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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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域范围内适宜区域(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非特殊污染源地区)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旧城改造、园区改造、环境提升等建设项目,涉及海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电力通讯管线、燃气管线、过街天桥、照明工程、零星修缮、应急建设工程等除外。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共同推动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
市海绵城市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具体工作。
各区海绵办负责本行政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配合市海绵办做好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国土、人居环境、交通、住建、水务、城管、审计、各区政府(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合作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工作流程,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审批。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海绵设施审查要点和相关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强化对海绵设施的审查,并在批复中载明相关海绵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保障政府投资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需求。
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资金筹措、保障、监管等工作;
负责制定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开展海绵设施建设。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土委)负责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深圳市海绵城市规划要点和审查细则》并组织实施;
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各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中;
负责在土地出让条件、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两证”的核查、许可等审批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验收。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落实情况纳入规划、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道路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道路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道路交通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住建局负责制定房屋建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房屋建筑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水务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水务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水务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负责制定公园绿地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管控流程,协助住建局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要求纳入全市公园绿地工程的审批体系中。
各区政府(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特别合作区负责辖区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建立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管控机制,负责在辖区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审批中落实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市审计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海绵设施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他各有关建设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编制和审查
第六条市规土委按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组织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深汕合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重点区域及本地区情况,组织编制区、片区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并滚动编制建设计划。
第七条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批准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主要指标纳入总体规划,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明确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空间开发管制的要素之一。
编制或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块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编制或修编各层次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各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八条编制或修编各类、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时,应当纳入海绵城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九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将规划成果充分征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海绵办备案。
相关法定规划、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单位,应将涉及海绵城市的规划成果充分征求同级海绵办意见。
三、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海绵设施应当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应当贯彻应做尽做的要求,统筹考虑项目全寿命周期内海绵设施与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将海绵设施规划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的各个阶段,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海绵城市相关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结合项目前期勘察情况,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的规划设计工作,保障相关经费,并确保在各阶段报送材料中编制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业主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违反本办法进行设计、建设或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编制的详细蓝图、更新单元规划等详细规划中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
海绵城市专题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明确区域是否适宜开展海绵设施建设,明确区域内生态控制线、蓝线等相关范围,细化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详细蓝图或更新单元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相关专题的审查。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中应当有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的相关阐述,明确建设海绵相关设施的必要性及海绵设施建设目标。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思路和具体措施,并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明确建设规模、内容及投资估算。
市发改委在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中应当强化对海绵设施技术合理性、投资合理性的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载明。
市规土委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相关设施建设作为基本要求予以明确;
在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将建设项目是否开展海绵相关设施建设作为基本内容予以载明。
选址阶段明确开展海绵设施建设的项目,市规土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当列明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生态控制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方案设计阶段的报批文件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篇。
海绵城市专篇内容包括且不限于区域排水系统图、项目汇水分区图、设施布局图、项目目标及设施规模核算表等;
用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项目,还应当提供计算书和数学模型。
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方案设计阶段技术审查服务。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前,应当取得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关于该项目方案设计的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
市海绵办联合市规土委、市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费用由政府予以保障。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中的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判定项目目标、设施规模及布局等是否满足要求,并出具核查意见书,对于不满足要求的,在核查意见书中列出修改建议,在施工图编制工作中落实。
市规土委在受理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时,应当将海绵城市专项技术审查意见列入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中。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海绵设施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并落实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开展相应深度的海绵设施设计,编制海绵城市设计图纸。
各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及标准,强化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的审查,并将海绵城市审查结论明确列入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中。
市规土委应当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书进行复核,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查意见中列明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时,应当充分保障项目海绵设施的规划、建设、设计、监理等部分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在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许可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核发施工可证。
市水务局在水利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市交委在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备案等环节时,应当根据载明海绵城市审查结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备案。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不得降低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涉及竖向调整,海绵设施类型、位置、规模调整等重大变更,可能导致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效能发生改变的,应当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四、施工建设
第十九条海绵相关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部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施工过程监督并保存相关设施的过程管理材料。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图纸进行海绵城市工程或设施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减少项目或降低施工标准。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进场原材料必须经中介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
施工过程应当形成一整套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项目完工应编制提交专项竣工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海绵设施建设加强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查、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
应当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材料必须进行退场处理,杜绝工程使用不合格材料。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海绵设施验收时应当做好海绵设施建设技术服务,不得出具降低海绵设施建设标准的变更通知,重大变更必须经原审图机构审查通过才能实施。
五、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专项验收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规划验收应当定为不合格。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海绵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编制海绵设施的相关竣工资料。
六、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海绵办负责组织制定我市海绵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相关技术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
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
若无明确监管责任主体,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人管理,可尽量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实现智慧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制订服务标准,按效付费,充分调动管养单位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行经济效益。
七、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市海绵办及相关部门应当为从事海绵设施设计建设、维护、管理活动的单位提供培训和相关宣传工作。
第三十一条深圳市海绵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授权部门应鼓励建设项目实践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对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施工、运行、维护工作中积极推进的组织和个人给予激励。
具体激励政策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授权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按年度对深圳市市直相关部门、区(新区、前海管理局)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
八、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单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将其违章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相关规划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市海绵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海绵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市海绵办应当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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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海绵 城市规划 建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