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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对明确界定可能偿还比例的单笔信贷资产,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后进行分类。
同时,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
在定期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二章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
第六条依据信贷资产按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第七条五类信贷资产的核心定义:
(一)正常: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
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五级分类的标准
第八条 自然人贷款种类。
本细则将自然人贷款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
自然人一般农户信贷资产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
这类贷款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矩阵分类。
银行卡透支主要依据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主要依据连续违约期数或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自然人其他信贷资产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
贷款余额5万元以上的自然人其他贷款依据《内蒙古自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企事业单位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实施细则》分类标准划分类别。
贷款余额5万元(含)以下的自然人其他贷款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标准分类。
第九条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标准。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主要依据核心定义,结合借款人的农户信用评定等级、担保因素和逾期时间进行分类。
其中,农户信用等级参照《内蒙古杭锦后旗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评定。
未参加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按照信用评定等级为一般标准的进行分类。
1、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贷款档次
信用等级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优秀
贷款未到期;
本金或利息逾期6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1-9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较好
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1-90天
一般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2、以保证担保方式发放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3、以抵押方式发放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271天以上
4、以质押方式发放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81-360天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61天以上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270天
(二)信用卡透支的分类标准。
信用卡透支可按照以下标准结合核心定义进行分类:
逾期天数
60天以下
61天-90天
91天-180天
181天-360天
分类结果
(三)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的分类标准。
正常类: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关注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
次级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6次;
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180天以内。
可疑类:
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7次;
(四)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应认定为损失类:
1、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
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帐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条特别规定:
(一)分期还款的自然人贷款,如果出现拖欠的现象,应视作整体贷款违约处理,其逾期的起始日期为首次拖欠贷款的日期,分类金额为全部未归还贷款(而不仅仅是拖欠的贷款);
贷款风险类别根据首笔拖欠贷款的逾期情况进行认定。
(二)违法、违纪、违规发放的贷款原则上应认定为次级类。
其中:
对目前偿还有一定保证、还本付息正常,但存在着法律执行风险问题的违规发放贷款,可以认定为关注类。
(三)以国债、金融债券、本机构定期存单、100%的保证金作为质物的质押贷款,当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且质物归属不存在任何争议、质押手续完备、质押率低于90%时,一般划为正常贷款。
(四)对于需要重组的贷款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
重组后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至少应认定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结果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向上调整,但重组后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可以完全满足还款要求,并经过半年观察期或正常分期归还本金两次以上、付息正常的,可以不再视为重组贷款。
(五)对于旗、乡镇两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借贷款,除还款计划已经过旗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列入财政预算的外,即使目前偿还有一定的保证、还本付息仍然正常,贷款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
对村、社发放的贷款,至少应认定为可疑类。
(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划为关注类:
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贷款担保有效;
属于周转性贷款。
对为清收利息、减息(表外部分)还本、保全资产等目的而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原则上至少应认定为次级类。
第四章 五级分类的方法
第十一条 分类人员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因素,作为信贷资产分类的依据。
若自然人财务信息难以收集,信贷资产分类主要依据非财务因素和担保情况,同时结合一些最基本的财务要素,综合地加以判断。
非财务因素主要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自然社会因素、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此外还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员工素质等)。
第十二条 分类人员要适时对保证人的信誉和经营情况、抵押(质)物的现实市场价值和变现折价率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对偿还贷款的保障能力将担保分为较好、一般、较差三个档次。
当借款人正常的收入不足以偿还信贷资产本息时,担保较好的,分类结果上调一级;
担保一般的,分类结果不变;
担保较差的,分类结果下调一级。
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为较好档次:
(一)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质)押手续完备,抵押(质)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所下降,但高于所担保信贷资产额。
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
(一)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有关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
(三)抵押(质)物评估价值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额度,但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质)物等形式弥补。
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
(一)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
(二)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
(三)抵押(质)物价值低于其所担保范围的贷款额,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
第五章五级分类的认定机构和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五级分类的认定机构
各社部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由联社组织实施。
联社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资产分类结果的认定工作。
各社部要成立贷款分类小组,按照授权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认定,并对须上报的贷款分类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理事长直接负责,成员由主任以及风险管理、信贷、财务会计、稽核、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风险管理部门与贷款发放部门相互分离制约,作为贷款分类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各社部的风险认定权限,比照贷款审批权限确定。
对信贷资产类别由上级调至下级的,可由各社部的贷款风险分类小组进行最终认定;
信贷资产类别由下级调至上级的,应按权限认定。
对计入损失类的信贷资产,除四级分类中的呆帐贷款外,其余均应报联社法审批。
(二)对计入损失类的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自然人贷款,除按四级分类已经在呆帐贷款中的外,其余均须由自治区联社最终认定。
第六章 五级分类的基本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方法、程序和要求进行初分和审批,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为增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可操作性,根据借款人的不同和借款额度大小,分别设立了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和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作为贷款风险分类操作的书面载体。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主要用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5万元以下(含)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分类认定可参照使用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
