很多土地的抵押,房产的抵押,抵押期间,抵押无期限的抵押那是不行的。
我们一定要用这个标准。
(四)房地产的交换应该交税
房产交换。
由于这种情况发生了房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也是一种转移。
交换双方都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符合这几个标准。
一个是转让,一个是收入,再一个是国有的土地方面,你这个交换也应该交税。
有的人讲,我交换之后我双方两家房地产价格差不多,换换位置,我也没有取得什么收入,只是以房换房,以地换地,这种情况交税有点想不通,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你属于已经发生了产权、使用权的转移,并且交换时间是有收入的,所以这种行为是要征税。
(五)政府的征用行为现在暂免征税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这是指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者是收回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发生了权属的变更了。
原房地产的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也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这种情况,就征用土地的情况,这征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呢?
这个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
这个与上边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修路了、要搞城市规划了,这块土地,这块房子要征用的行为,政府的征用行为,现在规定是暂免征税土地增值税。
但是也发生了产权和使用权的转移,也有收入,但是对这种行为现在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举的这些情况,是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部分情况。
但是对其他一些情况,可能还有很多没有提到的情况,但是总体按照刚才讲的征税范围的三个标准来界定,一个是国有土地,第二个是不是转让,第三有没有收入,收入是不是达到一定的增收额。
按照这几个标准来确定土地增值税范围。
但里面具体的情况还要按具体的政策规定解释,基本上是这么一个情况。
四、土地增值税计税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计税的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这是计税依据,不是整个收入,是对它的增值额进行征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来计算征收。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除成本,就是我们条例规定的扣除一些项目,已扣得的余额,为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所以计算增值额要把握两个关键,一个是转让房地产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
这两个,特别是扣除项目金额,是极其复杂的一个问题。
现在对土地征税的在征收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出现的问题,都在扣除项目上的一些认定和计算上。
这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一个核心内容,核心问题。
房地产转让的收入按照条例的规定,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以及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是其他方式有偿转让这种房地产的行为。
刚才说了,不包括继承和赠与等无偿方式转移的收入来源,就是转让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有一些可能是与刚才讲了以物抵债,是取得的房产、是土地,可能不是货币收入,这个我们也算是收入,所以货币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还有其他一些收入,什么债权、债券等等。
所以说它是包括了转让房地产全部价款及所有经济收益,这是全部收入。
对于县级及县以上的人民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子的时候代收的一种费用,地方政府,县以上的政府,如果代收的费用是计入房价中的,是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这种情况要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来计算。
如果代收的费用没有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这种情况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现在的地方政府发现买房子的时候要收这个费,那个费,这种情况要分情况来决定。
如果他在房价中让购买房子的人来出,那么这种收入要收,如果另外单独不计入房价,这是政策界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的福利、奖金、奖励或者是对外投资,或者是分配给股东或者是投资人,或者是抵偿债务,换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的资产发生的收入,权属转移的时候,也应当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也要按照下列的方式来顺序来确认:
一是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来决定,因为这种情况是没有价格的。
怎么计算?
