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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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审批招标单位;
7.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七条地方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归口管理,并成立专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6.组织建立或审批评标领导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批中标单位;
9.调解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较大问题;
10.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同水利部建设司或流域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第九条招标投标的基本方为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以及当地有关领导机关、业务监督单位,在招标投标中均不构成单独一方。
第三章招标第十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1.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办法和国家颁布的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正当选择投标单位;
2.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正当选择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3.接受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以及对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事业和企业组织或是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
2.有与组织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法律、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地方的年度投资计划;
3.招标文件、标底的编制工作已完成;
4.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6.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7.施工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具备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的条件;
8.施工招标申请书已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9.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分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
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主体工程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
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表招标通告。
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
经资格审查后认可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3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至少要有3个以上(含3个)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3.邀请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
议标应邀请3个以上(含3个)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采用商议方式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
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析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单位填报资格预审书和有关资料,申请投标;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预审报告;
6.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7.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8.组建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邀请投标单位对投标书作必要的澄清;
11.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报上级招标管理机构批准;
12.与初选的中标单位进行中标前谈判;
13.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正式签订合同。
合同副本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14.通知未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形式。
通常宜采用单价合同。
在设计工作比较充分,工程比较准确,工期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总价合同,即按总价承包。
第十七条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建设项目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
2.投标邀请书;
3.投标须知;
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条款(其中包括材料及设备供应方式、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材料标准价格的采用和材料及设备价差的调整方法等);
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招标单位应按预先确定的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进行答疑;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
如确定修改或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
投标截止时间应以保证投标单位能认真地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书。
第四章标底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是持证的熟悉有关业务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书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标底编制原则:
1.招标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2.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和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等认真编制,不得简单的以概算乘以系数或用调整概算做为标底;
3.在标底的总价中,必须按国家规定列入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
4.施工企业基地补贴费和特殊技术装备补贴费可暂不计入标底,使用方法另行规定;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不得针对不同的投标单位而有不同的标底。
第二十三条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内。
如有突破,应说明原因,由设计单位进行调整,并在原概算批准单位审批后才可招标。
第二十四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法律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五条实行议标的建设项目,其合同价由招投标双方商议,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对一个投标项目,只允许投一次标,一次标只能填一个报价。
第二十七条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资格预审公告(通知)的要求填写资格预审文件,并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会计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3.近二年承建的主要工程情况(要附有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评定意见);
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已中标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
5.近二年企业的财务状况。
预审合格者,即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应做到:
1.充分理解招标文件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对投标者的要求;
2.弄清工程性质、规模和质量标准;
3.确定本企业的各种定额水平;
4.施工企业应得的7%计划利润要计入单价;
5.拟定最优投标方案。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内容应符合招标书的要求,主要应包括:
1.投标书综合说明,工程总报价;
2.按照工程质量清单填写单价分析、单位工程造价、全部工程总造价、三材用量;
3.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参加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数量、型号清单;
4.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保证和技术措施;
5.计划开工、各主要阶段(截流、下闸蓄水、第一台机组发电、竣工等)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
6.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
7.工程临时设施用地要求;
8.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
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后,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附加条件,或在中标后提出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企业在规定投标内容以外,可以附加提交“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更改合同条款和承包范围等,并做出这类变更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在投标书面上应注明“建议方案”字样。
招标单位有权拒绝或接受“建议方案”。
第三十二条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责任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责任方做为联营体的法人代表。
联合协议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联合投标,不得以变换责任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投标单位必须出具银行的投标保函,保证金额按工期规模大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四条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与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报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效力。
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中标单位不得对投标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分包。
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应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证明,并征得招标单位的同意。
分包工程仍由原中标单位负责,不改变原承包合同。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七条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所有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
当众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未密封;
2.缺投标保函;
3.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九条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上级招标管理机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领导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漏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四十一条评标前,应制定评标原则和办法,包括评标程序和评标方式,并经评标机构通过。
第四十二条开标以后,投标单位提出的任何修正声明或附加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四十三条为防止投标哄抬报价,或盲目压低报价,投标的有效投标在标底价的上5%和下8%之间。
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不受此限。
第四十四条开标后,对投标书中不清楚的问题,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
对所澄清和确认的问题,应采取书面方式,经双方签字后,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评标应根据投标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包括主要负责人与技术负责人)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施工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分析,选择报价合理、履约能力强的投标单位作为有希望的中标单位。
第四十六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机构的初评报告和推荐意见,选定中标单位和修补中标单位,并报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七条应在招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可发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商可以不接受这种延长。
第四十八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经过谈判,签定工程承包合同。
如合同谈判未能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有权另外选择中标对象。
第四十九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借故拖延不签合同,招标单位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按双倍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在正式签定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及有效期按招标文件规定。
第五十一条招标单位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未中标原因,但应退回招标保函,并付给投标补偿金不少于4000元,大项目不超过投资额的万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批准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发出开工令,可正式开工。
第七章罚则第五十四条不执行本规定,对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警告,责令其补行招标。
第五十五条发现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转包的,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责成承包单位解除转包合同,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六条招标或编制标底的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和其他评标机密,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投标单位如有不如实填写资格预审要求的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招标单位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五十八条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报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该项目投标资格,直至协商主管部门降低企业资质。
并责令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十九条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已开工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开工的损失自负;
停工困难的,由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以中标金额1%~5%,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有关人员在评标中,如有徇私、失责等行为,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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