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事劳动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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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批评教育
1、非用人单位原因造成
2、未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经责令改正及时签订
二、
轻微
3000—5000元
1、未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经责令改正及时签订
三、
一般
5000—7000元
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
严重
7000—9000元
1、给劳动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存在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五、
特别严重
9000—10000元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未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日延长工作时间在1-3小时之间;
虽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
2、按规定发放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3、使劳动者每周至少连续性休息1天的
100—200元
1、未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日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者月累计延长工时超过38小时;
虽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节假日安排加班,但没有调休
2、按规定发放延长工时劳动报酬
3、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连续性休息1天
200—300元
不按规定发放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劳动者每周不能至少连续性休息1天的;
未经工会或劳动者同意,节假日安排加班没有调休的,但按照规定发放加班报酬的
300—400元
劳动者连续两周以上不能连续性休息1天的;
节假日安排加班没有调休,且未按照规定发放加班报酬的
400—500元
三、对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具备适合女职工身体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3、经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1000-2000元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具备适合女职工身体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2000-3000元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000-4000元
3、存在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4000-5000元
不顾女职工的反对,强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对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1000—2000元
2000—3000元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3000—4000元
3、存在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000—5000元
不顾女职工的反对,强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五、对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不具备适合女职工身体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3、同时存在其它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不顾女职工的反对,强行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六、对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处罚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不顾女职工的反对,强行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七、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不少于80天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80天不少于70天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70天不少于60天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60天的
八、对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不顾女职工的反对,强行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九、对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处罚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经本人同意,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2、具备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2、不具备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
1、未经本人同意,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不顾未成年工的反对,强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十、对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依据: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或工作满一年或年满18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经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或工作满一年或年满18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两次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或工作满一年或年满18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均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的
用人单位应当知道未成年工患有疾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而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
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
十一、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需要了解情况、查阅资料,用人单位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的,经责令整改及时改正的
2000-6000元
应当知道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到本单位进行检查,无正当理由拒绝进入的
6000-13000元
以威胁、漫骂或其他方式阻止本单位劳动者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接受调查、了解的
13000-16000元
以威胁、漫骂、暴力或其他方式阻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执行公务的
16000-20000元
以威胁、漫骂、暴力或其他方式阻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
十二、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情节轻微,并及时主动改正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用人单位毁灭证据的
在处理突发案件或群体上访、信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保障案件中,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三、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情节轻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2000-11000元
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1000-13000元
发现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在处理突发案件或群体上访、信访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保障案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
十四、对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不完全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3000元以下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3000-6000元;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6000-8000元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情节严重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8000-10000元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单位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情节严重的
十五、对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并及时说明情况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3000-6000元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社会保险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情节严重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在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中,针对存在的问题,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情节严重的
十六、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b、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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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密市 人事 劳动局 行政处罚 自由 裁量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