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9539050
- 上传时间:2023-01-07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6.35KB
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文档格式.docx
《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周公的法律思想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元圣周公,姓姬,名旦,亦称周公旦。
由于周公在其兄弟中排行第四,亦称叔旦。
周公一生经历了周文王、周武王、周成王三个时期,周公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成王之叔。
周公因为其采邑在周,所以氏号为周,被后世尊称为周公。
纵观周公一生,他经历了周人从发展壮大自身实力到武力讨伐商纣王,再到取代商人成为天下共主。
周公德才兼备,文武双全。
他辅佐武王发展周国,而后兴兵伐纣大获成功。
他辅佐成王平定三监之乱,而后封藩建卫营建成周,制定礼乐,最后还政成王。
周公制定的礼乐制度更是奠定了从西周到春秋的基本政治制度。
周公出身于与夏商有着同样古老历史的周部落,周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依附于夏商。
相传在夏朝的时候,周人从始祖后稷开始在夏世袭着“稷”一职,主管夏朝的农业。
夏朝衰落后,周人便由不窋率领迁到了落后的夏国西部居住。
后来不窋的孙子公刘率领周人迁到了豳,此后周人苦心经营,大力发展农业,组建了军队,初步具有了国家的规模。
后来古父亶公又率领周人迁到了岐山南的周原,此后周人迎来了大发展时期,农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国家规模进一步扩大,周人还修筑了城郭保护自己免受狄人的袭扰。
到了古父亶公之子季历时期,季历剿灭了周围的戎狄并与商国结盟。
到了季历之子周文王姬昌时期,经过文王几十年的发展,周国对商构成了很大的威胁。
周文王遭到了商国的囚禁,周文王逃出后便对商国展开了攻势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
而后周文王病逝,次子姬发继位,即为周武王。
武王继位后便与八百诸侯会盟于孟津商讨伐商大计。
适逢商王失道,东夷发生叛乱,商国倾全国之力征讨。
周国就在商国本土兵力空虚的时候向商国发起了进攻,商国临时征召战俘和奴隶应战。
由于商国军队的阵前倒戈,武王率领周军与各路诸侯军大败商军于牧野并攻占商国都城,商朝灭亡,周国成为天下共主,周朝开始。
武王在开创周朝基业后没多久便去世了,稳固周朝的担子便落在了周公身上。
武王打算传位于周公,周公不受,尽力辅佐武王之子成王。
当时的成王不足
以稳固住周朝的统治,周公便代周天子处理政务。
后来爆发了三监之乱,周公力排众议亲自东征平定了叛乱。
此时的周朝不仅更稳固而且势力范围也扩大了。
在平定三监之乱后,为了稳固周朝的统治,周公对天下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分封。
有鉴于夏商两朝,周公对以往的天命观进行了改进,制定礼乐,将“德”这一概念引入礼中,使礼更好地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符合了当时统治者的利益。
周公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人文始祖,是中国古代孔子之前影响最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其思想对于后世中国的政治、思想、法律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至圣先师孔子对于周公及其思想推崇备至,后世儒家将周公称为元圣。
对于由周公所制定的礼乐制度,孔子表达出了前所未有的推崇,“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
八佾》)便是最好的写照。
孔子甚至到了晚年仍保持着对圣人周公的崇敬之情,曾云“甚矣吾衰也!