按销售同一年度,销售同类房屋来确定。
第二是由主管的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是评估价值来确定。
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的,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这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
在税款清算的时候也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开发小区建了一些车库,这个车库有几种情况,一种情况车库的产权是属于谁的,另外,这个车库是不是销售了,这是一个标准。
所以有一些地方对地下车库也征税,有的不征税,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我们认为,地下车库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作为它的产权,作为出租给这些住户来使用,这种收租金的行为是不应该征他的土地增值税的。
如果他把车库卖给、销售给这些住户的话,这些情况属于产权的转移,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个判断的标准,也是刚才我说的三个标准,它的使用权转移没有,第二有没有收入,按照这个来计算的,所以现在执行的不太一样,对地下设施,包括地下室一些东西。
(一)关于转让房地产计算的方法
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不仅仅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双方的成交价,还包括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确定的收入。
这个有很多的阴阳合同,现在是很多成交价提上来之后价格是不真实的,过低或者是明显有差异。
这种情况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评估价来确定。
在现实交易中,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范围也非常广泛,对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按照我们条例细则的规定,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我们的本意是对那些帐目不健全,有意隐瞒帐目或者是造成无法核算成本的一种惩罚性的手段,核定应该是从高不从低。
现在实际的执行情况,我发现可能有点变形了。
我接触一些房地产商,他们都普遍要求不愿意查帐,愿意核定征收。
我说核定征收高啊,我们规定是要从高。
他说核定征收里面有弹性,里面有很多东西可以操作。
所以现在的都普遍想走核定征收这么一个方法。
这说明我们的核定征收跟我们原来制订政策的初衷是有不一致的。
所以我们去年发了一个文件,核定征收最低不能低于5%,有这么一个规定。
5%在一些发达地区是很低的,在一些不发达地区又是很高的。
所以政策执行很难全国统一,但是我们只弄了一个最低不低于5%,但是核定征收一般来讲,像一些发达地区都在10%以上才行。
所以讲的核定征收是下一步我们进行土地增值税检查的一个重点。
我们每年要检查四到六个省,今年检查,十月份我们督查组已经下去。
今年检查四个省,今年检查湖北、北京、江西,从各地抽调一些人进行检查。
希望各事务所一定要按照国家的税法进行核定。
我们发现这种情况是要严肃处理的,就是该按照规定的税率合理的扣除项目而弄虚作假,不去进行税法规定的计算,去扣除,违反税法规定要接受处理的。
所以我们现在对确确实实是无法核定成本的这种情况,我们列了那么三种情况,这种情况是可以进行核定征收的。
第一是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
由于种种原因无法核定,这种情况是要从高核定,可以核定征收。
第二个提供的扣除项目不真实,不全,这种情况可以核定征收。
第三种情况是转让房地产或者是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格的,也没有正当理由的,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核定。
这是对核定征收的标准。
我们说的房地产的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这句话要解释一下,现在我们进行房地产价格的评估缴税,现在各省都在搞试点,在二手房交易用评估价纳税,按照条例规定要是政府批准的、有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做出的评估,才有法律依据。
现在税务机关也在评估。
税务机关也不是一个评估机构,但是也在各地进行评估,这个情况怎么理解?
有没有法律依据?
现在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这一条进行的。
有些地方有一些争议,税务机关毕竟不是评估机构,税务局现在有一些评估系统到底法律依据怎么样,现在有争论。
但是税务局有核定计税依据,计税价格,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评估机构的价格还要经税务机关确认,采用这么一条。
所以根据这个来讲,现在税务局搞评估软件,评估系统,评估价格,现在也都在搞试点。
税法条例上所存在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者是有意的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买卖行为,是这种行为。
条例提供的扣除项目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
我们说的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是指由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机构评估的交易价格,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这对这个都有解释。
隐瞒和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地方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应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乘以呈新度折扣率,计算房屋成本价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的基准价格来进行评估。
税务机关跟据评估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现在转卖房地产有一些是外币收入,有美元,有港币,这种情况可以按照当地价格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
就是土地增值税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转让房地产所得收入的时候有的时候是外国的货币,我们是以取得收入的当天或者是当月一日国家公布的市场汇价来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
对于那些分期收款的外币收入如何计算,有一些是分期,不是一次性交,可能分几次,对于取得收入外币的,我们规定是以收入当天或者是当月一日公布市场的汇价来折合人民币,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对于分期收款形式取得的外币收入也应当按照实际收款的日期或者是每月当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来计算,来征收。
可能一个月几次,当天没有的话,这个月的第一天公布的价格来折合成人民币来计算。
(二)关于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这么几个方面,扣除项目金额现在这个情况比较复杂,我只能列举有哪些方面。
一个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这个比较明确,你支出的出让金还是出租收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这是一大块。
再是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这是第二大块。
第三块是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是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第三类情况比较复杂,第四种项目金额是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我交过的其他的税收,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等这些。
再一些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的扣除项目,总起来是四大项。
一个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支出金额,再一个是开发的费用、成本。
再一个是新建房配套的设施成本费用,再一个是税金,实际上是四大块,这四大块虽然是四个方面,这里面涵盖的内容十分的繁多,十分的复杂,各地也不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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