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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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
【讨论】请同学们谈谈:
什么是职业?
【教师点评】我们这堂课讲的是职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所以首先请大家来谈你对职业的认识。
那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关于职业的基本知识呢?
第一、职业的概念。
职业就是人们所专门从事的社会工作。
社会分工造成了职业的划分,职业也因此具有了特定的业务要求和职责规定。
一定的职业是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扩大社会关系和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第二、职业的特点。
职业的特点有三个方面:
专业性(专门性)、长期性(稳定性)、认同性(普适性)。
第三、职业的意义。
其中又分为工具意义和目的意义。
工具意义是指从业者获取生活来源、满足个体生存条件的需要,目的意义是指实现从业者自身价值和促进社会发展的意义。
二、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一)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定位
作为职业应该满足三个条件:
1.谋生手段——提供合理的报酬;
2.社会角色——发展个性和才能;
3.自我实现之路——体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和舞台。
职业、工作与事业的区别:
职业(Job):
生产性效用获得酬金的条件下的工作安排和工作条件的集合体。
工作(work):
一个职业中的一个岗位,它必须是有报酬的精力付出。
事业(career):
个体所经历的职业过程,它体现在工作或职业的成就与结果中。
资料1:
名人怎样看待职业
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
——鲁迅
我只有在工作得很久而不停歇的时候,才觉得自己的精神轻快,也才觉得自己找到了活着的理由。
——契珂夫
有些人天资颇高而成就则平凡,他们好比有大本钱而没有做出大生意,也有些人天资不特异而成就则裴然可观,他们好比拿小本钱而做大生意。
这中间的差别就在努力与不努力了。
——朱光潜
才能来自对事业的热爱,甚至可以说,才能实质上无非就是对事业的热爱,对工作的热爱。
——高尔基
无论哪一行,都需要职业的技能。
天才总应该伴随着那种导向一个目标的、有头脑的、不间断的练习,没有这一点,甚至连最幸运的才能,也会无影无踪地消失。
——德拉克罗瓦
【讨论】1、请同学们结合自己将来的职业岗位,谈谈自己的优势和不足是什么?
打算怎样培养自己的职业素养?
2、请同学们思考:
如何明确自己的职业定位?
提供以下问题供同学参考:
(1)你在求学阶段投入最多精力的分别是哪些方面?
(2)你的兴趣、爱好是什么?
(3)你的优势在哪些方面?
(4)你毕业后第一个工作设想是什么,你希望从中获取什么?
(5)你希望将来从事的职业领域在那个方面?
在回答以上五个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五类职业定位的解释,确定你的主导职业定位。
(二)职业与道德和法律
有职业就有了相应的职业要求,职业要求是保证职业活动有序进行的必要条件,这些职业要求既有属于道德层面的内容,也有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职业道德和法律是密不可分的。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
1、鲜明的职业性,即它们所表达的都是具体职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这些要求体现出了特定职业的职责或价值。
2、明确的规范性,即职业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规范与要求都十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调节的有限性,即特定职业的道德和法律一般只约束从事本职业活动的人员。
职业领域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除了具体内涵、调控手段和机制上的差别外,职业道德体现了从事一定职业活动的人们的自律意识,职业中的法律更多体现的是社会对一定职业活动的他律要求。
职业的发展、分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职业活动中的道德和法律也有一个发展过程。
(三)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的含义:
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
2、职业道德的原则:
服务原则(最高层次,宗旨和核心);
敬业原则:
最基本的;
协作原则:
具体要求;
效益原则:
具体体现。
3、职业道德历史回溯、性质和价值
(1)职业道德的历史回溯——中国缺乏职业道德传统——原因是科技不发达,市场不成熟,重人伦道德,熟人道德。
轻与陌生人的道德,而现代社会更多的需要与陌生人打交道。
(2)职业道德的性质——是一种关系。
伦理道德讲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职业道德讲的是人与事业,人与科技,人与经济的关系。
人与事业有官德、师德、医德等,人与科技有学术道德、人与经济有商德、消费道德、交易道德等。
(3)职业道德的价值——激发人创造的内在动力,诚信资本,社会发展的润滑剂,节省社会成本等。
4、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1)调节从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
(2)维护本行业的信誉
(3)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4)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
5、社会主义的职业道德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
指从业人员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尊重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道德操守。
表现为从业人员勤奋努力、精益求精,尽职尽责的职业行为。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基本的要求。
(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对从业者的道德要求,即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信守承诺,讲求信誉。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完善,职业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的现象,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一些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的缺失,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也败坏了一些企业名声。
因此提出诚实守信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3)办事公道。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职业的差别不再是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而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不仅从业者之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社会公民。
职业的划分也不是为特殊的利益集团和个人创造谋取私利的机会,而是为了公平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所以,办事公道就必然成为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
它指的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公平、公正、公道,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权害公,不以私害民,不假公济私。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特征的体现。
(4)服务群众。
就是在职业活动中一切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为群众着想,为群众办事,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服务群众是职业活动的内在需要。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每个公民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能力如何,都能够在本职岗位上,通过不同的形式为人民服务。
每一个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都自觉遵循服务群众的要求,整个社会就会形成一种人人都是服务者,人人都是服务对象的良好的秩序与和谐状态。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树立起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并通过兢兢业业地工作,自觉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尽到力所能及的责任。
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要体现奉献社会的精神。
【讨论】通过“黄健翔激情解说”的案例,请学生谈谈如何协调个人情绪、个人好恶与职业的关系。
【教师点评】同学们都谈得很好,对于职业道德要求也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了。
大学生学习职业道德知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对于今后从事职业活动具有重大意义。
那么接下来,我们要讲的是在求职和职业生活中,有哪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呢?
