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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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展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展捕捞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展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马力以下渔船,
6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展捕捞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展捕捞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每船处5千元—1.5万元罚款
每船处1.5—5万元罚款
每船处5—10万元罚款
7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展捕捞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
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
进展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149马力渔船,
150马力以上渔船,
8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
渔具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5百元—2千元罚款;
处2千元—5千元罚款
处5千元—1万元罚款
9
**省渔业资源保护方法?
禁渔期向**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向**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
处1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
处1千元—3万元罚款
10
禁渔期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捕捞渔获物
第二十四条禁渔期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不老渔获物的,处**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
处1千元—3千元罚款
**水产品市场价格2倍
处3千元—1万元罚款
**水产品市场价格3倍
处1—3万元罚款
11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处5百元—2千元罚款
12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3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
14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2百元—2千元罚款
15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6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7
**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1.5万元罚款
处1.5—2万元罚款
19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5百元—1千元罚款
处1千元—1.5千元罚款
处1.5千元—2千元罚款
20
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1—2万元罚款
处2—3万元罚款
21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平安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第四款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平安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1千元—2千元罚款
处2千元—3千元罚款
处3千元—5千元罚款
使用条件
22
中华人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所得,撤消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情形属于情节轻微;
1〕主观过错较轻;
2〕主动消除或从减轻**行为危害后果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从轻行政处分的情形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捞获物价值5倍罚款,没有捕获物处以0.5万元罚款
**行为应受行政处分,但不具有备从重或从轻处分的情节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捞获物价值7倍罚款,没有捕获物处以0.8万元罚款
有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1)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责令停顿,继续实施**行为的;
(3)两次以上实施**行为,屡教不改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导致群体投诉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节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捞获物价值9倍罚款,没有捕获物处以1万元罚款
23
第二十八条
非法收购、出售、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实物和**所得,并处以**所得3倍罚款
没收实物和**所得,并处以**所得6倍罚款
〔1〕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执行责令停顿,继续实施**行为的;
〔3〕两次以上实施**行为,屡教不改的;
〔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
〔5〕导致群体投诉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节
没收实物和**所得,并处以**所得9倍罚款
24
第二十七条
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分款
恢复原状需费用1万元以下
责令停顿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1倍罚款
恢复原状需费用1万元—3万元
责令停顿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2倍罚款
恢复原状需费用3万元以上
责令停顿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3倍罚款
25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展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展科学考察、标准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3万元罚款
〔4〕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节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4.5万元罚款
26
第29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
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2〕主动消除或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撤消证件,没收**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撤消证件,没收**所得,并处以0.5万元—2万元罚款
撤消证件,没收**所得,并处以2万元—5万元罚款
27
第30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得,处3000元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撤消驯养繁殖许可证
属非重点保护
没收**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属省重点保护
没收**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并处以2000元罚款
属国家重点保护
没收**所得,没收水生野生动物,撤消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处以3000元罚款
28
第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撤消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撤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阻碍航运、行洪的,
责令限期撤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养殖证许可*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
责令限期撤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行为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30
中华人民**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
第二十四条
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
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
不真实、不完整;
与其养殖情况不相符;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
。
责令限期改正;
31
第十六条第三款
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的生产水产苗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是否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是否按照许可所规定的生产*围、种类进展生产。
没收苗种和**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2
第十六条第二款
非法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为
进口、出口的水产苗种没有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33
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未经审定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新品种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顿经营,没收**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的水产新品种未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推广
责令立即停顿经营,没收**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水产苗种管理方法?
第16条规定
苗种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视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3条第1、2、3、4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平安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缺乏5000元的
没收**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罚款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缺乏1万元的
没收**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罚款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消许可证照;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生产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缺乏1万元的
没收**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没收**所得、产品和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水产苗种,
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转基因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定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内容不完整。
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农产品质量平安法?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标牌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四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要求的
责令改正,没收**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要求的
应当包装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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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 渔业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规范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