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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初创期阶段的股权激励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施,公司控股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无偿将初创期激励股份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股权转让完成后,激励对象将直接持有公司的激励股份。
激励对象获取该等激励股份的条件及约束机制详见附件一。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公司成长期阶段实施的股权激励,由【】向管理层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持股平台”)发行股份,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持股平台的股权期权,使激励对象通过成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持有【】的激励股份。
第一十二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持股平台股权期权按照【】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行权,激励对象获取该等激励股份的条件及约束机制详见附件二。
第五章激励对象
第六章
第一十三条本计划项下的初创期激励股份将授予参与了公司发起设立工作并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在公司担任相应的职务的管理层(“初创期激励对象”)。
第一十四条
初创期激励对象的具体岗位及激励激励股份数量(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对象职务及对【】在初创期发展的贡献大小确定。
第一十五条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股份将授予符合条件的管理层(“成长期激励对象”,与“初创期激励对象”合称“激励对象”)。
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可财务独立核算的事业部及公司职能部门的核心管理人员。
第一十六条
成长期激励对象的授予资格及份额的评估以职务级别、工龄、综合素质、实际能力和贡献大小作为评估标准,成长期激励对象的具体岗位及激励股份数量见附件四。
第一十七条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非本计划附件四所列岗位的管理人才或业务骨干,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可授予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股份。
董事会参考以下因素确定该等激励对象的授予资格及份额:
第一十八条
(一)在公司的职务、工作年限和对公司的忠诚度;
(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以及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
(三)是否为公司急需引进的管理人才或业务骨干;
(四)董事会认为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一十九条本计划不妨碍公司所享有的无论任何时候、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公司与该等激励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权利。
第二十条
第七章激励方式及资金来源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本计划采用业绩股份奖励与期权股份购买相结合,滚动授予的方式实施股权激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激励方式:
初创期激励股份的授予,采取业绩股份奖励激励方式进行;
成长期激励股份的授予,采取期权股份购买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业绩股份奖励是指激励对象在初创期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自公司控股股东分阶段直接无偿受让【】激励初创期激励股份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期权股份购买是指激励对象在成长期按照本计划约定期权条件和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以间接持有【】成长期激励股份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购买公司成长期激励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两部分:
根据本计划第五章提取的股权奖励基金以及激励对象自筹现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取的股权奖励基金,仅用于实施购买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股份。
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每一年度获授的股权奖励基金总额不超过当年行权购买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价格总额的80%。
如果激励对象未在指定时间内划入其购买激励股份的自筹资金,则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获得股权奖励基金并参与该年度期权股份购买行权的权利。
留存在管理账户的股权奖励基金可以累积用于以后年度购买股份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九条本计划生效后,【】按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向持股平台发行股份,并向激励对象授予购买持股平台的财产份额期权权利,激励对象按本计划以及相关期权授予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条件分期向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创始人”)购买该等财产份额,激励对象通过成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的方式间接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条
本计划项下由持股平台直接持有的激励股份,必须严格按照本计划规定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或者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以下合称“管理者”)或者管理者指定的人士处置。
未经管理者书面认可,任何人士和单位(包括持股平台自身的合伙人)不得处置本计划项下的股份。
第九章股权奖励基金的核算和提取
第一十章
第三十一条股权奖励基金包括超额利润股权购买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利润奖励”)和基准日(基准日即公司最近一次增资扩股完成后的工商登记日)后公司发行股票的价格溢价奖励基金(以下简称“溢价奖励”)。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在满足公司该年度《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股东投资回报率要求且实现《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经营指标的情况下,公司应提取利润奖励,仅用于实施购买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份。
第三十四条
利润奖励的提取公式为:
F1=X×
R×
67%
其中
1:
本年度提取的利润奖励总额;
:
本年度实现的超额利润总额;
:
本年度超额利润奖励的提取比例;
第三十五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董事会会认为该年度利润奖励(或超额利润)的提取指标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经董事会一致表决通过对前述指标予以调整,如果调整后的股东投资回报率低于23%,则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每次发行股票的价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次增资扩股时发行股票的价格时,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提取溢价奖励。
