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政策与实践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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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经济竞争力、掌握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作为发展高技术的主要目标。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对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要求。
2006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把本国人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指标,明确提出要在若干重点领域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要求“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
根据国家的战略部署,为加强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科技部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394号)、“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科发外字[2006]479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专字[2010]264号)等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文件。
上述文件要求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科研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把自主知识产权产出和运用作为计划实施的目标。
目前,国家各类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研计划均明确要求把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实施目标和评价重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支撑计划、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项科研计划管理制度和项目合同中均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知识产权在科研计划管理中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
落实措施,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国家科研计划实施全过程
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文件针对科研计划实施的各环节规定了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并明确了科研计划实施各类主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科研计划管理部门或单位是科研计划实施的组织者,对科研计划知识产权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
应当通过制定和落实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统筹协调科研计划实施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对科研计划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等措施,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在科研计划中全面落实。
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参与项目实施的科技人员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也是具体落实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的责任主体。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并按照要求完成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义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行行政与技术两条线的管理体系。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全面负责本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战略实施、条件保障等工作。
重大专项总体组是重大专项的技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分析、提出知识产权策略建议、对项目和课题的知识产权工作予以技术指导等职责。
各专项总体组应当有知识产权专家或指定专门专家负责知识产权工作。
根据上述要求,目前各重大专项已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框架,部分专项还制定了本专项知识产权管理细则或工作方案。
目前,我国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存在经验不足、专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资源和专业人才的优势,为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信息分析和战略咨询等服务,对做好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
目前,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专项已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2.明确国家科研计划实施各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掌握相关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和知识产权状况,是合理确定科研计划研发方向的基础。
在编制国家科研计划指南时,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对本计划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分布和保护态势、国内外同行业的关键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对我国相关产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影响等进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的知识产权对策。
在“十五”期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了电动汽车、功能基因组、节水、奶业等重点领域开展了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工作,对相关领域的研发活动提供了有效的支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启动实施以来,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等专项,组织开展了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信息战略分析和专利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
申报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前,应当对所申请项目核心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现状和主要权利人分布、本单位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等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的主要知识产权目标和风险应对策略。
在项目评审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评价指标,组织对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和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任务合同书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任务和目标,并在项目验收时据此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评价。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密切跟踪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如发现因知识产权受他人制约等情况而无法实现项目目标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程序对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进行调整。
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特点,适时选择申请专利权、作为技术秘密等适当方式予以保护。
界定归属,建立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利益机制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政策,是调整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杠杆。
长期以来,我国科研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属过于强调国家所有,在实践中形成了形式上国家所有、事实上单位所有、权责不清的状况,影响了单位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积极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美国《拜一杜法案》(Bayh―DoleAct)为代表,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实行放权,将政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对激励发明创造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逐步推动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由国家所有向授予项目承担者转移。
1994年科技部Ⅸ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首次试行知识产权通过约定可以由承担单位享有,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承担单位享有和国家享有的界定原则。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旨在激励承担者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产业化的积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国家所有;
其他项目知识产权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具体每一项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应当由科研计划管理部门或单位在项目任务合同书中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约定。
此条规定的“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具体对象视科研计划实施主体即签订合同的主体而确定。
由于目前我国各应用类科研计划项目主要由单位承担,因此上述知识产权相应地由承担单位享有。
对于课题负责人等项目实施人员的权益,项目承担单位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奖酬的规定执行。
为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加强对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不采取其它保护措施时,牵头组织单位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其仍不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自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
权利人拟放弃重大专项产生或购买的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
未经评估放弃知识产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权利失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实施,促进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转移与应用
国家资助科学研究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产生和广泛应用,推动全社会科技进步。
国家为了确保科研计划项目成果切实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文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积极推动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转移和运用,加快知识产权的商品化、产业化。
同时规定了项目承担者的实施义务和国家保留的权利:
第一,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应当首先在境内使用,原则上应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
为使国家科研计划项目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将项目知识产权向境外组织、个人转让或实施独占许可的,应当报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
为避免项目知识产权被一家单位垄断,《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项目知识产权许可他人实施的一般应当采取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将项目知识产权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转让或许可其独占实施,或因并购等原因致使权利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牵头组织单位批准。
第二,对项目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避免项目承担单位闲置或非法垄断其享有的知识产权。
其中合理期限,将根据项目的领域、研究性质、技术成熟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
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要求获得实施项目产生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三,为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或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知识产权。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是公共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成果,为了平衡国家、项目承担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四种情形下,牵头组织单位可以决定将项目知识产权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使用:
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对产业发展具有共性关键作用,维护公共健康需要,对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等。
第四,对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首先保证其它项目承担单位为了计划实施目的的使用。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具有多单位参与、周期长、集成性强的特点,需要集成多个项目、甚至多个计划的成果。
因此,当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为了研究开发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计划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时,相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有义务授予使用许可。
目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的共享机制已初步建立。
如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专项中的“安全适用计算机CPU关键技术研究”与“高性能嵌入式CPU关键技术研究”项目通过重组和调整,建立了项目成果的共享机制。
第五,鼓励以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方式促进知识产权应用、扩散和转移。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为保障,实现了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于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重要作用。
在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项目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产业链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交叉许可、建立知识产权分享机制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在产业领域的应用、转移和扩散。
目前,科技部已经在国家科研计划重点领域推动建立了50多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予以优先支持,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利益分享和科研成果应用。
下一步,科技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大幅提升国家科研计划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林新系科技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作者侯琼华单位:
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法规与知识产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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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科研 计划 知识产权 管理 政策 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