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审查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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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指导林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林地用途管制,优化林地结构、布局,统筹各项林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建、工业、交通、水利、能源、工矿、旅游、农业、环保等各类建设项目,凡涉与使用林地的,应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
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注重保护林农与其它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统筹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使用林地的需求,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程规。
第六条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广泛参与、科学决策、依法依规、注重实施的工作方针。
第七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分为国家、省、县三级。
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同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科学合理地界定林地围,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并落实到山头地块,建立档案。
第八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原已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单位,还应对上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为总控、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等为依据确定省级规划基数,编制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和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框架(以下简称“规划框架”)。
规划大纲(框架)必须明确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确立规划期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主要目标和相应的调控指标,明确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区域统筹、差别管理的林地保护利用方向与政策措施。
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以规划大纲(框架)为依据,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县级规划应当根据省级规划大纲分解下达的规划目标和任务,与省级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与的区域协调、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土地整治和生态建设等重大问题要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与林农和其它森林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规划容,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依法举行听证会。
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进行专家论证,论证意见与采纳情况应当作为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省级规划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或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县级规划由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
第三章规划容
第十五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林地基本情况和上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
(二)林地保护利用形势分析。
(三)林地保护利用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林地保护规划和措施。
(五)林地利用规划和措施。
(六)林地结构、区域布局的优化方案。
(七)林地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
(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容:
(一)国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任务和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林地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林地保护的分级、布局和措施。
(四)林地利用的主要方向和区域布局。
(五)林地结构优化和国家、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安排。
(六)对县级规划的调控。
(七)林地用途管制主要措施,占用征收林地规模测算。
(八)林地分区、分类、分级、分等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
(九)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七条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重点容:
(一)省级规划任务和指标的落实情况。
(二)林地规模、保护分级、利用方向、结构、区域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公益林地区划布局和管护措施。
(四)功能分区、结构布局和差别化管理政策措施。
(五)补充林地、退化林地修复、宜林地造林规划的具体安排。
(六)林地边界的划定,衔接核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对林地进行分区、分类、分级、分等,落实到山头地块,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
(七)落实国家、省级林业重点工程规模、分布和实施措施。
第十八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包括以下图件:
(一)林地现状图件,包括林地利用现状图、林地质量等级分布图、林地结构现状图(反映林地权属、森林起源、森林类别、林种等)。
(二)林地规划图件,包括林地保护利用等级规划图、分区布局图等。
第十九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附表包括现状表和规划表,反映林地权属、地类、质量、结构,森林类别、起源等现状和规划指标容。
省级规划附表要分解到县级单位。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报批,分为规划大纲(框架)审查和规划成果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规划大纲)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规划框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或框架)审查和报批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本与编制说明。
(二)附表和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县级规划提交林地档案和林地规划数据库(含矢量和属性数据)与数据库说明。
(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意见、规划大纲(框架)审查意见与修改落实情况等。
(六)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10份。
第二十三条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对于有较大意见分歧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下列法律、法规、技术规定和有关成果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审查:
(一)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和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的政策和规性文件。
(三)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程规。
(四)上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五)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发展规划等。
(六)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以与其它林业专项规划。
(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专项调查、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等。
第二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容包括:
(一)规划基数的确定方法和具体数据的准确性。
(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三)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四)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五)林地保护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六)林地保护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七)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
(九)县级林地规划数据库矢量数据与属性数据。
(十)其它需要审查的容。
第二十六条规划大纲(框架)审查通过后,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规划大纲(框架),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规划大纲(框架)审查未通过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规划大纲(框架),重新申报审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规划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规划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与其所属林业局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成果汇交到其所在地的同级规划。
生产建设兵团与其所属团场单独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兵团审批,规划成果汇交到其所在地的同级规划。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区)直属国有林场等确需单独编制规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成果纳入其所在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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