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手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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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标志。
第六条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教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性宣传。
鼓励村、社区和住宅小区的自治公约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内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条件和程序,向公安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公安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应当按照严格准入、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应当实行专店销售,并设置明显的销售标志;
农村可以实行专柜销售,并逐步推行专店销售。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存放、销售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并出具、保存相关凭证。
档案、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烟花爆竹。
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区域外,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不得存放超过三十千克的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区域、地点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范围、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污损、破坏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建立经营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出具、保存凭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对批发经营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违法存放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服务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CXD01-2017-0018
长政办发〔2017〕120号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贯彻实施<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贯彻实施《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规定》的工作方案
《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湖州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实施该《规定》,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全面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在规范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查缴非法等方面,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广泛动员市民群众,实现“禁止范围内禁得住,禁止范围外管得牢”的目标,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消防安全隐患、噪音污染、大气污染等,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禁止销售燃放区域
根据《规定》第三条“长兴县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之授权,经县人民政府决定,长兴县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的具体范围为:
东至:
杭宁高速(从合溪新港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
南至:
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雉州大道——104国道——蒋家桥港——张王塘港——长湖申航道;
西至:
长湖申航道——长兴港——新长铁路;
北至:
合溪新港(新长铁路与合溪新港交叉口至杭宁高速与合溪新港交叉口)。
除以上确定的长兴城区范围以外,全县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程序依照《规定》执行。
三、具体任务
(一)准备阶段。
1.拟订方案(11月10日前)。
制订《关于贯彻实施<
的工作方案》,划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区域,明确工作任务。
宣传、安监、公安部门分别制订宣传、禁销、禁燃工作方案。
(牵头单位:
县政府办,配合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建设局、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2.社会公告(11月底前)。
县政府发布通告;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禁止燃放的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予以公告。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建设局、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3.动员部署(11月底前)。
召开贯彻实施《规定》动员部署会议,各乡镇(街道、园区)、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4.许可处置(12月底前)。
依法、妥善处置《规定》生效前禁止区域内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及时收回许可证,停止销售烟花爆竹,并将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进行回收,确保《规定》平稳施行。
(责任单位:
县安监局,配合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
5.广泛宣传(11月中旬至春节)。
开展“禁放烟花爆竹·
共建文明城市”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和支持配合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浓厚氛围。
县委宣传部,配合单位:
县普法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教育局、长兴传媒集团等有关单位,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二)全面落实《规定》各项管理措施。
1.合理布设经营网点。
合理规划、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点),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点、专柜的安全管理,统一外观标识。
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做好经营销售台账登记。
2.依法处理各方举报。
依照《规定》实施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存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配合单位: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3.落实服务主体义务。
督促从事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且不提供相关服务。
县公安局,配合单位:
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旅委、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
4.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状况监测工作,达到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天气标准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禁放公告。
县环保局,配合单位:
县气象局)
5.集中整治燃放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逢重要节假日和双休日,组织执法力量集中打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雉城街道、画溪街道、太湖街道、龙山街道)
(三)形成长效机制阶段。
1.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宣传;
2.依照《规定》设置的罚则,对违法存放、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进行处罚,并将有关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
3.适时组织集中执法行动。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长兴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创建办、文明办):
牵头组织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
负责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情况纳入文明创建考核,加强烟花爆竹违规燃放、销售管理等日常监督。
县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制止和查处在禁放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等行为。
县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监督管理。
依法、妥善处置《规定》生效前禁止区域内发放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从严控制其他区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查处非法占道经营和室外无证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在禁放区域内负责沿街商铺的宣传指导工作;
协助开展禁放巡查工作。
县司法局:
会同宣传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制宣传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单位(点)的审批工作;
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
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案件查处工作。
县商务局:
牵头组织对大型购物餐饮综合体、餐饮企业、宴会或集体餐饮承办场所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
