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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取向杀人者主要基于任务对特定之人毫不留情的(非基于幻想或疯狂)加以杀害。
享乐杀人者经杀人为娱乐方式,以此追求快乐与刺激。
权力/控制取向杀人者则以追求完全的驾御、控制被害者的生死为满足。
但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学家基本上对于此类型的杀人犯罪可说所知不多,各种不同的因素如心理疾病、性挫折、精神分裂、孩童忽略及不良的亲子关系等皆有可能是杀人犯罪的原因,但大部分的专家认为,系列人犯具有反社会人格病态倾向,享乐杀人对于被害者的痛苦和折磨无动于衷,而且在被逮捕后沉溺于闪光监视器或大众传播媒体的大幅报导。
与系列杀人相反,集体杀人是在同一时间内杀死数人。
从精神医学的观点可以将集体杀人犯区分为妄想精神分裂型与性虐待型两种类型。
妄想精神分裂型具有被迫、夸张、嫉妒等妄想症,极易在妄想与幻听的情况下,激情失去自我控制而杀人。
性虐待型则以凌虐、切割肢体方式杀害他人以获取性满足为乐。
集体杀人犯常是“邪恶胜于发狂者”。
少有精神妄想症者,大部分表现出社会病态人格倾向,缺乏良心和罪恶感。
(二)依犯罪动机区分的杀人犯罪
1.利欲杀人:
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目的杀人,即谋财害命。
如抢劫杀人,为诈取保险金的杀人等。
2.纠葛杀人:
因恋爱、憎恨、嫉妒或其他个人的情绪纠葛而发生的杀人,如杀害配偶、情侣、亲属等。
3.隐蔽杀人:
为隐蔽自己的其他罪行而杀害对自己不利的目击者以灭口。
如强奸后杀害被害者以灭口,社会上有地位者惟恐自己使未成年少女怀孕的丑事被揭发而杀害少女等。
3.性欲杀人:
以杀人为满足性欲的手段者。
如有变态性欲的所谓施虐症者的淫乐性杀人。
此类杀人往往以杀人行为本身作为性的代偿现象。
4.出于多种复杂动机者群:
如精神病患者及政治性刺客的杀人等不定型的杀人者群体。
(三)依据加害者与被害者关联的杀人分类
1.家庭间的杀人
所谓家庭间的杀人,是指被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或是家庭中的成员间发生的杀人犯罪行为,而一般论及家庭人可区分为夫妻间杀人、杀害亲属及幼儿被杀等方面。
2.熟识者间的杀人犯罪
所谓熟识者是指朋友或是彼此认识的人。
在1979—1988年10年中全美的杀人案件比例中家人与熟识者就超过54%,陌生人间的杀人犯罪占二成以下,而其中尤以熟识者占第一位将近四成。
3.陌生人间杀人
是指加害者与被害者间未具亲属关系或彼此不相熟识,而在犯罪的情境中由陌生者杀害被害人。
陌生人间的杀人犯罪与两项特质因素是有密切相关,首先是与被害者或加害者的特性有关,再者是与其出入的场所相关联(如酒吧、运动场所)。
有许多自发性会造成彼此间话题或言语上的不快,使得两人之间的热度升高,部分是在饮酒之后,更容易造成杀人行为。
陌生人间的杀人犯罪许多是以经济取向为主要原因,换句话说杀人并非其本意,而是其手段。
三、杀人犯罪的心理、人格特性
传统上,杀人犯被认为是被激怒的个人,在丧失理智与冲动的情况下,突发地杀人,然而,实际上杀人犯具有某些独特的心理与人格特性,容易在特定情境中以暴力方式反应。
许多暴力犯罪的衍生是行为人从人际冲动习得,以惯性的方式暴力相向。
此外,高度攻击性者具低度控制与过度控制两种心理人格特性。
低度控制者无法抑制攻击行为,当被激怒或面临挫折时,即暴力相向。
至于过度控制者基本上具有高度挫折忍受力,能经得起一般的挑畔,并接受社会规范约束,但在超过其容忍度的情况下,其可能比前述低度控制者更具暴力反应。
暴力的衍生并非完全是与行为者的低自我肯定有关。
相反,高自我评价者在面临外在贬抑与负面评价而自我受到威胁时,更易引发暴行。
多数陌生者杀人行为是在受到他人的羞辱后,自觉面子挂不住,而以暴力攻击行为应对。
