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法律责任简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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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且不符合规划的)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
④处以非法所得的50%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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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处分
根据非法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数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3、刑事责任
①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司法机关
二、未按出让合同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行政处罚:
①征收土地闲置费
②予以纠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至50元的罚款
③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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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行政处罚
②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四、单位或个人擅自批准或擅自出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行政处分:
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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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地条例
省
土
号令
刑
法
五、非法批地的
1、行政处分
①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视其超越权限以外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和其他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②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④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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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行政赔偿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批准文件和所发土地证件无效,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六、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
①侵占、挪用不足10万元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②侵占、挪用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③侵占、挪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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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处以拘役、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②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构成侵占罪、挪用单位资金罪的,处以拘役、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 罚
机 关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
省土地条例
监察条例
垦规定
土地复
省复垦办法
9号
过批准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或者超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符合规划的)
③对继续施工的,对续建部分可强行拆除
④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规划的)
⑤罚款
a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实施条例)
b处以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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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数量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3、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耕地罪)
司法
机关
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八、破坏耕地种植条件和
1、行政处罚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②可以并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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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单处罚金
九、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责令缴纳土地复垦费
③可以处以罚款
a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实施条例)
b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省条例)
c每亩二百元至一千元(土地复垦规定、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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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土地复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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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责 任
处罚机关
土地管理 法
省土地条 例
实施
条例
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②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③超过宅基地标准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或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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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拒不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①责令如数按期缴纳
②处以应当缴纳费用5%以下
的罚款
十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②没收违法所得(包含双方)
③并处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以上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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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①责令交还土地
②罚款。
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
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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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办理用地手续的
①责令限期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②逾期不办理的,按建筑面积处以
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十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①责令限期拆除
②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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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法
法 律 责 任
十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和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①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责令限期改正(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③收回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④可以并处罚款,处以每公顷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a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实施条例)
b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省条例)
c开垦15°
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处以每公顷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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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
①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②造成耕地荒芜的,对其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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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耕地的
②可处以应开垦耕地和复垦面积每公顷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②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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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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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①责令交出土地
②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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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
记规则
土地登
登记办法
二十二、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
①责令限期办理
②逾期不办理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③情节严重的,按违法占地处理,注销土地登记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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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①责令恢复原状
②可处以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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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①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②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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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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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用地许可证》或在用地现场不公示《用地许可证》的
①责令限期办理或者公示
②罚款:
a逾期未办证的处以5千至1万元的罚款
b未公示的处以1千元至5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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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土地证书的
①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②注销土地证书
二十七、破坏土地登记界址点标志的
②并可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法律责任
最低价办法
协议出让
招拍挂规定
二十八、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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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低价出让土地面积及金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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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非法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
①没收非法印刷、出售的土地证书和非法所得
②处以非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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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应当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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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1号令: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9号令: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发布)
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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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 土地管理法 法律法规 法律责任 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