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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西文化的暗合中,为权利而斗争是各民族共同的法感情。
而中西文化的差异,也让我们对耶林此篇的理解如雾里看花,虽百般咀嚼犹未能理解其深意。
中西法律由于其传统伦理道德,体制和民族性格的不同,差异也很明显,因而对耶林的主张如“现存的一切都是值得毁灭的”,“国民必须为法而角逐,斗争,流血”必须放在本土背景之下辨证看待。
中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仁义礼知信的儒家传统道德深入人心。
中华民族传统“谦恭,礼让,安天命“的性格注定了民众对于法律和诉讼总是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斗争性不强成为一个典型的特征。
当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八小时工作制而斗争时,中国工人依旧在10多小时的超重负荷低福利工厂中忍气吞声;
当美国国民进行伊拉克反盏游行时,我们中国却是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也许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中国法律“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吧!
在当今中国,存在两个极端的群体:
一是权利意识淡薄的群体,这是主流。
二是具有“诉讼癖”的群体。
这里着重探讨第二类人。
在“诉讼癖”群体中又分为了两类:
一是确实为争取公民权利而斗争,如为一块钱的车站公厕费而打几年官司的,这类人可敬可叹;
第二类是借诉讼进行“炒作”,以达到自身利益的人。
后一类人是极其可鄙的。
在中南大史上有一起“古远清诉余秋雨案”抑或后来的“余秋雨诉古远清案”。
姑且不论古教授的初衷是不是好的,他也一再强调秉着对历史对事实尊重的态度,别无他念,决不是为了哗众取宠。
但是在接受记者提问:
如果以后你见到余秋雨,你的第一句话会是什么?
古教授是这么回答的:
“我要感谢他……这场官司从美国之音到凤凰卫视均做了报道,使新合并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为人知……综观此案前后,古挑起诉讼,最后双方和解,古赔偿余100元诉讼费,其态度是颇值得怀疑的。
想必中南大法科学子更当怒发冲冠拍案而起了。
堂堂知名的政法院校出了这么一起轰轰烈烈的公案,真是让人感叹!
当口口声声标榜“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学卫士们尚且滥用权利抑或萎缩不前时,中国法制的希望又在哪里呢?
所以落实到法律人身上,为权利而斗争就不只能是理论上的纸上谈兵,更应在于实实在在的行动。
用行动维护公民社会的秩序,用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
正义的运送,从我们自身做起!
【篇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作文】
前段时间,我一边阅读着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一边漫无边际地思考着。
作者的观点犹如惊雷,对我的启发很大。
由于专业的关系,我接触了许多与公民的权利相关的案例:
他们或是罪不容赦的恶人,却没有获得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他们或是正直守法的普通公民,却无辜蒙冤;
他们或是为了生活乃至生存的需要而争取某种机会,却备受歧视(如就业中的身高、性别、相貌歧视等)。
当权利被践踏的时候,有的人选择了忍耐,而有的人却奋起反抗,被迫“为权利而斗争”。
例如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的张先著和全国“相貌歧视”第一案的秋子,他们都是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奋起反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0多年前,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著名演讲,“为权利而斗争”后来成为了中外法学家们的座右铭。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
斗争才是法的生命,法无斗争将无济于事,无斗争则无法。
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
权利从它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为达到和平的目标必须斗争,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
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
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
作为一个刚刚步入法学殿堂的学子,我认为我们应该时刻拿着法律的武器捍卫我们的权利!
遇到不公平,我们要勇于站出来去主持正义,去捍卫法律!
尽管我们的力量微乎其微,但只要我们努力去主张就一定能得到社会的回应!