除前述杀人犯心理、人格特性的说明外,杀人犯还具有如下心理特性:
人格异常、分离性疾患、精神分析因素及心理病态人格等。
(一)精神疾病
就较严重的精神病而言,一般人可能认为精神病与杀人犯罪间有相当的关联性。
(二)分离性疾患
该类与杀人犯罪有关的心理疾病有分离性漫游症、多重人格疾患、分离性失忆症,以上症状的主要障碍为一或多次的发病,不能记住重要个人资料,通常本质与创伤或压力有关,诸如早年不愉快的经验、人生重大的变故等。
(三)精神分析
依精神分析的观点,杀人犯罪是因为在犯罪人成长的阶段其超我未习得社会规范及良好的自我,以至于无法控制本我的冲动。
由于本我与超我之间的冲突产生了不正常的行为,而不正常的行为通常源自于早年的不良经验,其中以双亲与子女间发展出不良的关系为最多。
(四)心理病态人格
心理病态人格具有下列症状:
攻击危险、行为很少经过思考、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不具有悔意及不肯情感反应性。
虽然心理病态人格不全都具有暴力行为,但与一般人相比其较有暴力倾向。
四、杀人与被除数害者的关联
(一)被害者的基本特性
被害者以18岁以上30岁以下占最多数,30岁—40岁未满者次之。
性别上则以男性占最多数(80%—90%),女性仅占小部分(10%—20%)。
职业分布上以工矿业者占最多数,次为无固定职业者,受害者的教育程度则集中于高中程度。
(二)加害者与被害者的关系
绝大多数的加害者事前已以认识被害者,因此一个人较易被所知悉的人杀害,而并非完全是陌生人。
在加害者与被害者关系上,加害者是家庭中成员占26%,而加害者是熟识者则占52%。
五、杀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生物因素
杀人犯罪的衍生与犯罪者本身或具有XXY性染色体异常、缺MAO基因,下视丘边缘体长脑瘤或遭伤害,儿童期间呈现注意力缺乏过动异常及生化上不均衡(如低血糖、内分泌异常)等有关。
但专家指出,这些因素并不必然与一个有反社会性有直接关联,充其量为前置因素,其常须与后天环境与行为者心理因素互动,才可能产生暴行。
(二)心理因素
犯罪心理学研究指出,行为人各层面认知和思考因素与其暴力行为的反应密切相关。
首先从犯罪者理性抉择的角度来看,杀人犯罪的衍生可能是加害者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后,认为杀人对其较为有利,而在预谋或有利犯罪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多事杀人行为,其次,文献指出犯罪人常有认知曲解的情形,包括欠缺理性与逻辑、短视、以自我为中心、未能注意他人需求、归罪他人、不负责任、认为自己上受害者等。
而在这些错误的认知形态下,无法妥善处理人际冲突而产生暴行。
另外部分研究指出,杀人犯的认知自我调节机制呈现明显失常,故而在面临压力情境下以攻击方式应对。
行为人在朝向某一目标的系列行为遭受挫折时,即可能衍生攻击行为。
而班都拉(Bandura,1973)的研究则指出行为人在如下情况的诱发下易衍生攻击行为(含杀人行为):
1.楷模的影响:
当个体看见他人表现攻击行为后,向楷模学习,也可因此呈现攻击行为。
2.嫌恶的遭遇:
当个体遭受身体的迫害、言辞的威胁或受到侮辱时,容易表现攻击行为。
3.激励物的引诱:
当个体预期攻击行为会产生积极的效果时,就可能引发攻击行为。
4.教导性的控制:
通过社会化的过程,个体接受法定权威的指导,决定是否表现攻击行为。
5.奇异的表征控制:
当个体不能有效地与现实生活经验联结时,常被幻觉的力量所操纵,因而表现攻击行为。
(三)行为互动因素
许多杀人犯罪的衍生是因杀人犯与被害者行为产生互动,进而提升到争吵暴行与杀机。
杀人犯罪的衍生常与杀人犯及被害者的一连串动作与情绪反应(如伤害自尊)相关,激怒彼此进而提升到暴行与杀人的层次。
暴力杀人行为的衍生往往是加害者被置于一定的境况,认为对方其不利、有害,产生挫折而产生严重的冲突。
(四)社会结构因素