久已吾不复梦见周公”(《论语·
述而》)。
周公的法律思想一方面来源于对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继承,另一方面来源于对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改进。
周公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不仅是以往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继承和总结,而且是后世中国法律思想尤其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鼻祖。
从周公开始,中国的法律思想开始由神本主义的法律思想逐渐过渡到人本主义的法律思想。
周公制作礼乐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孔子面对春秋的礼崩乐坏,将“仁”这一思想加入到了礼中,接着孟子将“义”也加入了,从此礼便有了“仁”“义”的核心,重新焕发出生机。
而后荀子更是将儒家的关于礼思想以及其他思想进行系统化理论化,为后来的汉儒传承周公的思想做了铺垫。
后来一代代儒家学者们都孜孜不倦的学习继承发扬从周公传下的思想。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被儒家奉为圣人的周公,其法律思想更是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上占据了主要地位。
由周公所提出的法律思想经由后人的传承发展成为了中华法系法律系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别于其他法系的法律思想。
周公对后世的影响并没有随着西周的衰落而衰减,周公的思想反而被后世儒家发展继承,影响着后来的中国人。
(二)研究概述
国外学者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研究情况由于本人语言以及查找条件的限制,本
人至今尚未找到相应的材料。
因此,本人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研究将仅限于参考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
国内学者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研究已经有了不少的成果,有不少系统性的研究并且各有侧重点。
在对周公法律思想研究的成果中,辜堪生和李学林两位学者合著的《周公评传》是一部重要的著作,该著作中的部分章节对周公的法律思想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
大部分国内学者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在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上,也侧重于对周公制礼的相关事迹以及周公的礼治思想。
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对周公法律思想中以德配天思想展开研究。
有的学者对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改进进行研究,也提出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现阶段度对周公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可归为德治思想和礼治思想。
二、德治思想
德治思想是周公法律思想中最具创新的思想,不仅影响深远而且内容丰富。
“德”在周公的思想体系中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周朝之前所不曾见的。
“德”在殷甲骨文中意为目不斜视地走直路,到了周朝其意义变为端正心态走直道,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言行举止无愧于心,适可而止。
《尚书》中多次记载周公提到“德”的意义和作用。
德治思想包括以德配天、敬德保民和明德慎罚。
德治思想是由周公创造的法律思想,之前并没有这一法律思想。
商朝是神权法思想主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因为商人讲“天命”,所以用“天罚”,刑罚残酷。
周人夺取天下后再单讲“天命”显然站不住脚了,因为讲“天命”的夏商都灭亡了,如何再使天下人信服变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
周公有鉴于前朝的覆亡,最终提出了“德”这一概念。
而由“德”所产生德治思想便是周公法律思想的重要部分,与礼治思想交互为用。
德治思想是周公对于中国法律思想的重要贡献,不同与礼治思想,德治思想是周公对法律思想伟大创新。
后世儒家更是将德治思想作为儒家法律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思想不断丰富发展完善。
(一)以德配天
以德配天是指天命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天命属于有德的统治者,统治者要注意自己的德行,否则就会失去天命,并让位于有德的统治者。
以德配天是周公德治思想的基础,是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修正。
周公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中的天命思想,可是单纯的提出天命思想已不足以对夏商两朝的灭亡做出合理解释了。
周公继承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以德配天来解释以往出现的政权更迭中的天命转移现象。
周公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
蔡仲之命》)。
周公认为,拥有天下归于有天命的统治者,只有拥有德行的统治者才拥有天命。
虽然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仍不脱离夏商神权法思想中君权神授的天命观,但是周公把以德配天思想落脚于德,即统治者个人的行为以及道德素质关乎于国家统治的安危。
也
就是说,以往夏商神权法思想重于神事,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重于人事。
夏朝提出了“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夏朝统治者通过声称“有夏服天命”来欺骗广大的民众。
夏国对于不服的方国同样采取“天罚”,《尚书·
