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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机最大出力、核定最低技术出力、核定深调极限出力;
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
(二)机组出力受限情况、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等。
第十二条发电企业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上下调报价、机组启动费用、机组空载费用、辅助服务报价信息等。
(二)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
(三)机组运行情况,包括出力及发电量等。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日前、实时发电预测。
(五)发电企业燃料、燃气供应情况、存储情况、燃料供应风险等。
(六)非国际河流水电企业来水情况、水库运行情况等。
第二节售电公司
第十三条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信用承诺书、资产总额、股权结构、年最大售电量等。
(二)企业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资产总额验资报告等。
(三)企业变更情况,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四)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五)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
(二)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如有)。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私有信息包括:
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与代理电力用户签订的相关合同或者协议信息、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等。
第三节电力用户
第十六条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方式、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等。
(三)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七条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私有信息包括:
(一)电力用户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计量点信息、用户电量信息、用户用电曲线等。
(二)中长期交易结算曲线、批发用户电力市场申报电能量价曲线、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
第四节电网企业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等。
(二)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三)政府定价类信息,包括输配电价、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
(四)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
(二)市场结算收付费总体情况及市场主体欠费情况。
(三)电网企业代理非市场用户每个交易时段的总购电量、总售电量、平均购电价格、平均售电价格等,含事前预测和事后实际执行。
(四)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各类型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五)电网设备信息,包括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等。
(六)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等。
第五节市场运营机构
第二十一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一)机构全称、机构性质、机构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营业执照、信用代码、法人、组织机构、业务流程、服务指南、联系方式、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二)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电力市场规则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对市场主体问询的答复等。
(四)信用评价类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
(六)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一)公告类信息,包括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第三方校验报告等。
(二)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准入条件、交易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
(三)交易计划及其实际执行情况等。
(四)市场主体申报信息和交易结果,包括参与交易的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均价等。
(五)市场边界信息,包括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输电通道可用容量、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必开必停机组组合及原因、非市场机组出力曲线、备用及调频等辅助服务需求、抽蓄电站蓄水水位、参与市场新能源总出力预测等。
(六)市场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
(七)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外来(外送)电交易计划、可再生能源出力预测,水电发电计划预测等,任何预测类信息都应当在实际运行后一日内发布对应的实际值。
(八)运行信息,包括实际负荷、实时频率、系统备用信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及其影子价格情况、联络线潮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执行情况、发电机组检修计划执行情况,非市场机组实际出力曲线等。
(九)参与现货市场机组分电源类型中长期合约占比、合约平均价格、总上网电量等。
(十)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规定电力安全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十一)市场出清类信息,包括各时段出清电价(节点边际电价市场应当披露所有节点的节点边际电价以及各节点边际电价的电能量、阻塞和网损等各分量价格)、出清电量,调频容量价格和调频里程价格,备用总量、备用价格,输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各电压等级计算网损等。
(十二)每个交易时段的分类结算情况,不平衡资金明细及每项不平衡资金的分摊方式等。
第二十三条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主体披露其私有信息包括:
(一)中长期结算曲线、分时段中长期交易结算电量及结算电价,日前中标出力及日前节点边际电价,实时中标出力及实时节点边际电价。
(二)结算类信息,包括日清算单、月结算单、电费结算依据等。
第六节依申请披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市场成员应当报送的依申请披露信息包括:
(一)发电企业报送国际河流水电企业相关数据(如有)。
(二)电网企业报送各非市场用户的类型,购售电电量和电价等。
(三)电网企业报送市场用户进入市场前的用电信息。
(四)电网企业报送能够准确复现完整市场出清结果的电力系统市场模型及相关参数(采用节点边际电价、分区边际电价的电力现货市场地区),包括220kV及以上输电设备(输电线路和变压器)联结关系,输电断面包含的输电设备及其系数、潮流方向、潮流上下限额等。
第二十五条依申请披露信息纳入特定管理流程,由市场成员向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报送。
申请人发起申请,经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审核通过并承诺履行保密责任后方可获取相关信息。
申请人应当为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市场成员,需书面向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提交申请,申请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单位、申请信息内容、申请信息必要性说明、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出的信息披露申请。
如认定不通过或者披露信息范围需要调整,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如不能按时披露申请人提出的相关信息,应当明确延期披露的原因及时限,并在信息披露平台上专栏公示。
第七节其他
第二十七条征得电力用户同意后,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允许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获取电力用户历史分时用电数据、用电信息等有关信息,并约定信息开放内容、频率、时效性,以满足市场主体参与现货交易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市场成员可申请扩增信息,应当将申请发送至信息披露平台,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后应及时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市场主体,并报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审核。
扩增信息披露申请及审核结果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平台专栏公示。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文档形式以可导出的、常规文件格式为主。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场主体出具信息披露报告,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方面。
第四章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三十一条任何市场成员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XX披露的信息。
市场成员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
市场成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三十二条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