“为权利而斗争”,自由从来都不是主权者主动给你的,你必须去主张,去斗争,唯有此你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法律的尊严。
为权利而斗争,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篇四:
读《为权利而斗争》有感】
早在刚刚接触民法的时候,老师就要求我们拜读大法学家耶林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
最近重新阅读了这部法学经典论著,对法律的权利义务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
归根结底,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最为核心的部分,法学大师告诉我们,权利是斗争中取得的,斗争是法律的灵魂。
德国伟大法学家鲁道夫。
冯。
耶林(RudolfvonIhering)是目的法学派的代表,他否认历史法学派关于法律只是非意图的、无意识的、纯粹历史力量产物的论点,而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条件的总合。
《为权利而斗争》是其代表著作,也是法学经典论文。
该文从法律的起源写起--法律起源于斗争。
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
如果共同体中的个体对待自身的权利没有斗争的意识,法律作为共同的规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当纠纷矛盾产生时,只有通过运用手中的权利去争取,去斗争,去捍卫自身的利益,法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而非一纸空文。
斗争与法律同时而生,“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
”
斗争是法律的生命。
现实中,你可能觉得那些为了一元钱打官司的人愚蠢至极,完全没有现代人的理性头脑,不懂得成本收入。
事实上,你没有看到这些勇士行为的示范效果,没有他们无休止、勇者无惧的斗争精神,我们的法律如何体现权威,如何发挥法律的普遍指引作用。
接下来,作者又从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是对社会的义务两个角度分析了斗争的重要性。
“你必须到斗争中去寻找你的权利,权利从它放弃准备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当我们面对不公正的待遇时,是该隐忍吞声还是斗争到底,勇敢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譬如消费者在平时的生活中经常遭受不公平交易,其原因是交易双方的地位的不均衡,站在强势一方会利用自己的力量制造不公正的交易条件。
如果每个人都息事宁人,那么不公正只会更加嚣张,态度只会更加恶劣,但若人人树立起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意识,将会形成坚固的长城,力量可以与强势的生产者、销售者谈判。
最终,良好的交易秩序才有可能形成。
书的最后,作者写道:
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
没有自身的努力,也便丧失了享受自由的机会。
作者将法的诞生比喻为人的降生一样都伴随着剧烈的阵痛。
正如分娩时以生命为赌注的这一事实把母与子内在地结为一体,国民必须为法而角逐、斗争、流血的事实把国民与法内在地紧密联结。
孩子的生身之母绝不允许孩子被他人夺走,国民浴血奋斗获得的法和制度亦莫不如此。
因此,为法的诞生而必要斗争甚而牺牲,不是灾祸,而是恩惠。
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是法律的传播者和布道者,如果我们都没有这种斗争的精神,如何去给社会普通大众以示范,法律的尊严何从谈起。
我们常说现在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如果加强法律意识,我想斗争也是个很好的行动体现。
斗争的意识应该固定在我们理念中,去为那些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利,使正义实现的过程简单些。
当然,我不能简单一句号召大家为权利而斗争就可以解决社会不公,这需要大家长期实践中不断践行。
这篇论文是很好的阅读范本,多读几遍会有更多的理解与收获。
【篇五:
上大学后一直想读一本关于法律的文章,可是又不知道到底哪一篇比较好。
后来询问学法律的朋友,其中一写为我推荐了《为权利而斗争》这篇文章。
于是就读了一番,读后感慨颇多而且有了新的体会。
“有奇书读胜观花”,信然。
这篇文章不仅思想的形式优美,而且收录了《为权利而斗争》、《契约的死亡》、《契约的再生》、《私法中的人》、《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六篇名著。
经典的力量是历久弥新的,而融众多经典于一炉,其浓墨重彩、酣畅淋漓便真的是“浓得化不开”了。
不由的赞叹我那个朋友的水平。
因为这篇文章没有像我想象中的法律书籍那样枯燥无味,相反的大师的字字珠玑、精深论理、澎湃激情和严密逻辑让我折服。
总而言之这篇文章潜词造句的精美,使人心旷神怡,未有研读之苦;
其严密的逻辑和精深的法理分析,又使人如醒醐灌顶,有豁然开朗之感。
老实说在刚开始读这篇文章时我本觉得“为权利而斗争”更象是一个空洞的发概念或口号,虽令人振奋,但终究是理想主义的,象是缺乏血肉的骨架。
而诚如耶林所言,在经理了一件事后,我真正体会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怎样令人激动而又沉甸甸的六个字。
举个简单的例子,记得以前看过新闻说是一个人为了2元钱的地铁车票纠纷,历时两年花费2万余元最终赢得了4院钱的双倍罚款。
当时只是觉得这人就是有病。
但是在看完了《为权利而斗争》一书后,我则明白了他的举动的意义:
他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
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
“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我真正体会了耶林要将“不得姑息不法”放在“不得为不法”之前的原因,对比他们,联系人们普遍对恶势力的妥协、对腐败的“情有可原”、无法愤怒,我不能不感叹我国国民性软弱、息事宁人的一面,也希望能出现更多的像他那样倔强地坚持原则、要讨个说法的人。
只是,有时棉队那固执得不可理喻的当事人,我又要怀疑是否要给“为权利而斗争”划一个界限,起码符合现行的合理的法的规定,适可为止,以免徒劳无功。
因为有时,对权利的适当放弃,或许能带来更好的后果。
人们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赞赏似乎只停留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命题的提出,对于法感情和执法者的论述上,而未涉及耶林对德国当时法律缺陷的批评。
而在我看来,这恰是让我受益最大的部分。
如果说前面耶林是在替权利人在较低层次上向权利侵害人开火,那在本书第六章《现代罗马法与为权利而斗争》中,耶林则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现行法,对其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错误进行了强烈的抨击。
这种批判无疑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立法的失误和缺陷无疑会给权利带来更普遍、致命的伤害,对恶法的斗争是“为权利而斗争”的高级形态,是更根本的。
“国家权利乃所以保护人民的权利,而今人民的权利感情反为国家权力所侵害,则人民将放弃法律途径,这是事所必然!