对于杀人犯罪的解释,社会结构因素中歧视、财富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个人长期被经济剥夺、绝对剥夺、相对剥夺感(扩增而衍生挫折与愤怒,转而产生暴力行为(杀人犯罪)的机制。
(五)暴力副文化与不良友伴、团体接触因素
所谓副文化,即社会中某些附属团体所持有的一套与主文化有所差异的文化价值体系。
他们认为,在某些社区或团体里可能因暴力副文化的存在,导致暴力为现存的规范所支持,并渗入到生活方式、社会化过程及人际关系之中,而杀人犯罪即为此类副文化的产物。
其次,在少年犯罪有关研究显示:
不论少年是否具有犯罪倾向,少年结帮的结果使其从事偏差与犯罪行为的频率大增。
而帮派中杀人等暴力行为的衍生往往被群体合理化,少年从事这项行为可减轻刑罚,对部分少年而言是效忠与可饶恕的行为。
此外,鉴于少年集团犯罪的特性,在集团压力下,少年可能从事许多非理性的暴力,甚至杀人行为。
第二节抢劫犯罪心理及识别
抢劫是一种通过暴力或胁迫手段获取他人或他人所保管的财务的恶性犯罪。
抢劫的方式多种多样,从快速抢夺(手提包等)到行凶抢劫的方式等应有尽有,但不管怎么说,抢劫行为都可能有暴力的存在。
大多数的抢劫犯在作案时要么公开出示枪支或其它凶器,要么向受害者暗示他携有武器。
因此,在抢劫犯和受害人之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身体接触,从而减少了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痕迹物证的可能性。
对受害者来说,尽管抢劫具有潜在危险,但大多数的抢劫并不导致人身伤亡,不管怎么说,有时抢劫之所以对受害者施暴,或是因为抢劫犯早已携带凶器蓄意伤人,或是因为出现了抢劫犯意料之外的情况和抵抗,这种致人伤亡的抢劫案件还将受到严重伤害或伤害致死、谋杀等多种指控。
抢劫犯何时会持枪作案,何时又不会?
一般来说这是无法预见的,大多数抵抗都没好的结果,但也有例外,在有的案件里,当受害人进行抵抗时,抢劫犯可能逃遁。
暴力伤害受害者的情形常常发生在暴力抢劫和快速抢夺钱包的案件里,常见的是罪犯用枪支、棍棒或拳头将受害人打晕,老年人往往在摔倒时受伤。
任何暴力行为都会增加在受害人或嫌疑犯身上发现头发、纤维、抓伤痕迹或其它证据的可能性。
大多数抢劫犯都携带枪支或其它凶器,并提有渴望获取钱财的口头要求。
如有的抢劫犯就习惯于对行劫对象递上一张索取钱财的恐吓纸条,抢劫犯可能忘记也可能不屑收回纸条,这就为我们留下了重要的证据。
在某些抢劫案中,也可能出现扣押人质的情况。
在一起商场抢劫案件中,抢劫犯劫持了商场收银员的妻子和孩子,强迫收银员到银行去把钱取出来,收银员的妻子和孩子被抢劫犯五花大绑,但是没有受到更为严重的伤害。
在另一起案件中,一名家庭妇女突然被二名抢劫犯从家中掠走,强迫她开车到银行伙同行劫,然后抢劫犯将她留在现场当替罪羊,自己驾车逃走。
抢劫犯常常耍尽花招,以便使自己“进入角色”,蒙骗公众。
他们可能在街头闲逛,装模作样地扮成一个海员或外商的样子,心理却密切留意着自己行劫的良机和“猎物”,一旦有他自认为的良机出现,他就会果断而麻利的行劫.但是,有时抢劫犯认为时机到来时却由于意外的情况出现而不得不放弃。
绝大多数抢劫案件是由成年男性所为,而且都是连续犯罪,在被警方拘捕归案以前通常都实施了多起抢劫案件。
有些抢劫犯在实施完犯罪以后,常常向其他人自我吹嘘,讲述自己的犯罪心得。
因而,情报员能够提供有关抢劫犯罪的线索。
绝大多数抢劫案件的被害人通常是银行、小酒馆、快餐厅、珠宝行、平价商场和超市、游戏室以及私人住宅。
老年人学成为抢劫案件的被害人。
偶犯和少年犯常常实施抢夺钱包和购物袋的案件。
一、抢劫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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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偷盗的汽车或摩托车及其驾驶执照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作为犯罪工具;
