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四含答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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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解析】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
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1)选项A: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
(2)选项B: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并没有指明“第三人当时知道”;
(3)选项CD:
受托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因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导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
后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1)选项AB: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选项C:
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3)选项D: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多选题】:
陈某租住王某的房屋,租期至2010年8月。
王某欠陈某10万元货款,应于2010年7月偿付。
至2010年8月,王某尚未清偿货款,但要求收回房屋并请求陈某支付1万元租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陈某的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陈某可以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
B.陈某可以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
C.陈某可以应付租金抵销1万元货款
D.陈某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交还房屋
【答案】ABD
(1)选项A:
不动产不适用留置制度;
在陈某与王某的货款债务中,并未将王某的房屋设为担保物,陈某不享有任何优先受偿权;
(3)选项C: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4)选项D: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限于“同一双务合同”,在本题中,“租金”和“货款”分属两个不同的合同。
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
甲经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欠乙8000元;
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
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
B.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
C.乙对丙的10000元债权
D.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
【答案】ABC
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2)选项B: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赌债不属于合法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
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
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
9月30日,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下列主张中,有法律依据的有()。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1)选项AC: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题中,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选项
B: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选项BC: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水泥10吨。
乙按约定日期向甲交货,但甲因躲避他人债务不知去向。
乙无奈,将水泥提存。
提存当晚,突降特大暴雨,库房坍塌,水泥被水浸泡,全部毁损。
1个月后,甲躲债归来,请求乙交付水泥。
乙拒绝,并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和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有权拒绝甲交付水泥的请求
B.水泥毁损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C.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水泥价款
D.乙无权要求甲支付提存费用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乙)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2)选项BD:
提存成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甲)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甲)负担。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
丙是个飞镖爱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的占有对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无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可抗力的有()。
A.台风B.地震C.洪水D.海啸
【答案】ABCD
【解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如罢工、骚乱等)。
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
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
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
(2)选项CD: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约定。
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20%,并且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
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法定情形”。
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
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的竣工与验收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B.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C.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擅自使用的,以发包人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D.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选项B: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选项C: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
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1)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2)双方恶意串通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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