这对于我们大学生求职、就业,正确处理有关的法律关系,做到知法、守法,以及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哦!
(四)职业生活中法律的基本要求
与职业生活相关的法律很多。
普适性法律规范包括《劳动法》,特定法律规范有《公务员法》、《教师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安全生产法》等中有关职业活动的法律规定。
职业生活中最主要的法律有《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等,这是我们我们在课堂上要为大家重点介绍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思考】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我们看到今年大学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回想2005年广东的大兴矿难,123位鲜活的生命瞬间消失,有多少劳动者的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劳动法》是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
《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典。
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1)《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A.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B.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主要包括: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
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包括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讨论】(案例:
石头砸出来的官司)秦永芳能为丈夫讨回公道吗?
【教师点评】刚才有同学答得很好,两栋楼的居民已经默认了曾长永为妻子打扫卫生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因此请大家紧记: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法律的保护。
(2)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劳动合同分三类:
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劳动合同的订立(重点)
订立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者劳动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生产、工作条件;
劳动保护条件;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劳动纪律;
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广州市有规定,工作时间为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工作时间为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B.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思考】
(视频案例:
厨师出走)从这个案例里您懂得了什么?
C.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
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亦须采用书面形式。
【思考】(案例:
赔了夫人又折兵)这个案例说明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结束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依下列条件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四种情况):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条件解除: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形有: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用人单位亦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c、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无须说明理由,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但此时应依劳动合同规定补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如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尚未分摊完毕的培训费、招用费等。
劳动合同终止:
在期限届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3)劳动基准制度
劳动基准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工资报酬等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规范。
A.工资标准:
基本计算方式(计时、计件);
工资保障制度;
加班加点工资(150%、200%、300%)
大家要紧记:
国家规定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双方约定的工资、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B.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标准
C.劳动保护(特别是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a、禁止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及有毒有害作业;
b、国家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c、对女职工实行“四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a、严禁招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
b、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未成年工应缩短工作时间,
c、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及加班加点。
未成年工使用的劳动工具及工作台要适合其身体发育特点;
d、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至少半年一次。
(4)劳动争议和解决
劳动争议的解决有四个途径:
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民工爬塔吊讨薪钱追回人进拘留所的案例告诉我们,讨薪不能违法,劳动者要用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务员总数约637万人。
《公务员法》凝结了我国11年来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管理的做法,对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有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我国的公务员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2)强调公务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3)不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强调公务员无论职务高低,其工作性质是一致的,对党和国家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也是一致的;
(4)
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都是人民的公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务员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突破:
(1)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2)确立了分类管理原则;
(3)改革完善了职务级别制度;
(4)对职位聘任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务员法八大亮点
(1)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3)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4)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5)公务员不得违反16项纪律: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6)工作实绩成为公务员考核重点。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7)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8)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
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坚持职业生活中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是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4、明确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
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公务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公务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请辞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大学生职业素质与法律素质的培养
当代大学生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同时也肩负非常特殊的责任:
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将在当代大学生手中实现。
所以当代大学生的素质对祖国和民族的未来关系重大。
未来社会对大学生的要求将是综合性的,除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外,还需具备其他素质,其中就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如果这些方面的素质跟不上,将来在社会中往往会吃亏上当。
因此,在校期间我们就应注意培养自己各方面的素质。
1、大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大学生培养职业道德,就要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增强职业道德意识。
我们通过钟南山院士和袁隆平院士的事迹来感受一下,钟南山和袁隆平分别具有怎样的职业精神?
从中你感悟到什么?
我们大学生应该怎样培养自己的职业精神?
2、大学生职业法律素质培养。
培养法律素质首先要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其次是要增强职业法律意识、提高职业法律素质:
首先,要掌握与职业相关的一般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合同法、劳动法。
其次,要学习和了解具体的职业法律。
大学生要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兴趣选择自己的职业。
再次,抓住职业法律内容的重点。
总之,大学生应该加强职业道德素质与职业法律素质的培养,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为未来的工作做好准备。
大学生是社会中有相当文化底蕴的群体,自己的人生应该是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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