第三十八条
溢价奖励的提取公式为:
F=(V2-V1)×
10%×
70%
其中:
F:
公司新发行股票提取的溢价奖励总额;
V2:
公司新发行股票的价格;
V1:
公司最近一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取股权奖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每一年度以及累积提取的股权奖励基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年度股本总额的5%。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股权奖励基金仅用于实施购买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份,激励对象获受相应金额的股权奖励基金,其享有的份额以激励对象签署承诺函约定的为准。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激励对象获授股权奖励基金的先决条件为知晓并接受本计划的安排,签署相关的承诺函同意将该等奖励基金直接由公司划入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并授权【账户管理者】在收到管理者书面指令后直接将该等资金用于购买创始人持有的激励股份。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本计划届满后管理账户中剩余的股权奖励基金归创始人所有。
第四十六条
第一十一章持股方式
第一十二章
(一)初创期激励股份的授予及行权
第四十七条根据本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初创期激励对象的职务及对【】发展的贡献确定初创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激励股份数量(“初创期激励股份”)。
初创期激励股份将根据本协议第二十七条的约定分期转让。
第四十八条
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满足本计划约定的条件成就后,通过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取得初创期激励股份。
第四十九条激励对象获得初创期期权后,在以下行权条件成就时,公司向初创期激励对象发出《可以行权通知书》,并由激励对象向【】返回《行权通知书》行权: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比例
公司业绩达到要求的行权期
公司【】,自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日内
50%
公司引进行【额度不少于【】的】投资行权期
在公司引入【额度不少于【】的】投资时,自相关投资【投资协议签署/第一笔款到位/投资款全部到位】之日起30日内
(二)成长期期权的授予及行权
第五十条本计划生效后,【】在适当的时机以公司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向持股平台发行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股份。
激励股份授予给激励对象时,采用激励对象逐年向创始人购买其持有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实现(“成长期期权”)。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期权将根据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符合公司年度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激励对象获授的期权份额将由其工作岗位决定。
第五十三条
激励对象通过签署《期权授予协议》及《有限合伙协议》,取得本计划项下的成长期激励期权。
《期权授予协议》签署日期即期权的授予日,期权的有效期为授予日起的三十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本计划生效后,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下述时间和比例在未来三年内分三次以【】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向创始人购买相应财产份额以实现股权激励。
在该等行权条件成就时,持股平台向成长期激励对象发出《可以行权通知书》,并由激励对象向持股平台返回《行权通知书》行权:
第一个行权期
2014年6月30日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20%
第二个行权期
2015年6月30日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三个行权期
2016年6月30日前,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60%
第五十五条激励对象在某个行权期有权行使购买权的期权,(“可行权期权”,其余无权行使购买权的期权称为“未确权期权”)若在该阶段指定的时间内未行使则视为放弃该行权期获授的可行权期权以及股权奖励基金。
第五十六条
激励对象对可行权期权的放弃,不影响其以后年度对未确权期权的行权。
(三)行权条件
第五十七条激励对象获授本计划项下的激励股份的先决条件为其理解并接受本计划的所有条款及条件,并签署《承诺函》同意接受公司董事会及管理者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激励对象在满足下列条件后方可行权:
第六十条
(一)激励对象仍为【】或其关联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发生严重损害【】利益或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本计划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三)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合格。
第六十一条激励对象在公司向拟上市地监管机构申报上市材料前获授的成长期期权的未确权期权,应公司聘请的上市中介机构要求,可以对激励对象进行一次性绩效考核,符合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以【】最近一次增资的价格购买所有未确权期权。
第六十二条
(一)截至申报材料前,仍为【】或其关联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发生严重损害【】利益或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截至申报材料,不存在本计划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三)截至申报材料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年末,【】【】;
(四)在申报材料前两年的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
为实现公司上市目标的需要,对于未通过一次性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的未确权期权,公司董事会可单方面决定终止并取消。
第六十三条除了通过遗嘱或根据继承、遗产分配及婚姻财产分割的法律,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所享有的权利,不得转让、质押、抵押、转移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处置。
第六十四条
激励对象基于本计划取得的股权奖励基金、认购的公司股份及持股平台财产份额应当受到本计划以及相关承诺和协议约定的限制性条件的约束。
第一十三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
第一十四章
第六十五条本计划受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董事会有权以其自行判断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六条
(一)确定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层范围;
(二)决定向符合资格的激励对象授予股权激励,包括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依据本计划的规定确定授予股权激励的其他具体条款和条件、确定股权激励的实施时间表以及确定股权激励的终止或返还情形;
(三)如因适当理由(如发生有关服务关系终止或公司就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或任何的证券监管机构认为需要),董事会有权提前终止或延长期权行权期限;
(四)制订、修改和废除与计划相关的规则;
