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设施与设备相关法律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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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机械租赁业务,组织专业维修、检测网点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4。
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机械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5。
组织协调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施工机械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的拆装、检修,建立必要的资质审查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或指定单位负责审批。
第六条
企业经理(厂长)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负责审定企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对企业技术装备资产价值、技术状况和设备生产能力负直接责任。
3.对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并督促实施。
4.负责设备资产经营决策,管好、用好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
5.协调好施工生产和设备维修的关系,防止拼设备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SBFG—001
11—3
6.组织机务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
7。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机活动。
第三章
前期管理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从装备规划、选型、购置、点收、安装、调试到验收投产,都要有专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
主要机械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大型机械设备和进口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设置.新型机械设备到货前,应事先做好机务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使用前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清点、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条
企业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图纸,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
自制的机械设备经试用、检测,证明其质量、性能合格后,方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11—4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保养规程和管理制度。
主要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
所有机械设备都要有人负责。
多班作业时,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
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
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理的机械,在使用初期要执行走合期保养。
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技术记录,总结磨损规律。
企业要重视燃料、润滑油料等的正确管理和机械设备的合理用油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安全装置灵敏、可靠。
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责任的,必须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承包内容,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起考核;
对因拼设备、违章作业、失修、失保造成机况严重劣化、费用超支者,应按承包合同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
操作证应每年复查一次;
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或进行维修.
11—5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锅炉、动力、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测试工作.第五章
检修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按需修理的检修制度(简称定检维修制).各类机械设备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由企业主管门自行制定。
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
按照机械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编制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的年(季)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修理单位要完善机械设备修理工艺,建立、健全修理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机械修理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成本.要面向施工,服务到现场。
机械设备送修时,双方应签订修理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
承担外单位修理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修理资质.送修单位一般不得将机械设备委托给无修理资质的企业修理。
企业要做好配件的合理贮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改造、更新、报废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机械设备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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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规划。
大型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报废:
1.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
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机械设备报废时,应事先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
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向外租赁或转让。
第七章
安全生产第十九条
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更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安装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设置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
11—7
程。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辅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的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
大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2万元者。
重大事故:
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者.
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时所需的工、料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机械设备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大事故由企业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将机械设备事故情况定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设备事故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出。
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应汇总重大设备事故情况,报建设部施工管理部门.
11-8
第八章
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第二十五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并建账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
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
运转时间记录;
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技术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机械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库存机械设备管理规则进行维护、管理。
对长期不需用的机械设备要积极进行转让、外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机械设备定额管理制度和单机或班组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和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有:
主要机械设备完好率、主要机械设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设备固定资金利税率。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理能力,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现代化。
11—9
第九章
机械设备租赁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发展机械租赁经营业务.可采取对内、对外或任务承包等租赁形式,提高机械设备的经营效益.
租赁双方要密切配合,为设备租赁创造条件。
出租单位要做到:
按时提供完好机械设备,面向施工现场,服务周到.
租用单位要做到:
为机械设备创造作业条件,指派经过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安排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向外单位出租机械设备时,双方应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可按当地社会租赁费收取,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安排机械技工和机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在职机务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11-10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大型、贵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担任.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机务职工,企业应制定规划,通过定期轮训或岗位练兵,提高其基本技能,限期达到上岗要求。
企业对机务职工应提倡一专多能.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机械设备管理评优活动。
对获得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务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组织机务职工开展机械设备操作、维修的岗位练兵、比武和红旗设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第三十八条
对于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或管理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11-11
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土木、建筑、安装、机施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施工机械修理企业。
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建设部施工管理司。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原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SBFG—002
17-1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
注: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按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空中、水上交通工具及水上设施.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1
基本原则
1.1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1.2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1.3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
4生产设备的安全,应通过下列途径予以保证:
a。
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标准制造、检验。
b.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
c。
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d.安装、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应载明安全要求。
17-2
5生产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
当安全技术措施与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a.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危险.
b。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除直接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在设备上适当采用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6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
一般要求
2.1适应能力
设计生产设备,应规定其使用寿命。
按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气压、风载、雨雪、辐射、粉尘、负载、冲击、振动、微生物、动物、腐蚀性介质等)要求,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该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磨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2预防断裂
生产设备的各种受力,零、部件及其联接,必须合理选择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按规定使用时,不得
17—3
产生断裂和破碎。
3材料
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寿命内,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3.1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
在必须使用时,则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生产设备的零、部件,如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应选用耐老化或抗疲劳材料制造,并应规定更换期限.其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材料老化或疲劳期限。
3.3生产设备易被腐蚀或空蚀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或采取某种方法加以防护。
2.3.4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2.4稳定性
2.4。
1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载或其他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
4.2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或不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3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
2.4.4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
SBFG-002
17-4
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5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尖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2.6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6。
1操纵器
设计、选择和布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分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
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机械等)联锁装置。
对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各种操纵器的功能应明确可辨,避免混淆。
必要时应辅以容易理解的形象化符号或文字说明.使用形象化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
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根据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以及操纵器的类别加以选择,并应符合各类生产设备专用标准的相应规定。
操纵力的推荐值见附录B。
e。
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
操纵器应尽可能与相应的信号装置设在相邻位置或形成对应的空间关系。
f。
操纵器的形状、尺寸、间隔和表面特征,应满足安全可靠、操纵舒适和便于操作的要求。
g。
操纵器数量较多时,其安装和布置,应能保证正常的动作
17-5
次序或在设备上给出明显指示正确动作次序的示意图。
2.6。
2信号和显示器
信号和显示器的设计、选择和布置,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
a.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适应信息的特性.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
当信号和显示器的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
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的界限。
b.信号和显示器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以保证清晰易辨、准确无误.
c.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出故障的位置。
危险信号,应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
2.7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
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在30m(含30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2.7.1操纵姿势
17-6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站姿。
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
必要时,可采用坐、站、走三者交替的操作姿势。
2.7。
2座位
生产设备提供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其功能的发挥。
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调节高度和角度。
座位结构及尺寸应符合人体测量数据,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3操纵室
1操纵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
必须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3.2操纵室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
其门窗应采用透明的、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必要时,应在门窗上配置擦拭装置.
2.7.3.3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
当操纵室内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时,宜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采暖的采暖、降温设施。
2.7.4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工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的安全性。
7.4.1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
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2.7.4.2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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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设计梯子、平台和栏杆,按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7.4。
3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4.4生产设备应防止渗漏。
对于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地板。
8照明
8.1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
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
8.2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9润滑
2.9。
1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润滑或自动润滑方式。
9.2重型机械和重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只有在润滑油泵动作并达到一定油压之后,才能起动设备。
必要时,应在关键润滑部位配置监测和保护装置。
9。
3润滑系统应选择合适的油品,并有良好的滤油装置.
10吊装和搬运
17—8
2.10.1重量较大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装。
必要时,应设有起吊孔或吊环等。
设计吊装位置,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覆.
2.10。
2整机运输或分别运输的零、部件,应符合运输和装载的有关要求。
10。
3重量超过1t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宜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其数字必须清晰,并标明是哪一部分重量。
11检查和维修
11.1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
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
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
2.11.2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
对运动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2.11。
3进入缺氧或有毒设备内部检修时,应采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必要措施。
3
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
3.1可动零、部件
3.1。
1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以避免在运转时与其接触。
3.1.2设备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17-9
3为防止运行中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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