两人或两人以上纠合作案;
抢劫“单干户”一般都倾向于攻击孤身一人的受害者,并且非犯罪良机不下手;
青少年多倾向于结伙作案,较之成年犯更倾向于选择和频繁使用杀伤力强的作案工具;
遗留的物证较少;
作案过程短暂;
妇女和老人易成为攻击的目标。
二、抢劫案的分类
抢劫犯罪大致可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入室抢劫、商场抢劫、街头抢劫、抢劫车主等四种。
(一)入室抢劫
入室抢劫的范围应包括旅店、车库、电梯和民宅,这种抢劫案件相对较少,但同样凶险,这类罪犯常常肆无忌婵,不顾后果,甚至有可能侵犯整个家庭。
敲门——和平等待,一旦主人开门后则强行闯入,大多数入室抢劫案都发生在人们下班回家后的傍晚,在罪犯逼问和搜寻贵重财物时,事主常遭受捆绑、堵嘴或拷打。
旅店、车库、电梯和入室抢劫过程同样很短暂,并往往伴随有对事主的伤害。
如果事主的雇员或其他知情者提供他有大笔现金和珠宝的情报,则该事主就可能立即成为抢劫的“牺牲品”。
在有些案件中,事主回家发现小偷正在盗窃,于是,被发现的小偷可能转而变成使用暴力的公然抢劫,这是一种性质变化了的特殊抢劫方式。
入室抢劫犯罪的年轻成员常常在社区内流窜,寻找作案目标,一旦选择好作案对象以后,常常会采用各种手段逼迫事主交出贵重财物为止。
(二)商场抢劫
自选商场、银行、珠宝行、小酒店、加油站、修车铺、小客栈等都是易受抢劫的目标。
商场抢劫案,最频繁的发案时间是周末下午六时到次日凌晨四时之间。
在此期间,光线昏暗,能见度差,且上班职员较平日少,故现在商店每到这段时间就只存留有限的少量现金,商场也纷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安装备路监视器、警报系统、警卫等以图减少发案率。
许多商场抢劫案是有前科的惯犯所为。
由于罪犯都有类似的作案经验,所以商场抢劫较之街头抢劫和针对司机的抢劫来说,其策划准备工作就要周密得多。
许多自选商场发生的抢劫案件,而且同一自选商场可能会多次成为抢劫目标,事实上,抢劫自选商场的现钞比其他商业抢劫案件高
全国自选商场防抢协会提出了几条预防措施以阻止商场抢劫案件的发生:
1.在现金收银柜台内只保留少量的现金;
2.商场内和商场周围保持监视器光明亮;
3.提高收银柜台的位置,以便收银员能够看清商场内的所有情况和观察到其他行路人;
4.商场内要在隐蔽部安装报警装置。
银行抢劫案,“银行发生了抢劫案件”的报警电话,通常就意味着有枪战和劫持人质的情况。
警察在接到报警电话以后,不管面临什么情况都必须立即出动。
而最初赶赴犯罪现场的警察在面临劫持人质的情况时,采取的措施就有可能决定人质或抢劫犯的生死。
因此,警方在处理抢劫银行和劫持人质的案件时,要求所有参加案件处理和侦查的警察都必须是受过专业训练,并且了解银行报警的程序和处理规则。
由于银行大笔金钱的强烈诱惑,无论惯犯还是从未干过的人都不得可能甘冒奇险,不过,这类抢劫的策划更为周密,行去更为迅速,手段更为凶险,他们随身携带武器,有恃无恐,但内心也最为紧张,一旦冲动就不计后果。
抢劫银行的罪犯一般都是单独进入银行大楼内作案,无论一人或多人,大多数情况下在银行大门外都停有一辆供逃跑用的汽车,这些汽车往往是偷来的或被偷来的或偷换了车牌。
汽车一般都处于“启动状态”,以便随时可驾车逃跑,而作案后可能将偷来的汽车抛在远离现场的地方。
银行抢劫案件尤其是抢劫银行分行的案件现在明显增加,因为许多银行都在商场的前厅或商贸交往频繁的地方设立有分支机构。
因此,抢劫犯很容易进入和逃离现场。
增加商场职员并不足以阻止商场抢劫案件的发生,在抢劫犯的持枪威胁下,再多的职员也无济于事。
当然,在收银处设置防弹玻璃,有助于减少抢劫犯劫持收银员作为人质的现象的发生。
(三)街头抢劫
街头、人行道、小巷和停车场是抢劫案的高发区,罪犯一般都携带武器,但身强力壮的罪犯也可能例外。
这类案件中,抢劫犯和受害人都处于步行状态。