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婚姻登记机关、殡仪馆和公墓场所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县建设局:
负责《规定》实施区域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劝告小区居民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不听劝告的非法燃放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车辆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未取得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并进行查处。
县旅委:
负责对中心城区内星级饭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指导工作,落实星级饭店在接待宴席预订时的告知、劝告义务,并把星级饭店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作为年终企业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评。
县卫计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组织全县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负责对出院病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县环保局:
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域的环境进行监测,结合空气质量状况,会同气象部门提出是否禁止燃放的建议。
县气象局: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大气污染指数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
县文广新局:
负责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单位的宣传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县商投公司(供销联社):
负责加强对下属批发销售企业监督指导,督促下属批发销售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烟花爆竹产品。
县民宗局:
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县消防大队:
负责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做好安全巡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长兴传媒集团:
负责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市民守法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销售、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
负责组织开展对工会会员、共青团员、青年志愿者、妇女儿童进行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园区):
负责本辖区内禁销禁燃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指导村(居)、社区和辖区单位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节假日期间,组织专门力量,劝导、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销禁燃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十分必要,对于减少不文明行为,移风易俗,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体平台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相关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纪守法。
(三)认真履行职责。
公安、安监、综合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等单位,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规定》,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开展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的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工作顺利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对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日常管理机制,通过日常巡查、发动群众举报等途径及早发现、及早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要充分发挥街道和村(居)、社区、小区物业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村(居)、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监管。
附件:
长兴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组长:
盛洪卫
副组长:
李士杰(县政府办)
吴朝阳(县公安局)
周卫星(县安监局)
王惠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
刘柏平(县委宣传部)
杭巧勤(县文明办)
鲍世锋(县公安局)
张云峰(县安监局)
潘炜铭(县司法局)
桑建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邓剑峰(县市场监管局)
成仁伟(县教育局)
孙宏斌(县民政局)
钱国平(县建设局)
汪永忠(县商务局)
吴明星(县交通运输局)
陈波(县卫计局)
于晓东(县文广新局)
王春强(县民宗局)
战兴虎(县旅委)
赵晓锦(县环保局)
魏丽华(县气象局)
谢建农(县商投公司)
徐刚(县消防大队)
王志芳(长兴传媒集团)
陈静(县总工会)
陈舒(团县委)
徐芬(县妇联)
郑琼(雉城街道)
郑经海(龙山街道)
彭长永(太湖街道)
徐有林(画溪街道)
各乡镇(园区)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组、禁销执法组、禁燃执法组,李士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刘柏平、张云峰、陈建六、桑建华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办公室例会的组织工作。
宣传组、禁销执法组、禁燃执法组分别设在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县公安局,负责制定落实宣传工作方案、执法工作方案,相关成员单位予以配合,确保《规定》得到真正落实。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
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3日印发
ECXD00-2017-0019
关于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
的通告
为了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根据《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三条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现将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区域范围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二、全县禁止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关事项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民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
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
6256866。
四、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5日
城区以外七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办公场所以及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场所。
二、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一)影(剧)院
我县城区以外的影剧院有一所:
长兴泗安百叶龙电影大世界(泗安天星广场);
(二)旅游景区
我县封闭式的收取门票景区有:
金钉子远古世界景区(4A)、新四军苏浙军区纪念馆(4A)、中国扬子鳄村(4A)、仙山湖景区(4A)、太湖图影湿地文化园(4A)、城山沟景区(3A)、大唐贡茶院、绿野仙踪景区(3A)、东方梅园(3A)。
(三)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三、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一)建筑工地为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厂房、办公楼、商住开发地块等建设工地;
(二)高层建筑是指住宅超过27米的高层建筑(10层或10层以上住宅)以及其它超过24米的民用建筑;
(三)地下建筑。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1.合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水域:
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的区域。
陆域:
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的陆域。
2.包漾河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漾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m。
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
五、宗教活动场所
分布于全县各乡镇的70处宗教活动场所(见附件)。
六、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24处)
1.新四军苏浙军区一纵队司令部旧址(煤山镇新槐村)
2.新四军苏浙军区司令部旧址(煤山镇仰峰村)
3.新四军苏浙公学旧址(煤山镇十月村)
4.长兴县抗日民主政府旧址(煤山镇新槐村)
5.新四军兵工厂旧址(煤山镇新槐村)
6.粟裕宿舍和办公室旧址(煤山镇仰峰村)
7.方司令谭司令北山园住所旧址(煤山镇东风村)
8.中共长兴县委旧址(煤山镇新槐村)
9.新四军后方医院疗养所旧址(煤山镇三州山村)
10.苏南区行政公署旧址(煤山镇三州山村)
11.新四军被服厂旧址(煤山镇和岕口村)
12.新四军修枪所旧址(煤山镇和岕口村)
13.新四军鞋子厂旧址(煤山镇白岘村)
14.新四军《苏南报》社旧址(煤山镇五通山村)
15.新四军苏浙军区报社编辑部旧址(煤山镇五通山村)
16.新四军苏浙军区政治部旧址(煤山镇仰峰村)
17.新四军苏浙军区供给部旧址(煤山镇仰峰村)
18.新四军苏浙军区江南银行旧址(煤山镇新槐村)
19.中共长兴县委秘密交通站旧址(画溪街道竹园村)
20.王思高宅(和平镇庄里村)
21.周家凉亭(虹星桥镇郑家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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