(五)采取其他管理股权激励计划所必需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管理者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和指令负责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行使下列职权:
第六十八条
(一)确定股权奖励基金的提取和分配方案并管理公司股权奖励基金;
(二)确定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
(三)确认激励对象行权数额、行权资格并审查其行权资格;
(四)组织签署相关协议承诺文本;
(五)接受员工咨询,解释股权激励相关事宜条款;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绩效考核周期:
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薪酬委员会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
第七十二条
绩效考评指标满分为100分,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得分在70分或者之上(“合格”),才能行权。
第七十三条管理者的绩效考评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指令组织合格的激励对象行权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七十四条
第一十五章特殊情况下的股权激励管理
第一十六章
第七十五条岗位调整
第七十六条
如果在股份激励计划期间内,若激励对象两年以上未能完成《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的业绩指标,公司董事会有权调整其的工作岗位,在其岗位调整的当年以及以后各年所享有的激励股份数量,将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所对应的激励股份数量确定。
如果公司出于业务需要而调整激励对象的工作岗位,除非征得该等激励对象的同意,将按照较高岗位确定该激励对象在岗位调整后的激励股份的数量,但是业绩考核指标将按照该激励对象当年实际担任的岗位所对应的考核指标确定。
第七十七条激励股份的取消
第七十八条
如果激励对象年度业绩考核,连续两年位列同类岗位倒数第一,则公司董事会有权取消该激励对象第二年授予的期权份额,也不再向其授予该年度的股权奖励基金。
第一十七章退出及约束条件
第一十八章
第七十九条激励计划的终止及激励股份的回购
第八十条
如果激励对象在任何年度有下列行为的,公司董事会有权单方面决定终止该激励对象自该年度起所享有的全部期权,无权行使以后年度未确权期权,并可由控股股东或创始人单方面选择决定收回激励对象已经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激励股份
(一)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
(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
(三)严重违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或与服务有关的其它合同)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而给公司或关联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成功上市之前以及上市之后【三】年内辞职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终止其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的。
如激励对象发生前述情形,且控股股东或创始人单方面选择决定无偿收回激励对象已经取得的激励股份时: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初创期激励股份应无偿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二)
(三)激励对象基于直接或间接获得股权奖励基金而行权的成长期激励股份应无偿返还给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
(四)
激励对象以自有资金购买的持股平台财产份额不受本条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关于锁定期
第八十二条
(一)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激励对象自获得激励股份授予日之日起【3】年,为禁售期,如【】公司已在任何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则激励对象出售股权的行为还应当符合和满足相应的证券交易市场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禁售期满后,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应采取集中退出的方式,每年设立一次窗口期,激励对象只能在窗口期内通过转让等方式集中退出:
1、若于公司上市之前退出,窗口期为公司年度审计结束后第十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按【】最近一期审计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转让,但每次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激励股份总额的25%;
2、若于公司上市后退出,窗口期为公司年报公告后第十日起的十个交易日内,转让价格以窗口期间公司平均股价为计算基数计算,但每次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激励股份总额的25%。
窗口期平均价格=窗口期成交总额÷
成交总股数
(三)具有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计划在相关约定外,还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八十三条任何基于本计划授予的股权激励(包括激励股份和股权奖励基金)如被收回的,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该等被收回的股权激励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重新发放。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激励对象持有的未确权的期权不享有股东权利,未确权的期权行权前所产生的分红等财产,由控股股东或持股平台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享有。
第八十六条
本计划有效期间激励对象行权后剩余的激励股份以及激励届满时剩余的激励股份,应属于控股股东或创始人所有。
第一十九章其他
第二十章
第八十七条激励对象取得、持有及实现激励股份所涉及的税费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九条计划一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即生效,至2016年6月30日终止。
本计划的任何附件均为本计划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若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实现上市,自上市之日终止本计划。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修改本计划。
除行权价格外,本计划及本计划配套协议的任何条款与公司上市之司法管辖区及/或当地监管机构之有关法律或监管守则规定不符合或不一致时,公司的董事会有权在不需要获得激励对象批准的情况下就本计划之任何其他条款及限制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计划、本协议能符合及遵守公司上市之司法管辖区及/或当地监管机构之有关法律或监管守则规定。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三条本股权激励计划一旦生效,激励对象同意享有本股权激励计划下的权利,即可认为其同意接受本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期权授予协议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在本计划下,不存在统一对待员工、接受人、持有人或其它人士的义务,每一位股权激励对象所涉条款及条件毋需一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本计划及所有附件受中国法律支配并按其解释。
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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