甘誓》中有“有扈氏威儒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然而夏朝被同样宣称“天命”的商朝取代,商的朝神权法思想继承发展了“天命”“天罚”的思想,商的朝神权法的内容也得到了完善。
商人并没有对“天命”如何转移作出合理的解释,只是一味强调“天命”,“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礼记·
表记》),“天罚”也变得更加的残酷,这也埋下了其灭亡的种子。
周人很早便提出了“天命靡常”,后来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思想来修正夏商神权法思想。
以德配天思想承认天的尊贵神圣地位,天对天下苍生起支配作用,统治者享有“天命”,这是上天的旨意,统治者拥有统治天下的绝对权力。
但是“天命”不是永恒的,“天命”会发生转移,“天命”转向有德行的统治者,有德行的统治者代表民意。
正是由于商纣王的残暴没有德行,上天才不会眷顾商国,“天命”转移到了有德行的周王。
因为夏商只强调“天命”,所以只能依靠“天罚”的手段维护“天命”。
周公采用了“德”的观念来解释论证周代商的原因,这样一来便形成了周的刑罚依附于“德”的统治方式来维护“天命”。
周公将“德”引入原有的夏商神权法思想中,修正了神权法思想,将“天命”归于人事而不再仅仅是事奉鬼神,创造了周的德治思想体系。
周公以后的周朝统治者不仅重视“天命”,更重视他们自身的个人素质以及德行。
周公不但继承了夏商神权法思想,宣扬君权神授的“天命”观,而且还改进了夏商神权法思想,创造了“天命”归于“德”的“天命”转移观。
从周公的以德配天思想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逐渐由神本主义过向人本主义转变。
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统治者注重事奉鬼神,西周的统治者则既重视神事又重视人事,春秋以后的统治者便不注重事奉鬼神只重视人事了。
可以说周公对于中华法律思想的发展功不可没。
以德配天思想以“德”作为载体,将神权法思想转变为具有道德倾向的法律思想。
周公一改夏商统治者只重视神的做法,将目光转到民众身上虽然是为了稳固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统治,但是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次巨大飞跃。
以德配天是西周实施德治的基础性理论,确立了西周王室的政治合法性。
同时以德配天思想是中华民族民本思想的源泉,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形成意义重大,是后世儒家学派极力宣传的法律思想。
(二)敬天保民
敬天保民是指要尊重“天命”并注重统治者自身的德行,要体恤百姓。
敬天保民思想是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创造性发展。
周公作为一名优秀的统治者,在其统治期间不可能没有注意到底层百姓生活艰辛。
令周公不能忘记的是,商纣王不顾及百姓的生活,如何被民众抛弃。
周公提出了以德配天用以解释“天命”的转移,用敬德保民以警示周朝的统治者要懂得爱惜民众。
夏商两朝灭亡的内在原因都是因为统治者的腐化堕落,沉迷于享乐,忽视了民众的疾苦,当有民众反抗时,却只使用残酷的刑罚来应付,反而加速了王朝的覆灭。
周公不可能不清楚这其中的利害,他提出了这一具有浓厚民本思想的法律思想来教育后世的统治者们。
周公告诫周王室的成员,“继自今嗣王,则其无淫于观,于逸、于游、于田,以万民为正之供”(《尚书·
无逸》),不要骄奢淫逸,好逸恶劳,要以夏桀商纣的亡国为鉴。
敬天保民实质是敬德保民,其基础为以德配天思想。
如果将敬天保民中的敬“天”改为敬“德”,则不会影响该思想意思的表达。
因为以德配天在“德”不在“天”,所以敬德保民敬“天”更敬“德”。
“敬德”是指统治要对“天命”毕恭毕敬小心谨慎的行事,要注意民众的生活状况,尊重民意,使臣民拥戴自己,不要过分的压迫民众,学会体恤民情。
夏商神权法思想中并没有敬德保民思想的元素,只有敬天的元素,即如何事奉鬼神,祭祀祖先等,并不要求统治者要注意德行以及爱护民众。
夏商神权法中只有关于统治者如何敬天,重视神,举行宗教仪式的内容,依此来顺应天命。
敬德保民思想要求统治者要敬天,敬天的关键是敬德,注意自己的德行,体恤民情,顺应民意,这样才能顺应天命。
我们需要认清楚的是,周公提出敬天保民思想的目的在于维护贵族奴隶主的特权统治的长久稳定,虽然考虑到了民众的生活疾苦,但是并不以广大平民和奴隶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
“保民”是为了让民众围绕在统治者周围,拥护统治者的统治。
不过这一思想也为周王室延续八百年之久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周公德治思想中,以德配天是对政权合法性做出的解释,有助于缓和矛盾稳固政权;
敬天保民是对如何继续延续政权稳固对当政者做的要求,具有警示作用。
敬天保民思想不仅是对以德配天思想的补充,而且是基于以德配天思想对神权法思想修正的补充思想。
(三)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是指推行德政并谨慎使用刑罚的法律思想,出自《尚书·
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内容最为丰富的法律思想,是周公德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周公的主要法律思想。
有鉴于商王朝的最后统治者商纣王的无道统治,滥用残酷的刑罚,最终导致失去民心,乃至亡国的教训。
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要求周朝统治者要实行德政的同时对于刑罚的使用应采取谨慎小心的态度,不要轻易的动用刑罚。
明德慎罚思想是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进一步发展,是周公德治思想的重要体现。
在明德慎罚思想中,“明德”为本,“慎罚”为辅,“慎罚”以“明德”。
“明德”在刑罚上必然表现为“慎罚”,反过来“慎罚”是“明德”在刑罚上的体现。
明德慎罚思想的提出一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残酷面貌。
之前在神权法思想主导下,统治者滥用刑罚,刑罚残酷,不考虑受刑者的痛苦感受。
为了彰显“天罚”的威严,刑罚的残酷程度不断上升,刑罚波及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而在明德慎罚思想主导下,统治者被要求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谨慎的使用刑罚。
“明德慎罚”观念的树立,是神权法思想变革的标志。
明德慎罚作为周公德治法律思想中的重要部分,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
