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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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生一般事故后,现场人员和事故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矿办室室、安监科采取措施组织抢救。
二、安全生产奖励:
1、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激励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做出成效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进行表彰奖励。
(1)单位认真执行“三大规程”,积极开展各种安全竞赛活动,全年实现安全目标,年终给予200—5000元的奖励。
(2)员工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三大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年终给予50元以上的奖励。
(3)出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矿办室,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表彰或50元及以上的奖励。
(4)对制止举报“三违”人员的,给予表彰或50元/次以上的奖励。
(5)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推广新技术有较大成绩的,按《员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6)抢险救灾有功人员,给予表彰50—200元/次的奖励。
(7)以上奖励由安监科每季度提出意见后经矿委会讨论决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目标、安全竞赛活动不予奖励:
(1)出勤率低于公司规定(井下85%,地面90%)。
(2)“三违”人员及事故责任者。
(3)工伤(含未报安监科考核的,抢险救灾除外)。
(4)经组织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差的人员。
3、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及管理:
(1)安全奖励基金及费用来源:
a、按当月实际生产煤炭产量计提生产安全费用,标准10.00元/吨。
b、各类违章违纪罚款,事故罚款。
(2)管理:
安全奖励由安监科考核,财务科单列帐目集中管理,年度节余可转下年使用,当年不足部份由矿上预支或增补。
对各单位安全事故罚款扣款,必须在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方案工资中扣收,属本人罚扣款在本人工资中扣收,不得摊入成本,财务科按安监科出具的通知书办理扣款,并按照转入安全奖励基金帐目,安监科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一次帐目情况。
4、当各单位获得安全奖励时,按规定标准造具花名册,到安监科审核,由矿长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科发到员工个人手中,花名册一式三份,安监科留存一份备查。
三、违章生产处罚。
1、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重伤超标,取消全矿人员奖励,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取消奖励资格,季、年度轻伤事故超标单位取消奖励资格。
2、事故考核范围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考核。
3、对“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根据违章的事实、情节的轻重、认识态度的好坏,适用行政的、经济的手段进行处理。
行政处分为:
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六种。
经济处罚分为:
一般违章:
100—200元;
严重违章:
200—500元;
特别严重违章和管理人员违章三种。
法律处罚为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三违”及事故责任者必须接受我矿的各种教育与处罚,任何人不得拒绝。
即持帮教卡到有关部门接受帮教,并限期交回安监科,根据其职务情况,作出处理。
处罚标准:
员工50—100元/人,管理人员100—200元/人。
凡一年内第二次违章者,必须交纳安全保证金,员工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保证年度内不再违章,年底如数退还,财务科收取单列帐目,安监科建帐。
凡停工到安监科接受教育学习的,收取安全教育费10元/天。
5、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100元罚款或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次之内的。
(2)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没有造成本人或他人伤害的。
(3)未按规定穿戴劳护用品上班,未正确携带、使用矿灯入井的。
(4)饮酒入井的。
(5)违反“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轻微伤害和一般事故的。
(6)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生产停产0.5小时内的责任者。
(7)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而上岗的。
(8)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取得合格证上岗和不坚持持证上岗的。
(9)不认真接受安全监察、不接受帮教的。
(10)发现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或发现“三违”不及时制止、处理、汇报的。
(11)施工作业人员不按技术标准作业,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或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者。
(12)不及时解决、处理、防止事故隐患的。
(13)在危及人身安全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或损坏安全标志的。
(14)特殊工种岗位睡岗、代岗、串岗、缺岗,不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记录的。
(15)违反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的、瓦斯监测分站0.5小时不工作的。
(16)其它习惯性违章、违纪的。
6、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100—200元的罚款或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2000元/次的责任者。
(2)打架斗殴的。
(3)违章作业、工作失职造成他人或本人伤害的。
(4)岗位脱岗在两小时以内的。
(5)一季度内再次违章的,特别是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责任者。
(6)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7)违反行业和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定,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
(8)因违章而导致本班组或其他班组或车间生产停产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责任者。
(10)无理拒绝接受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无理取闹、围攻、谩骂、威胁的。
(11)对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妨碍事故调查的。
(12)违反通风、防尘、放炮、巷道贯通、火工产品、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的。
(13瓦斯监测监控主机1小时不工作的。
(14)损坏通风、防尘、防水、排水、防火设施及安全技术标志和设施的。
(15)隐瞒事故或隐瞒隐患妨碍事故调查的。
(16)员工违章可能导致重伤事故的违章现象、多次违章或态度恶劣,认识不好的。
7、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次以上的责任者。
(2)造成死亡及重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
(3)因违章而导致车间停产2小时以上的责任者。
(4)蓄意制造事故或在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他人的。
(5)对检举、举报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包庇违章人员妨碍事故调查情节恶劣的。
(6)对安监员在行使职权时,进行殴打、人身攻击的。
(7)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8)脱岗在2小时以上或年度内出现两次脱岗的,有严重违章作业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
(9)损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10)员工违章可能导致死亡事故或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同类违章重复出现或制造事故假象的;
破坏事故现场的。
8、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以上的责任者。
(2)“三违”或工作失职的。
(3)强令员工冒险蛮干。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迁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矿上发布的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或有意搪塞的。
(7)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者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当月发生同类事故不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2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自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
(12)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信息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项目、各类检修项目、井下瓦斯超限等特殊条件未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施工者。
(15)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或拒绝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
(16)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17)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违纪的。
(18)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9、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200一500元罚款或给予通报、警告、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面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责任者。
(3)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蛮干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章人员和事故责任者姑息适就、包庇违章人员,对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的。
(5)对制止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对上级和我矿发布的安全生产有关批示、指令、决定、通知、制度等拖延不办理或有意塘塞的。
(7)无理拒绝安监人员对违章事故责任处理的,甚至将罚款通知书退回安监科或撕、甩罚款单的。
(8)放弃对安全生产的领导,由于管理松驰而导致发生事故的次月发生同类事故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或直接责任者。
(9)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和召开车间安委会的责任者及入井天数连续二个月达不到规定的。
(10)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和安监员提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
(11)不组织进班会和安全活动日,对各种安全措施,规程等不组织员工学习的(以记录为准)。
(12)对新员工进厂、入井,调换工种的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同意上岗的。
(13)在生产作业现场发现“三违”或危及人身安全(含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制止,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汇报的,出井后不填写安全卡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标准设计、施工、检查的或弄虚作假的。
(14)新开工程项目或各类检修项目及井下采、掘、瓦斯等遇到特殊环境条件,未编织专门的技术安全措施的责任者,无措施指挥开工的。
(15)不认真执行本项目工种“三大规程”和违反本项目及我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责任者。
(16)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事故或拒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
(17)发生事故不汇报或隐瞒事故不报的。
(18)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活动中违章的。
(19)其它违章指挥行为。
四、小结
以此为准,望大家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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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