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执法实施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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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实施制度
标准行政执法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切实改善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市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和标准行政执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授权机关、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等各类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各街、镇、乡,县级各部门,依法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管理与优质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效劳理念:
〔一〕树立“人本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必须表达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依法保障最广阔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特别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注重维护和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二〕树立“公正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对不同区域、不同职业、不同所有制的当事人,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表达公平、正义,不受当事人职务、关系、态度的干扰。
〔三〕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必须落实科学开展观,注重科学合理,发挥执法的引导、标准、协调和保障功能。
〔四〕树立“严格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特别注重程序合法;既要注意防止行政乱作为,又要特别注意防止行政不作为。
〔五〕树立“责任执法〞理念。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权,同时承当相应的职责;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当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
第二章改革执法体制
第六条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标准、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积极妥善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
第七条科学配置行政执法职能。
依法划分和标准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执法机构、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
第八条全额保障行政执法经费。
建立行政执法所需正常经费全额保障体制,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缴、罚缴别离制度,行政执法权力必须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
严禁通过罚款、收费创收,严禁罚款、收费定任务。
第九条合理下放行政执法权限。
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市场监管、乡镇公路管理、执法检查、行政处分等行政执法活动,应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通过授权或委托执法方式,合理下放到街、镇、乡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
第十条分类明确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本机关各类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并根据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健全执法制度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人员,县政府法制办要实行分类资格培训和管理;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标准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没有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临时工以及被开除公职和受过刑事处分的人员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从其规定,并由其所在单位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县编办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县政府法制办要定期清理、公告、审验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及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制度。
委托执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委托合法;
〔二〕受委托单位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
〔三〕委托事项在委托机关职权范围以内,受委托单位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四〕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五〕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委托执法,负责备案的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需要收回委托权限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的,由委托机关履行相应手续,并按前款第
〔五〕项规定的程序备案。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制度。
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每两年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一次。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本单位的职责范围、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每年对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示。
必须适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标准性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及时公示废止。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颁发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标准性文件必须符合?
XX县区行政机关标准性文件审查登记方法?
的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后执行。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要实行立案、调查、裁决、执行四个根本环节“相对分开、相互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要送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分〔处理〕决定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作出行政处分〔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分〔处理〕决定后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行政违法线索和案件移送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行政违法线索或立案查办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对无管辖权的案件要用书面移送案件函,将线索和案件材料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函告移送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分代替移送。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实施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在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一年后,主要承办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向县政府法制办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根本标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当时经济开展状况、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正确运用和行使罚款等行政处分的标准性文件,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要根据处分法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集体审理、教育优先的根本原那么,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细化,按照根本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分类制定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提高行政效率、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分类制定行政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不主动回避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在调查取证或执法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可以拒绝调查或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行政处分和强制执行告知制度。
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的依据、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分不能成立。
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执法机关要采用、书面、走访等方式再次告知当事人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以及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告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随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标准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标准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无统一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本部门本系统的统一文书格式,报县政府法制办审定后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逐步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制作式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格式标准、内容严谨、富于说理性,并应在文书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四章完善执法机制
第二十四条标准完善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级政府的要求或者专项整治的工作需要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统一安排部署联合执法的事项、方法、步骤、措施,通报和沟通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联合执法中的争议,研究解决联合执法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送执法机关执行,各执法机关要向牵头机关定期报送联合执法情况。
第二十五条标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城镇建设及管理、食品药品市场、文化市场、企业平安生产、社会治安等领域较为突出的违法行为或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的,应集中执法力量,实施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牵头机关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有关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各行其是,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六条标准完善互动执法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要建立互动执法制度,确保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相关执法单位承当协助〔协管〕义务时能得到及时、有效配合。
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协助调查、采取强制措施等协助〔协管〕要求,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协作单位应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标准完善资源共享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公开各自的信息、技术和资源,提供查询方便,对其他单位请求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数据的,被请求的机关应及时、无偿提供。
应当建立执法信息互通平台,保持及时、灵敏的信息沟通,把握违法行为动态,防止违法当事人利用地域、时间差异,流动作案。
应当确立有效的沟通方式和渠道,采用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建立联络网,互相提供执法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标准完善执法调处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问题,应当首先由行政执法机关互相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那么应当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下发排斥或者涉及其他方的法定职责权限的文件。
行政执法争议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形成协调纪要,有关方面应当自觉遵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决定的机关作出裁决。
裁决一经作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执行。
第五章改善执法方式
第二十九条坚持教育优先过罚相当。
行政执法应表达教育优先,不得以罚代管,对违法程度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职工、进城务工农民、外来客商,应当以法制教育为主,不予行政处分。
确需给予处分的,对于初次违法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处分,原那么上不予罚款或没收财物。
确需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分的,应当表达过罚相当,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加重处分。
第三十条保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作好记录并进行复核。
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要设立陈述室、听证室等陈述和申辩场所,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供方便。
第三十一条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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