康诰》中有,“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
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
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眚指故意犯罪,非眚指过失犯罪;
惟终指惯犯犯罪,非终指偶犯犯罪。
也就是说,要区分犯罪中的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对于故意犯罪和惯犯犯罪,即使是犯了小罪也要处以重的刑罚;
对于过失犯罪和偶犯犯罪,即使是犯了大罪也可以处以轻的刑罚。
有别于夏商神权法时代的对犯罪主体毫不加以区分,全部对其施用“天罚”的做法,周公将“德”的观点加入到对犯罪主体的区分辨别上,并区别对待,很好的体现了明德慎罚。
尚处于奴隶社会时期的周公能够提出这种对不同犯罪主体和情节的犯罪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的法律思想观念,不得不说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上的一大进步。
第二,三赦之法的观点的提出。
根据《周礼·
秋官·
刺史》记载,周朝有三赦之法,即“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髦,三赦曰蠢愚”。
即对于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老体弱的老年人和精神智力有问题的这三类人,除了故意杀人这种犯罪外,一般可以免除大部分的刑事责任。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周公德治思想中明德慎罚的思想。
第三,体恤鳏寡和孕妇。
梓材》中有,“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含由以容”。
即对于鳏寡老人和怀孕的妇女要多加关照,减轻他们犯罪所应遭受的惩罚。
主要因为鳏寡老人和孕妇是弱势群体,其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小,也不会对统治者造成太大的威胁,所以可以对他们采取体恤的政策。
这充分体现了周公法律思想中的明德慎罚思想。
第四,缩小株连范围,提倡罪止一身。
有鉴于商王朝时期的刑法残酷以及刑罚的大量滥用,过多的使用族刑,导致了大量的无辜臣民遭受牵连。
周公提出了废弃族诛、连坐等残酷的刑罚主张,提倡缩小株连范围,罪之于一身。
在《尚书·
康诰》中,他还强调说,“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况在群臣”,以此来宣扬他的明德慎罚法律思想。
第五,反对乱罚无罪和滥杀无辜的行为。
周公反对过去夏商神权法时代“乱罚无罪,滥杀无辜”的做法,他认为对于广大的被统治者,应采取慎罚开释的做法,减少民众不必要的畏惧心理。
尤其对于刚被征服的殷商旧民,要缓和他们的情绪,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采用较轻的刑罚来管理他们。
应该主要依靠德政对广大的民众实行怀柔的治理。
第六,刑罚适中。
周公主张采用中刑,要宽严相济,采用适中的刑罚,同时要罪刑相适应,使刑罚适中。
立政》中周公曾对司寇苏公说,“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由此可见周公明德慎罚的思想,对于夏商神权法时期采用过重的刑罚来体现“天罚”威严的做法予以纠正,这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第七,先教后诛。
周公主张先教后诛,“勿庸杀之,姑为教之”(《尚书·
酒诰》)。
周公认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单纯的惩罚犯罪者,以此来体现王权的神圣和威严;
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犯罪者和没有犯罪的百姓,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减少犯罪。
周公在民众群饮的问题上很好的采用了先教后诛的方法。
酒诰》有“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其大概意思是对于参加群饮的周人,把他们押回到周国,教育他们,然后再惩罚他们;
对于参加群饮的殷商旧民,由于群饮是他们的习俗,采取教育他们并不惩罚他们的做法,其目的在于最后使他们放弃群饮的陋习。
周公先教后诛的做法,是明德慎罚的重要体现,被后世儒家所推崇。
后世儒家学者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就是教化百姓为善,来减少或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罚具有的教化功能,即使在今天,也仍然是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
先教后诛也是周公及后世儒家法律思想的一重要内容。
第八,谨慎断案。
周公认为统治者对于刑狱案件要小心谨慎的处理,以免出现冤假错案。
康诰》周公提出“要囚,伏念五日,至于旬时,疲敝要囚”,即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考虑五六天,甚至要考虑十天或者更长的时间。
这便是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断案中的具体体现,对于今人也是意义重大。
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更加的慎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周公德治思想中的重要内容,要求统治者在处理政务中要实行德政,注重自身的德行。
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体恤民情,针对不同的犯罪主体要区别对待,要区别对待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的区别。
还有对于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即对社会危害性小的特殊群体,如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年老体弱的老年人以及精神不正常神智不清晰的人等。
对于鳏寡孤独的老人和孕妇在处理上也要予以适当的优惠,减轻他们的痛苦。
明德慎罚思想同时还要求,刑法的适用上要适中,避免出现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
对于刑罚适用的对象上,要应做到罪之于一身,尽量缩小株连范围,刑罚的手段也要尽量避免过于残酷。
