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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7类放射性物品
第8类腐蚀品
(二)了解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
危险化学品的火灾爆炸危险性
危险化学品存在的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
火灾、爆炸、致人中毒、灼伤、污染环境。
(三)了解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活性及其危险、危险化学品的燃烧及爆炸危险、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化学活性危险性、燃烧性、爆炸危险、毒性、腐蚀性
1.化学品活性与危险性
2.危险化学品的燃烧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均可能发生燃烧而导致火灾事故。
3.危险化学品的爆炸危险
除了爆炸品之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都有可能引发爆炸。
4.危险化学品的毒性
除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外,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等中的一些物质也会致人中毒。
5.腐蚀性
(四)了解危险化学品的禁配与储运安全(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要求、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危险品装卸前后,必须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清扫干净,使用的工具不能产生火花,必须有各种防护装置;
铁路运输时,限制使用篷车(包括毒品专用车)装运,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有放射性的矿石、矿砂必须使用毒品专用车;
对于易燃易爆品,如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及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品等应选用木底篷车装运;
互为禁忌、接触发生化学反应的危险物品不能同车运输等等。
危险化学品贮存的安全基本要求
根据国标《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规定,安全贮存危险品基本要求主要是:
(1)贮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贮存危险化学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贮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贮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l90的规定。
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
隔离贮存、隔开贮存、分离贮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8)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要求
GBl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贮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l2463—1990)把危险品包装分成3类:
(1)Ⅰ类包装:
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Ⅱ类包装:
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
货物具有较小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危险化学品混接触和混运输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相互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更大。
有些化学品相互接触或混合易自燃,有些易发生火灾或爆炸。
因此,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以保证其储运安全。
禁配
(五)熟悉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要求;
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规定
1.许可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申请:
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许可证颁发: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登记注册: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国家标准(GB18265--2000)关于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规定
(1)经营场所
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建筑物应符合GBJ16的要求。
(2)储存设施
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将危险化学品存在经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3)零售业务的店面
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3.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4.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2)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
(4)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
(5)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5.零售业务
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6.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3)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要求、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剧毒品经营销售的规定
(1)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2)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3)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
