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三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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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审委的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4、做好调查研究,对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5、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6、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产现象;
7、对模范执行财经法纪、财务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人员,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建议。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六条经审委的权利:
1、经审委主任参加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经审委委员可以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会议,主任或委员有权参加工会有关财务工作会议;
2、有权对同级工会各项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3、审查过程中,有权检查同级工会的有关账表、凭证等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调查,有关人员应做出明确说明和答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推诿;
4、审查中发现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损害企业和工会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5、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经请示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意,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6、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7、同级工会组织应按时向经审委报送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会计报表的有关资料;
8、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及对预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下发经审委。
第七条经审委的义务:
1、对同级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和重大调整、追加和临时发生的重大项目等,按规定的审查方式、程序及时进行审查;
2、每次审查完毕后,写出书面审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3、加强和同级工会委员会的联系,经常与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财务人员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互相协作,主动争取支持;
4、努力学习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财务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纪和财务制度,严格依法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章组织纪律
第八条经审委委员应自觉遵守以下组织纪律:
1、严格依照审查审计标准、程序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审计;
2、对特殊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3、对查、借、调、阅、使用的资料,应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涂改或丢失;
4、调查取证、清点钱物必须由两名以上审查人员进行,被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在场,不得单方面进行;
5、在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线索要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请示、汇报,不得擅自做出决定;
6、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必须做到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
7、审查对象涉及审查人员本人的家属、亲友时,应请示领导同意后,自觉回避。
8、对审查计划、审查内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线索以及未做结论的问题不得泄露;
9、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不得泄露和丢失;
10、对审查对象采取的审查方案和方法、审查人员内部的不同意见和审查报告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11、审查文件和资料按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审查内容。
12、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客观公正,文明审查;
13、不得向涉案人员收受贿赂和包庇袒护,不得违反规定滥用职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工作条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制定依据,条例相关内容将随以上相关规定的调整和变化修订完善。
第十条本工作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年月日
篇二: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
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成。
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
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作需要时,设副主任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工作。
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基层工会委员会相同。
在任期内,如有人员出缺,由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的同意,履行民主程序。
第九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任务
第十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帐目和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检查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所属企业、事业的效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铺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进行斗争。
第十四条在基层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列席同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
在设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基层工会,不是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该工会基层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有权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或经指定人员参加各该基层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重大开支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审查;
(三)对基层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要求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基层工会或被审查的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基层工会委员会。
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
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
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
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日常工作,委员会各有分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学习、会议、审查、调研、计划、总结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和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基层工会委员会及其财务工作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本单位行政财务、劳资、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人员(含积极分子)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经费审查人员应受到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表彰、奖励。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
当发生这种错误做法时,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应当进行干预,加以纠正,并对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
上级工会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纪律及对预算、决算的批复等文件,应同时发给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开展工作必需的工作时间、办公用品、活动经费等应得到保证。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公章的规格,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订执行本条例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零年二月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篇三:
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对工会各项经费的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委员二名。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协助学校工会组织收好、管好、用好工会各项经费,管好工会财产;
监督学校工会组织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财经政策、纪律、法律;
落实上级工会的各项财务规定、制度。
第四条审查学校工会的财务预算,决算编制执行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是否准确合理地反映学校工会的工作需要。
第五条督促学校工会定期公布帐目,实行财务公开;
检查工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对经费审查委员会建议或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经费收入和财产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或建议,以保证工会财务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为工会建设服务。
第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应督促学校财务处及时拨缴工会经费。
第八条经费审查工作,每学期一次,必要时,可随时进行审查。
每次审查以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向校工会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在年初向工会委员会通报上年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并在下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做工会经费审查报告。
第十条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对工会会计核算工作、设置账簿以及一切经济业务的往来进行审核。
第三章义务与职权
第十一条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列席学校工会委员会召开的与财务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十二条经费审查委员会有权对学校工会财务部门调阅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工会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重大项目的审查。
每次审查完毕后,须将审查结果报送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和执行任务时,应主动与学校工会委员会联系,共同研究工作,学校工会组织对经费审查人员的工作,应提供方便,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经费审查人员要加强学习,按照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工会的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工作;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第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经常与财务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协作。
第十八条在审查工作中,应主动取得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广泛收集会员意见和要求,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做好工作。
对会员所提的意见应负责地进行处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时,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经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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