杜绝夏商神权法时代大量使用的族诛、连坐,不要让无辜者遭受不必要的惩罚。
同时统治者在处理案件,断狱的时候,要慎重再慎重。
民众的教化工作十分重要,不能忽视,要注意到刑罚的教化功用。
不要一味的使人民屈服于严刑峻法,应学会以德服人,宽猛相济,恩威并重。
周公的德治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不仅是以往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的创造性改造,而且是后世中国法律思想尤其是儒家法律思想的开端。
德治思想是周公法律思想的一大创新,更是周公礼治思想的基础。
礼治思想是德治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同时德治思想为礼治思想提供了更为深层次的理论支持。
德治思想为里,礼治思想为表,二者共同构成了周公的法律思想。
三、礼治思想
礼治思想是周公法律思想中的重要部分。
《荀子·
富国》中有“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也就是说,礼是调整社会各方面行为规范的总和,礼治是通过礼对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整。
礼很早便在中国出现了,礼在周公以前便已经很成熟了。
据《说文解字》记载,“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
夏商神权法时代,礼是作为“事神致福”的仪式存在的,具有浓厚的宗教神权法意味。
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中礼服务于神权,殷商时代的礼中也存在宗法的成分,但仍然以服务神权为主要内容。
夏商神权法思想中“天命”是核心思想,该思想指导下的统治者对被统治者采取“天罚”的惩罚方式,为了展现上天的威严,“天罚”通常都相当残酷。
周人取代商人后,有鉴于商朝神权法思想只重视神不重视人的特点,周公对当时流传下来的礼进行了收集、整理、修改和添加,史称“周公制礼”。
“周公居摄三年,制礼作乐。
”(《尚书·
康诰》),周公一改前朝礼中只重“事神致福”的风气,重视人的价值,突出了人本思想,被统社会所接受。
周公所制周礼中的宗法成分增多并成为西周礼乐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之一。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礼记·
大传》)这都是周公制礼的基本原则。
周公所制定的“礼”,是宗法等级制度的依据和标准。
“亲亲”和“尊尊”都是礼中的宗法原则,“亲亲”是为了维护家长制度,“尊尊”是为了维护君主制度。
周公制礼关乎国家、社会乃至个人言行的各个方面,周礼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
礼治思想是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法律思想,西周以礼为法,以礼治国。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的宗法制度以血缘为纽带,整个国家就是一个大家族,大小统治者都受族长周天子的管辖,整个国家就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夏商两朝盛行父死子继以及兄终弟及两种继承制度,同时期周人也采取这两种制度,无论是季历还是武王都不是
嫡长子。
为了保障周王室继承秩序的稳定,周公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作为宗法制度的主要内容,西周的繁荣昌盛与实行礼治密不可分。
《礼记·
曲礼》中的“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
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由此可见,周公制礼对西周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周礼带有法律的强制作用,当有人违反了礼的规定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礼治是西周法制的核心,礼治维护了周王室在王权和族权上的绝对优势。
礼对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作用重大,礼治思想对于指导西周法制建设同样意义重大。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
曲礼》),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各有侧重的运用礼教和刑罚。
“礼不下庶人”是指对平民和奴隶不适用礼教而采用刑罚来治理;
“刑不上大夫”是指对贵族不适用刑罚而采用礼教来治理。
不可否认的是,周公所制周礼相对于夏商神权法法律思想下制定的前朝之礼是一大进步,重视人的要素,采取缓和的方法统治,一改礼给世人留下的残酷印象。
周公的礼治思想对儒家的影响深远,儒家的创始人孔子面对春秋的乱世提出了“为国以礼”(《论语·
子路》)的主张,其目的在于天下重归于周礼下所维持的稳定的状态中去。
后来的孟子、荀子以及其他儒家代表人物也不断的集成丰富礼治思想,该思想也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儒家奉周公为圣人,对周公的礼治思想也是奉为经典并不断的对其内容进行丰富。
孔子首先将“仁”这一思想加入到了礼中,接着孟子将“义”也加入了,从此礼便有了“仁”“义”的核心,重新焕发出生机。
后世的儒家更是提出了关于礼治的主张,即“五伦”、“亲亲”以及“天道之理”,“五伦”是指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以及朋友五种人伦关系,在处理这五种关系时要通过“正名”来强化尊卑贵贱,最终实现严格的等级制度;
“亲亲”是指宗法制度要坚决维护,保护家长制度,讲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
子路》);
“天道之理”是指将礼神圣化,使民众敬畏礼,遵从礼,达到礼治的目的。
周公制礼是西周初年一件重大的历史事件,其不仅是造就了西周的礼乐制度和礼乐文化,而且使得礼治思想伴随周礼传承并对后世儒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周公的法律思想尤其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所信奉,并作为儒家法律思想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浅谈 法律 思想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