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主要用于5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的风险分类认定。
第十七条 贷款风险分类的具体流程:
(一)分类准备及初分
1、收集、整理信贷档案资料:
信贷员应收集如下信贷档案资料,为分类作好准备:
(1)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身份证明、经济性质、经营项目、贷款余额、贷款方式、贷款期限、信用等级(如果进行贷款分类需要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应按相关规定评定其信用等级)。
(2)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财务信息,主要包括:
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收入等。
(3)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如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等)、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4)往来函件,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
(5)借款人的偿还记录和信用社催收通知。
(6)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2、初分及填表:
分类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及掌握的信息,在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担保情况、非财务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本细则规定的分类标准,逐笔对信贷资产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并分别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自然人一般农户信贷资产分类认定表》(附件一中表1.1)和自然人其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自然人其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二中表2.1)。
(二)审核
1、农信社贷款风险分类小组成员根据信贷人员提出的分类理由,逐户进行分析讨论,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超出农信社风险认定权限的上报联社,由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逐户分析,提出审核意见。
农信社的集体审核工作,应形成会议纪要(自然人贷款五级分类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须详细记录审核对象、参与讨论人员的意见、审核结论等。
会议纪要作为认定表的附件,是审批初分结果时所需的资料之一,也是检查和考核五级分类工作情况、区分和追究相关责任的依据。
2、对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银行卡透支、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余额5万元以下(含)自然人其他贷款,除下列几种情况外,原则上可不必由农信社贷款风险认定小组逐笔审核:
(1)在四级分类中的正常贷款,五级分类后变为不良贷款的;
(2)在四级分类中的不良贷款,五级分类后变为正常贷款的;
(3)在五级分类中计入损失类的贷款;
(4)在五级分类中,由次级、可疑或损失类贷款变为正常或关注贷款的。
(三)初分结果审批
在风险认定权限内的由各社部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各社部负责人直接签署审批意见;
超出认定权限的上报联社,由联社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并由联社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超出联社认定权限的上报自治区联社,由自治区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最终分类结果,并由分管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动态调整。
对贷款风险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贷款、5万元以下(含)自然人其他贷款,应填写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变动情况记录表》(附件一中表1.2),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信贷资产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对贷款风险情况已经发生变化的5万元以上自然人其他贷款,应重新填写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文本中的《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附件二中表2.1),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五级分类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各社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按照“落实责任、动态调整、定期分析、科学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落实责任:
联社理事长是信贷资产分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联社主任对辖内五级分类工作负总责,各社部主任对本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工作负总责;
信贷人员对客户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分类审批人员对分类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动态调整: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要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信贷人员要认真收集与贷款有关信息,及时补充档案资料,随时监测、分析经办贷款的风险情况,并及时向农信社负责人提出调整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类别建议。
联社要加强对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社部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对于信贷资产形态发生变化的,要按本细则规定的操作程序,逐笔审核、认定、调整信贷资产类别。
(三)定期分析:
各社部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并将分类相关情况定期形成专题报告上报联社。
联社负责每季度汇总辖内分类结果,填制分类相关报表,撰写风险分类情况报告。
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期分类的总体结果及其结构、报告期间分类结果异常性变化及其成因(特别是新增不良贷款的现状及分类理由、原先的不良贷款调整为正常信贷资产的原因)、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情况。
(四)科学考核:
农信社要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考核指标,重点关注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标准的审慎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对责任人进行严格考核,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制定切实可行的不良信贷资产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
第十九条 联社应于次季度规定时间内报送上一季度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情况报告和相关报表。
报表须经联社主任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报表余额应与会计报表的余额相符。
第二十条 农信社对五级分类的结果及相关资料信息应严格保密,除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管部门外,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一条为提高五级分类工作的质量,确保分类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联社将定期与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内信用社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全面检查。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五级分类是否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五级分类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干预五级分类工作的行为;
(四)五级分类在信贷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情况;
(五)对辖内五级分类工作的辅导和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根据上报报表与实际检查结果的差异情况,将信贷资产质量真实程度划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一)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2个百分点(含)以下,为基本真实。
(二)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2-3个百分点,为不够真实。
(三)实际检查认定的不良信贷资产比例与上报数据相差3个百分点(含)以上,为严重失真。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失真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降低信贷资产授权额度。
第二十四条 对农信社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高估或低估风险,谎报、瞒报、漏报、改报分类数据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内蒙古杭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综合认定文本:
表1.1《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表1.2《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风险变动情况记录表》
二、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综合认定文本
表2.1《自然人其他贷款风险分类认定表》
三、《旗(县、市、区)法人机构自然人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汇总样表》
四、《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一览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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