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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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材料费
机械费
3、工期
本分包工程开始日期:
年月日
本分包工程结束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工程质量
4.1本工程分包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5、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6、组成分包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劳务分包项目的招标文件;
(5)本劳务分包项目的投标文件;
(6)本劳务分包项目的施工图纸
(7)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7、图纸
7.1工程劳务发包人应向工程劳务承包人提供图纸套。
8、项目经理
8.1工程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职称:
。
8.2劳务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为,职务:
,职称:
9、工程劳务发包人义务
9.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9.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为:
。
(2)工程劳务发包人向工程劳务发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时间、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3)工程劳务发包人向工程劳务承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时间、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9.3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9.4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0、工程劳务承包人义务
10.1工程劳务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技术负责人为,职称:
10.2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应向工程劳务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未经工程劳务发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业主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0.3工程劳务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发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0.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0.5工程劳务承包人必须保证和满足工程施工用工,不能因季节等因素影响工期进度;
如果因季节等因素造成了劳动力不足,影响了工期进度,劳务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工程劳务发包人按结算总价的
%罚款;
10.6劳务承包人应接受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接受工程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0.7按工程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8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0.9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承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0.10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若有丢失、损坏由劳务承包人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10.11劳务承包人须服从工程发包人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
10.1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0.13劳务承包人必须服从劳务发包人的各工程施工现场间的应急调动和统筹安排,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11、安全施工与检查
11.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
11.2工程劳务发包人支付劳务承包人劳务报酬时,按比例预留合同总价的
%安全保证金。
如实现本工程安全目标,则此费用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全额支付给劳务承包人。
如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工程劳务发包人按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扣减劳务承包人安全保证金。
工程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工程劳务发包人退还劳务承包人应得的安全保证金,劳务承包人应得安全保证金按照本合同以及业主制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计算。
11.3劳务承包人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须持有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并纳入本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中。
专职安全员姓名。
11.4劳务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
11.5工程劳务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劳务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劳务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2、安全防护
12.1劳务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
;
合同价中
(含或不含)此费用。
13、事故处理
1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劳务发包人,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3.2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分清事故责任,并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属劳务承包人责任,应由劳务承包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负责承担伤亡职工及家属的经济补偿,工程劳务发包人协助劳务承包人做好善后工作但不负责经济和法律责任;
属工程劳务发包人责任造成的,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工程劳务发包人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务承包人的伤亡职工及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具体善后工作应由劳务承包人负责处理。
14、保险
14.1劳务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费用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15.2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承包人和工程劳务发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5、材料、设备供应
15.1劳务承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劳务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
经确认后,工程劳务发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准备并及时供应。
劳务承包人应按工程领料单领取材料。
15.2劳务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劳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因劳务承包人原因丢失、损坏或超领用工程材料,应由劳务承包人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劳务报酬
16.1劳务费包含内容为:
⑴工人工资;
⑵劳保统筹费用;
⑶劳动保护费用;
⑷管理费用;
⑸各项保险费用;
⑹临设费用;
⑺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用;
⑻利润;
⑼税金。
16.2劳务承包人委派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为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现住址:
家庭住址:
16.3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
(1)包清工;
(2)包工包部分小型机械;
(3)包工包部分消材、部分小型机械;
(4)零星用工
(5)以工程项目计价包死
16.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6.4采用第
(1)种方式计价的,综合工日单价元/工日。
16.5采用第
(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综合单价分别为:
,综合单价为;
,综合单价为
其中劳务费
16.6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综合单价分别为:
,综合单价为;
,综合单价为;
其中劳务费。
16.7采用第(4)种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为元/小时;
16.8采用第(5)种计价方式,包含工程范围和内容:
劳务费
16.9综合单价包含内容:
17、工时、工程量的确认及结算方式(自行填写执行何种定额)
18、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8.1工程劳务发包人提供给劳务承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承包人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将由劳务承包人须在本阶段劳务作业使用前提出计划,由工程劳务发包人安排供劳务承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承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劳务承包人
(自带、不带)手动工具、
(自带、不带)小型工机具,小型工机具品种、规格为
,合同价中
19、施工变更
19.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承包人按照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工期或施工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9.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9.3施工中劳务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劳务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4因劳务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0、工程施工验收及配合
20.1劳务承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承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劳务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劳务发包人验收;
工程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承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天内对劳务承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劳务发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承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劳务发包人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承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劳务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20.2劳务承包人应配合工程劳务发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劳务发包人按业主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承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承包人配合时,劳务承包人应按工程劳务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20.3劳务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劳务发包人应配合劳务承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承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劳务发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劳务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8条、第19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承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劳务发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2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劳务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的%的违约金。
(2)劳务承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由劳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工程劳务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3)劳务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由劳务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劳务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2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争议
22.1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3、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3.1劳务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工程劳务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劳务承包人的责任。
24、不可抗力
24.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4.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劳务发包人应协助劳务承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承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承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承包人向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承包人应向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
(2)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分别承担各自人员伤亡的相应费用和损失;
(3)劳务承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劳务发包人提供给劳务承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非劳务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承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承包人应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5.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如劳务承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5.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劳务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劳务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26、合同解除
26.1如在劳务承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劳务发包人应通知劳务承包人终止本合同。
劳务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劳务发包人应支付劳务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6.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6.3合同解除后,劳务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劳务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工程劳务发包人应为劳务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7、合同终止
27.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承包人向工程劳务发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8、合同份数
28.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劳务发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29、补充条款
3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公章)工程劳务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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