比如说,在证据上将非法等同于未经同意。
证据的要求之一是合法性。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非法录制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不能用。
这里就将“非法”与“未经同意”划了等号,认为只要未经同意就是非法的。
但问题是,未经同意为什么是非法的?
除去少数侵害隐私权的情况,债权人为证实债权的存在而未经同意录音录像,既不会违法,又能证明案件事实,为何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如果在过去,法律出于对债务人这一弱者保护的考虑,将法律的天平想其倾斜,那么,让我们反思一下,在信用危机的现代中国社会里,究竟是债权人处于优势,还是债务人处于优势?
从“借钱的是大爷,要债的是孙子”的俗语中看得一清二楚:
如今的杨白劳已翻身做了主人,黄世仁则在借出钱后成了仰人鼻息的可怜虫。
所以,在债权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就成为立法的重点,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规定即是明证。
而诉讼法却坚持“非法=未经同意”的立法,这无意是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的。
如果严格债权人借出钱时未打借条,又不能在事后以电话录音等方式来证明,得不到法院的保护,那确实是债权人的灾难,债务人的幸运了。
这样的规定,是对债务人的滥施宽容,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公然漠视,会使债务人丧失对法律的信心,转而自力救济,由此导致犯罪。
笔者就曾听说过有个债权人因私自的录音不被法院采信,追债不成,遂怒而雇佣黑社会的人绑架债务人,逼其写下欠条,因此锒铛入狱的案例。
这里就不能只怪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了吧,法律本身似也应检讨一下是否对债务人过于偏袒,而对债权人过分苛刻了?
另外,有学者指出,该等式也是违背国际惯例的,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误解。
该规则通常只适用于刑事审判,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
在西方,只要私人保全证据的行为未构成犯罪,取来的证据哪怕是具有非法因素也可以用。
民诉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不承认公民私自的录音录像是证据,就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资源,当事人保全证据的权利缩小了,很多事实就无法证明,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
又如,我国民诉法对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较少研究,而实践中这是经常要运用的,民诉中的见解证据运用规则的要求应该不象刑诉中要求的那样严格,不需要形成一个不间断的证据链,但要证明到何种程度?
优势证据规则到底应如何运用?
不无疑问。
这恰恰证明了民诉法研究中理论对司法实践指导作用的缺失,是不应有的现象。
另外,为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民诉对间接反证的运用、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以及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撤消权的行使程序等,都还有进一步研究和改进的必要。
所以正因为如此这般我们才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敢于“为权利而斗争”。
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拥有这种信念我们的法律就会更加完善,我们的国家也将更加强盛!
【篇六:
权利从准备放弃斗争的瞬间也放弃了它自身。
——耶林
当尘封的记忆开始渐次苏醒,掸落一路分量不轻的尘土,伴随着机器的轰鸣和物种的讣告,大量的标准规格的产品蜂拥而来,文明似乎进入了毫无争议的发达年代。
在这里,理智与否变成了判定是否成熟的标准;
在这里,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是不仅仅只是口号:
在这里,资本变成了主宰的工具;
在这里,过往的价值有了全新的定义。
在这里,我们用权利保护剧变下越来越脆弱的安全感,和对未来美好的希冀。
耶林说:
“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一方面,没有主张权利的国度,法便难以维持它的地位和意义,一纸空文的法律便以毫无权威的方式描画着一个梦里的美好世界,成为政客游说的工具。
另一方面,强权统治下的人们,面对现行法中的威胁与侵犯毫无招架之力,并且已获得的权利将会迅速被吞并侵蚀。
原因很简单,在历史上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是限制以及控制以及臣服的状态,面对权利,嗅觉灵敏并且凶狠的政客向来不愿让步。
最少的权利往往意味着最大的安全保障,维持既得利益的情况下,缩小权利是一种必然。
所以,为权利而斗争是人们必须走的路,权利与权力之间似乎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只要一方的增多,另一方就不可避免的让步。
而权力处于天然优势的状态下,斗争就变成了重要的不二法门。
1842,伦敦街头的浩浩荡荡的游行队伍几乎要挤爆这座充斥着烟筒和蒸汽机的城市。
为争取普选权,在工业革命中为英国做出巨大贡献的英国工人第二次递交了请愿书。
他们认为现在选举制度下的议员“对多数人的贫困,苦难和愿望置之不理”,“穷奢极欲”的英国贵族在挥霍他们的血汗。
人民没有选举权,就相当于垄断和压迫在统治着几乎所有的底层社会。
这次长达十余年的斗争,最终以失败告终。
但是英国工人在运动中的权利意识觉醒却成为了此后议会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基础。
20世纪初,英国实现了公民的普选权,享有普选权的英国公民依然继续行走在捍卫权利的道路上,没有停止。