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
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剧毒品的发运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为此,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的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
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购买剧毒品的规定
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个人不得购买除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六)掌握泄漏控制(泄漏处置和火灾控制的基本措施、几种特种化学品灭火注意事项)与销毁处理技术。
危险化学品泄漏的处理要求
(1)控制泄漏源;
(2)处理泄漏物:
现场泄漏物要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处理。
泄漏时火灾控制和灭火处理要求
(1)灭火注意事项:
发生化学品火灾时,不应单独灭火,出口应始终保持清洁和畅通,保证人员的安全。
(2)灭火对策:
扑救初期火灾、对周围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火灾扑救。
(3)几种特殊化学品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扑救液化气体类火灾,切忌盲目扑灭火焰,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必须保持稳定燃烧。
扑救爆炸物品火灾,切忌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
另外扑救爆炸物品堆垛火灾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对于遇湿易燃物品火灾,绝对禁止用水、泡沫、酸碱等湿性灭火剂扑救,如铝粉。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的灭火比较复杂,应针对具体物质做具体分析。
扑救毒害品,腐蚀品的火灾时,应尽量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避免腐蚀品、毒害品溅出;
遇酸类或碱类腐蚀品,最好调制相应的中和剂稀释中和。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一般都可用水和泡沫扑救,只要控制住燃烧范围,逐步扑灭即可。
但有少数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扑救方法比较特殊,如二硝基苯甲醚、二硝基萘、萘等是易升华的易燃固体,受热放出易燃蒸气,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尤其在室内,易发生爆炸。
在扑救过程中应不时向燃烧区域上空及周围喷射雾状水,并消除周围一切火源。
废物销毁的要求:
固体废物的处置、爆炸性物品的销毁、有机过氧话物废物的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置
处置危险废物。
目前常用的固化/稳定化方法有:
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性材料固化、有机聚合物固化、自凝胶固化、熔融固化和陶瓷固化。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废物可以直接进入填埋场进行填埋。
(2)爆炸性物品的销毁
一般可采用以下4种方法:
爆炸法、烧毁法、溶解法、化学分解法。
(3)有机过氧化物废物处理
主要取决于该有机过氧化物的物化性质。
根据其特性选择合适的方法处理,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处理方法主要有:
分解、烧毁、填埋。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
(一)了解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等的基本概念,燃烧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
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危险特性
燃烧的三要素
闪点、燃点、爆炸极限等概念
1.燃点
可燃物质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温度时,遇火源就燃烧,且移去火源后还继续燃烧;
可燃物质被点燃的最低温度叫做燃点,也叫做着火点。
2.闪点
可燃液体能挥发变成蒸气,散发到空气中。
温度升高,挥发加快。
当挥发的蒸气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源接触能够闪出火花时,把这种短暂的燃烧过程叫做闪燃,把发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叫做闪点。
3.爆炸极限
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并不是在任何浓度下遇到火源都能爆炸,而必须是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遇火源才能发生爆炸。
这个遇火源能发生爆炸的可燃气体浓度范围,称为可燃气体的爆炸极限(包括爆炸下限和爆炸上限)。
4.燃烧三要素
可燃物质、助燃物质和火源。
(二)了解燃烧的过程,易燃液体的燃点、闪点等基本概念,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燃烧的过程
可燃物质的状态不同,其燃烧过程也不同。
气体最易燃烧,燃烧所需要的热量只用于本身的氧化分解,并使其达到着火点。
气体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能全部燃尽。
液体在火源作用下,先蒸发成蒸气,而后氧化分解进行燃烧。
固体燃烧有两种情况:
对于硫、磷等简单物质,受热时首先熔化,而后蒸发为蒸气进行燃烧,无分解过程;
对于复杂物质,受热时首先分解成其组成部分,生成气态和液态产物,而后气态产物和液态产物蒸气着火燃烧。
各种物质的燃烧如教材中图3—1所示。
从图中可知,任何可燃物质的燃烧都经历氧化分解、着火、燃烧等阶段。
易燃液体、易燃液体的燃点、闪点等的概念
爆炸极限的影响因素
(1)可燃气体的性质;
(2)可燃气体的初始温度:
初始温度越高,爆炸极限变宽,危险性越大;
(3)可燃气体的初始压力:
压力增大,爆炸极限变宽(干燥CO除外),危险性越大;
(4)火源能量:
能量越高,爆炸极限越宽,危险性越大;
(5)容器尺寸和材质:
容器管道直径越小,爆炸极限范围变小,危险性越小;
(6)气体中惰性气体含量:
含量越高,极限变窄,危险性越小。
(三)熟悉典型危险化学品的燃烧爆炸事故类型的划分和发生发展历程,以及有毒化学品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如气体爆炸、粉尘爆炸及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汽云爆炸的特点;
爆炸的分类
按爆炸性质可分为物理、化学和核爆炸;
按爆炸速度,可分为轻爆、爆炸和爆轰;