任何有助于还原运行日(指执行日前电力市场交易计划,保证实时电力平衡的自然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
封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干预人员、干预操作、干预原因、受影响主体以及影响程度信息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及机组出力曲线、电网实时频率等。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三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明确记录保存方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存信息。
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三十四条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并且存储系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信息的封存期限为5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按照本办法开展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管,并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采取信息报送、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市场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由电力交易机构责成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对未按要求及时披露、变更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市场成员,一年之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以上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对其采取监管约谈、监管通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出具监管意见等监管措施,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专业机构对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作出评价,从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易于使用性和保密性等方面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将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布,并抄送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电力现货市场信息披露基本内容
一、公众信息
信息编号
信息类型
发布时间
颗粒度
提供方
1.1
电力市场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相关法规政策制定后
-
电力交易机构
1.2
市场规则(细则)
相关规则制定后
1.3
市场主体注册流程
市场启动前
包括注册申请表范本、服务指南等
1.4
市场成员企业基本信息
(及时更新)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信用代码、股权结构、年最大售电量(仅售电公司)等
市场成员
1.5
市场主体注册、注销或者变更类别的详细信息
发生时
市场主体
1.6
关联企业信息
电网企业的关联企业,市场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
1.7
政府定价类信息
目录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
电网企业
1.8
市场主体费用组成
费用说明以及核定方式
1.9
信用评价类信息
市场启动前(及时更新)
市场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
1.10
争议解决流程
1.11
市场力检测
1.12
《电网运行方式编制流程》
电力调度机构
1.13
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
1.14
外来(外送)电预测及其在连接点电量的分配方法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
1.15
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电压等级覆盖220kV及以上
1.16
调频、各类备用等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以及采购流程
1.17
数据通信格式流程细则
二、公开信息
2.1
电厂机组信息
电厂调度名称,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以及编号,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
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
发电企业
2.2
各发电单元的发电能力
每年发布未来3到10年的数据
每年
2.3
机组检修以及设备改造计划
每年发布次年信息(及时更新)
2.4
机组出力受限情况
日前申报结束前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
2.5
机组停运信息(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
尽快发布
2.6
售电公司履约保函缴纳信息(如有)
滚动更新
履约保函缴纳情况,并结合资产总额确定其售电量规模限额
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
2.7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基本信息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信息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
2.8
企业用电信息
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区、年用电量、用电电压等级、供电方式、自备电源(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电力用户
2.9
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起始时间,终止时间,停机容量)
2.10
电网企业基本信息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
2.11
市场主体欠费情况
欠费周期、欠费金额等
2.12
非市场用户总购电量、总售电量、平均购电价、平均售电价
出清后尽快发布
2.13
电网基本情况
各类型发电机组装机总体情况,各类型发用电负荷总体情况等
2.14
全社会用电量、重点行业用电量
每年、每季度发布次年、下一季度预测
每年、每季度
2.15
电力交易机构财务审计报告
次年5月31日前
—
2.16
市场日历
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类交易计划安排
2.17
交易公告
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规模、交易方式、交易准入条件、交易开始时间以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
2.18
市场交易情况
交易完成后公布
交易规则允许的交易颗粒度,包括交易的主体数量、交易总申报电量、成交主体数量、最终成交电量、成交均价、安全校核结果等
2.19
市场交易执行情况
交易周期结束后
交易规则允许的交易颗粒度,包括交易结算电量、交易结算均价等
2.20
不平衡资金明细
根据结算规则确定
2.21
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
每月
电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
详细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检修及投退役情况、电能量及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情况、断面约束及阻塞情况、边界条件重大变化情况、不平衡资金明细及分摊方式等。
2.22
争议解决结果
争议解决后
2.23
年度电网运行方式(风险防范
内容除外)
每年发布次年
2.24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情况等
2.25
年度负荷预测(总负荷、分区负荷)
每年发布次年预测,至少留存10年
2.26
年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每年发布次年预测
2.27
电网设备检修计划及其对输电容量的影响报告
每年发布次年计划(每日更新)
每日
2.28
重要线路实际停运及其影响的发用电设备(包括计划检修与非停)
计划检修在每年发布次年情况(及时更新);
非停在停运后尽快发布
2.29
月度电网运行方式(风险防范内容除外)
每月发布次月
2.30
月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次月至未来12月(初期可按次月至年底)滚动更新
每周(分峰谷平段)
2.31
周前负荷预测(总负荷、分区负荷)
滚动预测未来1到8周负荷
每个交易时间单元(初期可按每小时)
2.32
周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能力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每周发布下一周预测
2.33
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与热稳定极限值(可视化)
每周发布上一周数据
每小时
2.34
周前新能源总出力预测
2.35
周前水电(含抽蓄)总出力预测
2.36
市场参数信息
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
2.37
电网安全约束条件
运行方式安排、关键输电断面及线路传输限额等
2.38
必开必停机组名单以及原因
必开必停机组明细及原因
2.39
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名单
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明细
2.40
电网设备信息
线路、变电站等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出和检修情况
2.41
发电机组检修计划
2.42
日前负荷预测(总负荷、分区负荷)
运行日日前发布,至少留存一周
2.43
日前系统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2.44
发电出力预测(总出力、分区出力、各类非市场机组出力)
2.45
新能源总出力预测(分电源类型)
2.46
水电(含抽蓄)计划发电总出力预测
2.47
预测供需差额(总差额、分区差额)
日前、月前、年前
相应时间颗粒度
2.48
备用、调频等辅助服务需求总量及价格
日前申报结束前、出清后尽快发布
2.49
日内系统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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