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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
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结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售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美元交易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
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
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
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现汇买卖价指外汇指定银行向客户买卖外币现汇时所使用的汇率。
外币现汇就是从国外汇入的、没有取出就直接存入银行的外币,它包括从境外银行直接汇入的外币、居民委托银行代其将外国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外国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外币私人支票等托收和贴现后所收到的外币。
现钞买卖价指外汇指定银行买入或卖出外币现钞时所使用的汇率。
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外汇衍生产外汇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外汇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签订远期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日期,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例如,某进口企业预计3个月后将向国外进口商支付一笔美元货款,为锁定财务成本,该企业可以与银行提前签订远期售汇合同。
这样,3个月后无论当时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如何变动,该企业都可以按照事先约定的汇率用人民币从银行购买美元货款,降低了汇率风险。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在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中,境内机构与银行有一前一后不同日期、两次方向相反的本外币交易。
在前一次交易中,境内机构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交易中,该机构再用人民币按照约定汇率从银行换回外汇;
上述交易也可以相反办理。
例如,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进口商支付的出口货款500万美元,该企业需将货款结汇成人民币用于国内支出,但同时该企业需进口原材料并将于3个月后支付500万美元的货款。
此时,该企业就可以与银行办理一笔即期对3个月远期的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即期卖出500万美元,取得相应的人民币,3个月远期以人民币买入500万美元。
通过上述交易,该企业可以轧平其中的资金缺口,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掉期掉期也称互换,是交易双方依据预先约定的协议,在未来的确定期限内,相互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或者支付的交易,包括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掉期等类型。
远期外汇买卖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合同,规定买卖外汇的数额、汇率和将来交割的时间,到规定的交割日期(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某一日期)再按合同规定进行交割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买卖最长期限为一年。
择期外汇买卖在做远期交易时,不规定具体的交割日期,只规定交割的期限范围。
在规定的交割期限范围内,客户可以按预定的汇率和金额自由选择日期进行交割。
外汇期权客户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拥有在期权到期日或以前执行或放弃按约定的汇率向银行购入或售出一定数量的货币的权利。
按照执行期权的日期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持有人只有在合约到期日才能决定并宣布是否执行合约,而美式期权持有人在合约有效期内的任何一个营业日都可决定是否执行合约。
外汇期货外汇期货合约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规定的时间依据现在规定的汇率以一种货币交换另一种货币的标准化合约。
在外汇期货市场买卖外汇期货合约的交易,称为外汇期货交易。
货币互换交易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相互交换不同的货币和利率的债务,以达到规避未来汇率和利率变动的风险,并降低筹资成本目的的交易。
互换包括三个基本步骤:
交易双方先以约定的协议汇率进行本金的互换,再按照原债务的利率进行利息支付的互换,最后在互换到期日,双方以协定汇率换回原本金。
外汇期货期权期权买方有在期权到期日或以前执行或放弃执行以执行价格购入或售出标的货币期货的权利。
与货币期权的分别在于:
货币期货期权在执行时,买方将获得或交付标的货币的期货合约,而不是获得或交付标的货币本身。
NDF——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一种离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双方基于对汇率的不同看法,签订非交割远期交易合约,确定远期汇率、期限和金额,合约到期时只需将预订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与本金金额、实际收支毫无关联。
组合售汇有即期购汇支出业务的企业通过将人民币抵押外汇贷款与远期售汇相结合,达到降低成本目的。
需要即期对外付款的企业可以利用远期汇率相对于即期汇率较为优惠的条件,与银行签订远期售汇合同,同时将人民币存款抵押同期限的外汇贷款,并使用外汇贷款对外付款,未来到期日按照约定的远期汇率用人民币购汇后偿还外汇贷款。
此项操作成本可能低于即期购汇的成本。
组合售汇是中国银行新开发的产品,是否能节省的成本取决于即期和远期汇率差以及人民币存款和外币贷款的利差,如果即远期汇差足以弥补外汇贷款与人民币存款的利差,组合售汇交易可以达到节省成本的目的。
汇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客户根据自身对某种货币汇率波动的把握,通过期权组合,在承担一定利息损失风险的前提下,与银行签订结构性存款协议,以争取获得比定期存款利率更高的收益率。
汇率风险敝口汇率风险敞口主要来源于银行表内外业务中的货币错配。
当在某一时段内,银行某一币种的多头头寸与空头头寸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差额就形成了风险敞口。
头寸平盘头寸平盘是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头寸的限额管理规定和自身对结售汇头寸的风险管理需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的买入或者卖出头寸的平补交易。
结售汇头寸结售汇周转头寸是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外汇指定银行持有,专项用于结汇、售汇业务周转的资金,包括具体数额及规定的浮动幅度。
即期外汇市场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和现价成交的外汇交易市场。
远期外汇市场指成交日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交割结算的外汇对人民币的交易市场。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
例如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
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
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
全球授信全球授信是指银行根据跨国公司全球业务拓展的实际需要,将企业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扩展到国外,使企业海内外业务的发展都能获得便捷的银行服务支持。
全球授信主要包括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多种境内外授信便利。
综合部分
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
外汇管理广义上指一国政府授权国家的货币金融当局或其他机构,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控制和管制行为;
狭义上是指对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实行一定的限制。
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居民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
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办事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已取得境外居留权的人员除外)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常驻国际组织使团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居民法人包括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部队;
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视为居民法人;
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视为居民法人。
非居民外汇管理条例所称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境内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驻华机构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来华人员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外汇账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在经批准经营外汇存款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开立的账户。
外汇结算账户是我国外汇账户的一种,根据有关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应当按规定经外汇局批准或备案,其收入范围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项下外汇收入,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项下支出,结算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境内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自由兑换亦称货币可兑换。
在纸币流通条件下,一个国家或货币区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制,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将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相兑换,用于对外支付或作为资产来持有,包括货币完全可兑换和部分可兑换。
经常项目可兑换本国居民可在国际收支经常性往来中将本国货币自由兑换成其所需的货币。