按爆炸反应物质分类,可分为纯组元可燃气体热分解爆炸、可燃气体混合物爆炸、可燃粉尘爆炸、可燃液体雾滴爆炸、可燃蒸气云爆炸。
典型爆炸事故发生发展历程、特点:
分解爆炸气体爆炸、粉尘爆炸
(1)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
某些单一成分的气体,在一定的温度下对其施加一定压力时,则会产生分解爆炸。
这主要是由于物质产生的分解热而引起的,发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气体存在。
在高压下容易产生分解爆炸的气体,当压力低于某数值时则不会发生分解爆炸,这时的压力称为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
各种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气体的临界压力各不相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1.4MPa,其反应式如下:
C2H22C(固)+H2+226kJ
(2)粉尘爆炸
一定浓度的可燃性固体的微细粉尘呈悬浮状态分散在空气等助燃气体中时,遇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而引起的爆炸,称为粉尘爆炸。
a.过程
热能加在粒子表面,温度逐渐上升;
粒子表面的分子发生热分解或干馏作用,在粒子周围产生气体;
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同时发生燃烧;
由燃烧产生的热进一步促进粉尘分解,燃烧的传播,在适合条件下发生爆炸。
b.粉尘爆炸的特点
粉尘爆炸的燃烧速度、爆炸压力均比混合气体爆炸小;
粉尘爆炸多数为不完全燃烧,所以产生的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较多;
堆积的可燃性粉尘通常不会爆炸,但由于局部的爆炸、爆炸波的传播使堆积的粉尘受到扰动而飞扬,形成粉尘雾,从而连续产生二次、三次爆炸,造成巨大损失。
(3)蒸气云爆炸
可燃气体遇火源被点燃后,若发生层流或近似层流燃烧,这种速度太低,不足以产生显著的爆炸超压,在这种条件下蒸气云仅仅是燃烧,在燃烧传播过程中,由于遇到障碍物或受到局部约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之间相互作用产生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使膨胀流加剧,紊流更强,从而又能导致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结果火焰传播速度不断提高,可达到层流燃烧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发生爆炸反应。
有毒化学品燃烧爆炸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危害、爆炸特点、爆炸原因、事故危害
1.事故危害
爆炸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真空和电离等现象,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它与爆炸物的数量和性质、爆炸时的条件以及爆炸位置等因素有关。
主要破坏形式有以下几种:
(1)直接的破坏作用
机械设备、装置、容器等爆炸后产生许多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
一般碎片在100-500m内飞散。
(2)冲击波的破坏作用
物质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把爆炸反应释放出的部分能量传递给压缩的空气层,空气受冲击而发生扰动,使其压力、密度等产生突变,这种扰动在空气中传播就称为冲击波。
冲击波的传播速度极快,在传播过程中,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和使人员伤亡。
当冲击波大面积作用于建筑物时,波阵面超压在20—30kPa内,就足以使大部分砖木结构建筑物受到严重破坏。
超压在lOOkPa以上时,除坚固的钢筋混凝土建筑外,其余部分将全部破坏。
(3)造成火灾
爆炸发生后,爆炸气体产物瞬间内扩散,对一般可燃物而言,不足以引起火灾,而且冲击波造成的爆炸风还有灭火作用。
但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建筑物内遗留大量的热或残余火苗,会把从破坏的设备内部不断流出的可燃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点燃,也可能把其他易燃物点燃,引起火灾。
当盛装易燃物的容器、管道发生爆炸时,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油罐、液化气瓶爆破后最易发生这种情况。
正在运行的燃烧设备或高温的化工设备被破坏,其灼热的碎片可能飞出,点燃附近的燃料或其他可燃物,引起火灾。
(4)造成中毒和环境污染
发生爆炸事故时,会使大量有害物质外泄,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
(四)掌握预防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污染事故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等。
危险化学品中毒、污染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卫生措施
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头部防护器具、呼吸防护器具、眼防护器具、身体防护用品、手足防护用品)和卫生(包括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和作业人员的个人卫生)。
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措施:
控制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消除点火源、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
原则:
一是防止和限制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二是消除各类点火源;
三是阻止和限制火灾爆炸的蔓延扩展。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根据物质的危险特性进行控制;
防止可燃物外溢泄漏;
惰性气体保护;
通风置换;
安全监测及连锁。
(2)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
按工艺要求将工艺参数严格控制在安全限度内,防止超温、超压、物料泄漏。
(3)消除点火源
引发事故的火源有明火、高温表面、冲击摩擦、自燃发热、电气、静电火花、化学反应热、光线照射等。
(4)限制火灾爆炸蔓延扩散的措施
包括阻火装置、阻火设施、防爆泄压装置及隔离等。
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到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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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 化学品 安全 生成 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