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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各种方式监督、核查贷款的使用。
2.3本笔贷款担保方式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担保条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贷款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三条。
4.2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四条:
A、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4.1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B、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4.3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在贷款期限内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须另行签订《固定利率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条款按照本合同条款执行,本合同中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4.4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放款
5.1贷款发放或继续发放的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五条:
A、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以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已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预告登记手续,且房地产开发商已提供有效的连带保证担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方式)并持续有效;
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B、已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贷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续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5.2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贷款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账户。
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收款账户的性质与真实性负责。
借款人要求贷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的,应向贷款人提出提款申请,并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经贷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借款人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如违反上述承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5.3贷款发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A、将贷款一次性划入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账户;
B、将贷款分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每次放款的具体条件以贷款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5.4贷款从贷款人账户划出即视为贷款人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款日,贷款人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除贷款人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5.5本合同生效以后,贷款发放以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房屋质量、权属等纠纷,或贷款人无法联络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免除贷款发放的义务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担保,且不承担由此给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还款
6.1借款人可以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A、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
如借款人未指定还款日,则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还款。
B、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月计息);
C、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
D、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
第一期还款日与实际放款日以及各相邻期次还款日间的时间间隔为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还款方式的还款周期,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E、按(周/两周/三周)等额本金还款法(按日计息),每期利率为每期实际天数与日利率之积;
F、随心还,借款人每期本息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的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遇利率调整保持不变,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贷款,利率调整可能会导致最后一期的还款金额与本条款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显著不同,借款人应合理安排并调整每期还款额度,并于贷款到期日前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主动获取最后一期应还款金额信息。
每期还款日,借款人本笔贷款还款账户余额均视为借款人本期的还款金额,超过最低还款额的部分视同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后,每期最低还款额保持不变,贷款期限相应缩短(由此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还款额的,须向贷款人申请,并于贷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标准执行。
借款人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开始还款;
G、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月/三个月/六个月/一次性)还本;
6.2借款人是否享有宽限期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借款人享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借款人仅按照约定还款方式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贷款利息,不偿还贷款本金;
宽限期满后按照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6.3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日和约定的还款日为非对应日的,其首期和末期还款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6.4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6.5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按照先还款账户A后还款账户B的次序从还款账户中划收;
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本金的清偿顺序。
6.6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帐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
7.1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
7.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满足下列条件:
A、本合同第五十条约定的条件。
B、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7.3提前还款部分按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
7.4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造成贷款期限发生变化的,未偿还部分贷款利率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A、按原贷款利率计息;
B、自缩短期限之日起,贷款利率按调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执行,但缩短期限前已计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调整。
第八条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罚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9.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
罚息利率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9.3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条保证担保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10.1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2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的,保证人对该项条件满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债务免除保证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A、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
B、本合同第20.2条约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份数及持有人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二部分具体条款
第十四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4.1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A、借款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B、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C、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D、借款人所购房产或抵押物、质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或借款人因被羁押、刑事拘留、劳动教养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H、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I、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与卖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达成房屋处分相关协议的;
J、抵押登记办妥前,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权机关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以物抵债、被裁决给第三人的;
L、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M、本笔贷款存续期内,借款人在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违约的;
N、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2借款人发生14.1条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3)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依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的贷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4)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7)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扣收
16.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本外币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
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
借款人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16.2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16.3扣收款项与本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贷款人适用的汇率进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偿日(贷款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七条费用
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
18.1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18.3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18.5本合同签订后,抵押权设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为第三方设立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9条的约定处理。
18.6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18.7抵押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迁公告后10日内告知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尽管告知了贷款人但未向贷款人另行提供贷款人接受的担保亦未按照贷款人要求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或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8.8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
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8.9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18.10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九条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条抵押登记
20.1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
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人应对抵押人办理有关登记事项给予必要协助和配合。
抵押人将抵押登记变更为最高额抵押登记的,须另行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本合同项下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或贷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预售登记备案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抵押人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天或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人同意贷款人代为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抵押登记,相关登记事项如需抵押人协助,抵押人应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
在贷款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
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20.3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的处分
21.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18.9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双方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贷款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18.8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21.3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
对本合同项下依法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决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
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
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21.4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二十二条质物
22.1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本合同附件《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22.3贷款人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贷款债权的变动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贷款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质物价值或另行提供相应担保。
22.5贷款存续期间,根据质物价值与贷款余额的比率,本合同项下质物设定下列警戒线和平仓线:
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基金的预警线为1.2,平仓线为1.1。
黄金和外币个人理财产品的预警线为1.1,平仓线为1.05。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警戒线时,出质人应当在贷款人要求的期限内追加担保以补足因质物价值下降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当质物价值下降到平仓线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贷款人有权调整警戒线和平仓线,调整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告。
22.6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贷款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22.7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二十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交付和登记
24.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贷款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24.2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本合同项下质押登记费用由出质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质物的处分
25.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22.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
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22.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警戒线,出质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追加担保,或质物价值下降到第22.5条约定的平仓线的;
D、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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