权利的获取需要代价,捍卫已有的权利更需要长久的警惕和坚持,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不被公权力侵蚀便成为了更为重要的任务,因为一纸空文的法律毫无意义,更因为之前权利的斗争中付出的代价没有放弃的理由。
XX年的西安,三轮车司机吕福山被交管大队的民警以“违章进城”为理由将其三轮车扣留,XX年6月,吕福山将交管大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个月后,败诉,上诉,二审,再次败诉。
XX年,事情出现一线转机,陕西高院宣布再审,XX年宣判,交管大队归还三轮车并支付交通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这场民告官的官司最终在对公民权利的肯定中落下帷幕。
以一人之力对抗强大的公权力,中间的艰辛在长达五年的三次审判中就可以清晰的反映,只有小学五年级文化的吕福山每天在吃力得阅读《行政法学》,在他的眼里,法律是可以维护他的权利的最有效力的工具。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关系来维护利益的今天,通过法律这条道路来保障权利似乎成为了并不经济划算的行为。
而斗争取得的法律的效力,却是那么的脆弱和不堪一击,现实面前,还有多少人愿意选择执着的奋斗对抗强大的公权获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法给予人们获得保障的希望,它需要通过斗争获得,并且付出巨大的牺牲,正如耶林所说的那样,“法的降生和人的降生一样,一般都是伴随着剧烈的阵痛”,为法律的诞生而辛苦付出的前辈,无论如何也不愿意看到法律被束之高阁,所以,斗争是法的生命,无论任何时间地点,面对斗争的恐惧和冷漠,都足以对手中的权利以及权利的救济造成极大的威胁。
无论是诉讼手段还是暴力斗争,亦或是游行请愿,在法的斗争中都具有极大的地位和价值,斗争所展示出的就是我们对权利的捍卫和要求。
权力下天然处于劣势的民族如果想真正获得被法庇护的权利,就必须作做坚决的斗争。
换言之,依据启蒙运动的理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主张权利是人们的必然也是必须。
拒绝恐惧和冷漠,斗争中的人们将获得法的稳定持久的保护。
郝劲松,因为7次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告上法庭,而被评选为十大法制人物,这位否认自己是律师的法大毕业生,一直在用公民的身份作战。
他认为自己做只是一个“不服从的公民”。
他的行为受到了很多质疑,抨击,甚至他的身份也被人诟病和诋毁,主观动机也多次被不同的记者和民众怀疑。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他所作的斗争是对现有状况的反驳与对权利的维护。
他在一定情况下唤醒了国民意识,让人们明白法应该是最先想到的保护自己的工具。
从1950年诞生的《婚姻法》开始算起,中国进入“有法”的时代也不过是短短的六十多年,更何况一系列政治运动之下极端虚弱的法律更为无力,为权利而斗争的意识便愈发重要。
如果法律一直以被软禁的状态下存在,就如同长不大的婴孩,只知道拼命的哭喊而毫无力量,为权力而斗争更成为责任和使命。
权利不能萎缩,因为它的指向不仅仅是世俗的经济含义,而是关于完整人格本身的妨害。
麻木和冷漠,是内部最大的敌人,足以摧毁到手的一切权利。
权利的保存和获取方式不是让你一味退让,如果回避越厉害,那么留给你喘息的空间就越有限。
斗争中寻求权利,是维护权利的不二法门。
唯有被使命驯服,拥有对抗强权的勇气,作为为权力斗争的义务——我们的使命,才会真正被实现。
记得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过:
“尽管我的呼声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很微弱,但是我作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主体权的成员,公共事务的投票权,这一切因素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和关注”。
【篇七: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
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
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
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
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
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
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
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
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
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
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
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
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
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
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
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
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
“法是不断的努力。
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
”当我们为权利而斗争的同时我们履行了自己作为社会一员的义务。
拒绝不法这正是国家赋予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的彰显!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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