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如何调整工作范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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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合同价款调整之前必须完备相应的手续,否则会影响合同价款调整时效,《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1中,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做出规定。
例如变理会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理会估价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d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了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d内审批完毕。
了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变更价款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汪事人进行商定,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的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篇二: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
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
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
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
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
方式1:
a)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
b)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
c)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
d)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
1.调整范围:
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
2.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相关影响:
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是否多退少补:
高则补,低则扣。
注:
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
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
a)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b)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但这个规定不够明确,下面给大家提供一个案例:
约定工程量变化时如何调整综合单价,要注意如下几点:
1.调整的界限:
如工程量变化在10%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才能调整综合单价;
2.明确工程量:
如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对于增加的概念一定要明确,如招标工程量为1000,实际工程量为1200,则是1200-1000,还是1200-1100;
3.综合单价的确定:
如必须套用政府定额、价格采用信息价、管理费、利润费率给予明确约定,是否考虑让利幅度等。
三、措施项目的调整
对于特定的措施项目,可以给予特定的结算办法,如模板:
措施项目调整办法约定时应注意:
1.调整的范围:
哪些措施可以调整,哪些不调整;
2.根据不同措施项目的性质,分别约定
如模板根据砼量的变化比例调整;
脚手架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
组织措施正常情况不调整,但实体造价超出一定幅度时允许调整。
3.考虑让利的因素
只要我们多总结,找到更好的结算办法,并在合同中给予约定,那么就可以为业主的造价控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利于结算的进行,同时减少不必要的扯皮。
清单计价下业主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建设施工合同是业主和中标人为完成法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研究基于工程量清单的施工合同风险分析及对策,有利于配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和实施,使之满足新形势下建筑市场的需要,更好的规范建设各方行为。
对于完善项目管理、加强工程的风险管理有重要的作用。
在此浅析一下清单计价下业主方如何制订合理的合同以规避风险。
一、合同的选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不同的计价模式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合同,这将有利于合同管理、造价的控制和风险的合理分摊。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要求有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在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工作量较小,结算工作也十分简单,且便于进行投资控制。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合理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的确认。
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
在实施过程中,便于处理工程变更及施工索赔,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适用于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抢险、救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很少采用。
工程量清单是一份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文件,详细说明了合同中需要或可能发生的工程细目及相应的工程量。
在工程结算时,结算单价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而工程量则依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
单价合同与清单做法正好吻合。
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决定了建
筑施工合同宜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第条规定: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当然,清单计价模式下并不排斥总价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有其优点,如业主的风险较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
但又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方面,如果合同对一些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话,就会在结算中产生很多的问题。
等到结算的时候再进行谈判的话,很难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发包人占有主动权。
但发包人不能单独考虑己方的利益,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所以,建议业主在规模不大(总价200万元以内)、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半年以内)、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选用总价合同,其他情况下尽量优先采用单价合同,由合同双方合理分担风险。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选择
鉴于施工合同的内容复杂、涉及面宽,为了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款约定的责任权利不够公平合理,国家有关部门先后颁布了一些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性、指导性的合同文件,在全国或行业范围内推荐使用。
目前,在工程建设中运用比较多的施工合同文本主要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在条款设置以及条款内容上都更为合理详细。
特别针对我国建筑行业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管理水平不足,提出极为详细的合同管理内容,促进发承包双方对于这些工作的重视。
在质量控制以及验收保修这两块我国建筑行业最为重视的环节,也编制了详细的条款,通过合同来规范发承包双方的行为。
总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相比,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履行方式、变更及价格调整方面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更契合,内涵更加广泛,也更与国际接轨,所以,建议业主在选择合同文本的时候,不要因循守旧,固守经验丰富却不够完善的老一套文本,而要与时俱进改变单纯凭经验管理,依靠行政协调的习惯,大胆尝试更加完善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降低工程风险。
二、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作用大概有两个:
1、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
2、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相比较而言,后一个作用更为重要,因为前一个作用完全能够通过非合同的形式来替代,所以说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风险。
下面就《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主要条款签订中业主的风险规避进行探讨,以便于合同缔约过程中做到对合同风险内容明确,合理有效地规避合同风险,实现合同风险范围内利益的最大化。
(1)重视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保证项目基准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保证施工图设计完善;
认真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以减少施工阶段不必要的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
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款“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规定:
“因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这就要求发包人在项目前期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和设计工作,并与设计和勘探单位就应承担的责任界定清晰,将基准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转移到设计和勘探单位。
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业主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
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
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
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
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2)重视明确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避免产生争议、纠纷的现象;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的定义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这就表明监理人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监理单位外,还可能包括发包人委托管理的其他中介机构,如造价咨询公司等。
这一转变直接导致合同履行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合同履行主体为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和承包人,监理人由《建设工程施工范本》中的第三方转变为合同主体,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
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这就使得发包人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理人上来,通过签订合同约束监理人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传统的共同监督承包人。
比如索赔的前提是事件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因此,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认真审核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材料及证明文件,反驳其不合理要求,如上面所述改变施工顺序而并没有影响关键工作,且延误并没有超过时差限制,则不存在工期索赔的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主体为监理人,因此发包人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确定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索赔成立时对监理人的责任惩罚措施。
再如对因监理人工作疏忽原因造成的价格调整所产生的费用,应明确监理人的责任及处罚措施。
(3)重视市场物价波动对项目投资产生的影响,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价格调整的范围和方式的确定;
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其履行过程漫长而复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动是很普遍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对价格调整的影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更注重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配套,更注重动态的合同价款计价,将工程项目的风险合理地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分摊,更加科学合理,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
因此,发包人必须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及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在以下方面采取针对性措施:
A、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
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包括: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
由于现阶段价格渠道不一,且有一定差异,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采取的价格。
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调整价格差额的材料、机械台班的范围,对于合同条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避免以后施工阶段发生争议。
B、发包人应责成监理人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审核,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等产生的价格调整不予考虑。
(4)重视索赔、变更条款的约定,通过合同条款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A、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
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
篇三:
定额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
9合同价款调整
一般规定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
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
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
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
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
包人认可。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
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
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
期支付。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
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
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
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
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
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
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
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
规定调整:
1.当P0<P1×
(1-L)×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2.当P0>P1×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
(1+15%)调整。
式中: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L——第条定义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14
承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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