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时限和要求最新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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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85号)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季度纳税申报前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注:
上述资料2-4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②《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③《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④《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发〔2011〕57号)
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年度合格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
(3)加盖年度专用章的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八、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⑦《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经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额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企业技术转让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实施企业
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对,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证明(HFC和PFC类CDM项目提供);
(3)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证明(N2O类CDM项目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转制注册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转制方案批复函。
十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设备后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十三、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节能服务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3)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复印件;
(4)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证明复印件。
十四、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改委〔2011〕9号令)
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商务部令第57号)
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4号)
上年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当年季度纳税申报前;
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前。
十五、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首个获利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有效期内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六、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十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3)营业收入明细表(注明符合《目录》的产业、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十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④《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对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2〕1号)
二十、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
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
企业符合政策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
(2)营业收入明细表;
(3)审核认定部门的认定文件;
二十一、促进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
自2011年起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我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8号)
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自治区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财法税〔2011〕52号)
二十二、促进自治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开发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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