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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工程建设监理工期22个月,自监理人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计。
七、开工与完工时间:
本工程预计2011年6月28开工,2013年2月28日完工。
工程建设监理工期22个月。
准确的开工时间以委托人通知之日起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2010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
委托人"
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监理人"
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监理机构"
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
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
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
日"
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11)"
月"
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人的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监理人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帮助委托人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监理人自行配备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委托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人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报经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专用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监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委托人如果要求监理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人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
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工程验收后,监理人必须将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资料完整地移交给委托人。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监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人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适用法规:
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广东省、广州市相关的法律、法规。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或协议).
第二条、监理业务:
1、监理范围:
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化工程、有线电视工程、电信工程、空调工程、柴油发电设备、电梯设备、消防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室外市政配套、道路、景观绿化等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理及招标代理业务。
包括装修工程全部内容(如单元户内精装修外全部装修均为监理内容,样板房、售楼部、公建配套户内装修、公共部分装修仍属本合同监理内容)。
2、监理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施工单位申请工程款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报业主审批)。
第三条外部条件包括:
1、委托人负责办理开工前的拆迁,施工用地、水源、电、道路、开工许可证等的申报手续。
2、工程建设现场的所有外层外部关系,诸如:
规划、消防、环保、电讯、电力、市政、治安、园林、交警等部门,应由委托人负责协调,以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3、涉及工程建设现场的外层关系(设计、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施工、材料供应等)由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第四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包括图纸一套,一套地质勘察报告;
本工程施工招标书,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上述资料在工程开工前七天提供给监理单位。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七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第七条、生活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各种测量仪器、试验仪器均由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计入监理费报价中。
第六条、约定为辅助工作人员由监理单位自行聘请,其费用计入监理服务费报价中。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或其成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监理单位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早更换。
2)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监理机构部对承包人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委托人认为项目监理部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
4)监理机构按规定应进行旁站而未旁站或对主要工程未进行跟班检查的。
5)在接到承包人检查预定的时间后1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有关工程变更申请或签证进行严格审核,对因变更造成的质量、进度等影响提出相关意见。
第八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1、监理费总价(含税)为:
544927.50元,大写:
伍拾肆万肆仟玖佰贰拾柒元伍角整;
分为两期组成。
第一期费用:
8563.68㎡×
11.5元=98482.32元;
第二期费用:
38821.32×
11.5元=446445.18元;
2、付款方式:
第一期工程付款方式:
施工单位完成基础工程时,支付第一期工程合同价的15%;
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合同价的25%;
施工单位完成外面贴砖时,支付合同价的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按规定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后支付合同价的25%。
第二期工程付款方式:
基坑支护完成时付10%,基础完成时付15%,主体结构封顶时支付30%,室内装修完成时支付20%。
其余的款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按规定完成所有监理工作后一个月内付清。
3、监理期限超过22个月时,按平均每月数额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对配备人员的要求: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应不少于两次在工地;
土建监理工程师1名驻工地(每周上六天班),安装工程师1名驻工地(每周上六天班),装修阶段装修工程师1名驻工地(每周上六天班);
同时,监理公司负责配备有资格证的抽样检验见证员,满足项目送检要求,资料员每周不少于两天在施工工地整理或编制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2、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员资格证;
3、见证员必须具有见证员资格证。
第十一条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足的处理办法:
1、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少于两次在工地时,每次扣除监理费250元;
2、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上班不足六天时,每少一天扣除监理费180元;
3、资料员见证员每少到工地一次扣除监理费90元。
4、若出现监理人员缺岗时(缺岗时间超过一周),首先是监理方及时配置;
否则,委托方有权帮助监理方配备监理人员,费用监理方负责(由于是短期配置,月薪应当在6000—7000元之间)。
5、以上费用在当期监理费中扣除。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附加条款:
1、工程开工前七天,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工程监理规划、监理程序及驻场监理人员架构。
并根据工程进度的实施阶段,提前七天向委托人提交工程阶段的实施细则。
委托人有权对上述提交的文件进行修订实施。
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验单、签证单等有关工程的资料,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于24小时内提交委托人审批。
3、监理人按有关国家规定及质量标准进行现场监理工作,对工程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24小时旁站监理。
4、委托人提供的现场办公通讯及住宿:
提供市内电话接口1个,网络接口1个(电话费、网络费每月200元内由委托人支付,超出部分由监理人自行解决)、食宿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委托人提供2张上下铁床,提供3张办公台、3张办公椅、办公地点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负责水电费用),除此之外为履行监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5、监理公司为该项目配备的监理人员架构如附件: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定期到项目部检查情况;
郑进举、郭华东都为有10年监理工作经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有丰富管理经验;
钟文武持有见证员证,安全员证,监理员证,可以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广州方兴房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司
签约日期:
2011年月日签约日期:
2011年月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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