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对经常项目客人兑换性作了明确的定义,在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款中对基金成员国在可兑换性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
(l)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
歧视性的货币措施主要是指双边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
(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其它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
总之,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
这是一国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经织协定》第八条款国后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
我国于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国际货币经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单位,亦称“纸黄金”。
它是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
会员国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它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作国际储备。
但由于其只是一种记账单位,不是真正货币,使用时必须先换成其他货币,不能直接用于贸易或非贸易的支付。
特别提款权定值是和“一篮子”货币挂钩,市值不是固定的。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等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边境贸易包括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其中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者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外汇指定银行指经外汇局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出口加工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
其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
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
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出口收汇核销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出口收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逾期未收汇指超过最迟收款日期而未结汇或收账的出口货款。
进口付汇核销是以付汇的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货物进口到国内或有其他证明抵冲付汇的一种事后管理措施。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格式、进口单位填写、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并凭以办理进口付汇的凭证。
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外币计价结算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买卖、租赁及其他交易活动,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行为。
打包放款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凭以该出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为抵押,向该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产、备货、装船的贷款。
出口押汇出口商将货物装运出口后,以提货单据作为抵押品,签发由进口商或进口商委托承兑的银行作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以此向银行通融资金的业务。
加工贸易指把加工和扩大出口或收取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来件装配。
寄售贸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委托代销客户(代销人)在当地市场代为销售,货物售出后,再将货款扣除佣金后汇交出口商。
转口贸易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一种商品交易方式。
易货贸易指根据买卖双方的协议,以物换物形式的贸易方式。
服务包括运输、旅游、通讯、建筑、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各种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娱乐服务以及政府服务。
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200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通过一个公共数据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国数据。
各商业银行总行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商业银行营业网点通过内部网络与其总行连接。
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也与数据中心平台联网,各级外汇局通过内部网络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连接。
这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的标准售汇,每一笔售汇信息均进入系统。
如有重复售汇,系统就会自动识别提示。
外汇局对特殊售汇的核准信息也可以通过系统传送到银行,供银行调阅查询。
外汇局、银行联网操作,信息共享并交叉核对,可以有效防止重复售汇,及时、自动汇总个人购汇信息并进行分类,从而加强对个人购汇情况的分析和监管。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十二个部委分别管理的进出口业务的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在"公共数据中心",为政府管理机关提供跨部门、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同时为企业提供门户网站,联网办理各种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通关管理、出口收汇管理、加工贸易管理、出口综合管理、企业综合管理以及其他综合业务。
具体是:
给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舱单、进口汽车证明、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税票以及各类进出口许可证件等电子底账联网核查、核注、核销等应用项目,以及企业在网上办理进出口报关、出口交单、出口退税等业务的应用项目。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外债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外债登记
国家对外债借入、使用、偿还情况实行登记管理的制度。
实施外债登记和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外债统计监测全面反映全国外债总量变动、债务分布、债务结构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买方信贷出口方银行直接向买方(进口商、进口国政府机构或银行)提供贷款,使国外进口商得以即期支付本国出口商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卖方信贷出口方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进口商延期支付货款。
出口信贷出口国为了支持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国际竞争力,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本国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向本国出口商或外国进口商(或银行)提供较市场利率略低的贷款,以解决买方支付进口商品资金的需要。
根据贷款对象,出口信贷可以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
进口押汇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时,应进口商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福费廷也称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出口商把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卖给当地银行,提前取得现款地一种资金融通方式。
保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打包放款出口地银行为支持出口商按期履行合同、出运交货,向收到合格信用证的出口商提供的用于采购、生产和装运信用证项下货物的专项贷款。
打包放款是一种装船前短期融资,使出口商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办理采购、备料、加工,顺利开展贸易。
出口贴现银行保留追索权地买入已经银行承兑、未到期的远期票据,为出口商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的业务。
提货担保当进口货物早于货运单据抵达港口时,银行向进口商出具的、有银行加签的、用于进口商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的书面担保。
这种贸易融资特别适用于海运航程较短、货物早于单据达到情况。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出口贸易,凭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单据、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有关凭证、赔款权益转让协议等,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远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等到汇票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保证文件。
延期付款指双方约定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贸易融资。
外国企业贷款指境外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务(应付账款除外)。
国际金融租赁指境外机构提供的融资性租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组织提供的贷款。
项目融资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它应当具备以下性质:
(1)债权人对于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和收入没有追索权;
(2)不需要境内机构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偿债;
(3)不需要境内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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