街头抢劫的特点是快速和出其不意,罪犯往往很少考虑犯罪的便利机会或进行缜密的策划。
由于抢劫过程是如此短暂,以致受害人常常难以辨认罪犯的人身形象,甚至根本就没有看见行凶者。
差不多半数以上街头抢劫案的受害者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殴打或被摔倒在地。
妇女和老人最易成为攻击的目标。
由于多数街头抢劫案犯罪人从受害人身上抢得的钱财有限,因而抢劫犯往往在同一个晚上多次作案。
(四)抢劫机动车辆的驾驶员
出租车、卡车、银行运款装甲车和各种各样的运输车都常常成为抢劫犯攻击的目标。
出租车司机是最易受攻击的对象之一,因为他们不但单独昼夜揽客,而且应顾客要求必须出车到包括不安全地点在内的任何一处,这都使他们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
一些司机现在已采取了诸如乘客和司机之间安装防护罩和减少随身携带的现金数额等保护性措施,公共汽车现在也要求乘客尽量少带现金。
卡车司机自然是抢劫犯和猎物,当他们送货去目的地时,歹徒可能洗劫货物,也可能待司机送货完毕取得现金后抢劫现钞。
抢劫装甲运钞车的抢劫犯大多是职业惯犯,在实施抢劫之前经过周密的谋划,而且是武装抢劫,还涉及大量的现钞。
对付这种犯罪的方法之一,就是在警察指挥中心与运钞车及运钞公司之间建立现代化的情报信息系统,这种犯罪档案或情报信息包括发下内容:
1.已经发生的抢劫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档案;
2.潜在的抢劫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
3.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档案;
4.已知的和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的编号及牌照号码。
在停车场或行人稀少的马路上遇红灯暂停的私人汽车也常常是抢劫犯光顾的目标。
这些抢劫活动一般是青少年所为,但必须注意,那些沿途捎带免费搭车行人的某些“司机”可能既是搭车人被抢的罪魁,又可能是利用为行劫的这辆汽车的偷窃者。
有些抢劫犯强行使机动车辆在路边停车,或者伪装成出发交通事故或受伤,引诱机动车辆驾驶员停车以实施抢劫。
在过去的几年里,在大街上和驾驶摩托车进行抢劫的车匪路霸案件明显增多。
第三节强奸犯罪心理及识别
性行为在正常婚姻架构中是允许与期待的,但如果是强暴、胁迫性质的性攻击行为,在人类社会中则常受道德的批判。
本章拟对性攻击行为中引起社会最大困扰的强奸犯罪(强制性交罪)加以分析。
一、强奸犯罪的类型
强奸犯罪形态,依动机可区分性满足、暴力攻击及混合型等,依对象则可区分为下列三类型:
1.陌生者强奸
是指被害者被其所不相识且无情感交流者,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强行奸淫而言。
此类强奸案件最常使用武器(尤其是刀械)与暴力。
2.约会与熟识者强奸
约会强奸是指发生于有情感交流关系的人在特定约会或日常接触情境中所发生的强奸行为。
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是初次约会的男女、偶尔或经常约会的男女、感情稳定的情侣(男女朋友)。
熟识者强奸是指发生于有相识关系的人之间的强奸行为,但不包括约会男女、情侣间的强奸行为。
加害人与被加害人的关系可能是一般朋友、认识的邻居、同事、同学、师长、上司、下属、亲戚、业务上认识者及其相识的不定人士。
3.配偶强奸
是指配偶的一方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使用暴力手段,以遂其奸淫的目的。
此类配偶强奸形态甚为普遍,但多数国家并未立法规范,英国及美国妇女权益为先进的国家立法则已将其视为触犯法律的形态。
二、强奸犯的类型
强奸犯的种类很多,但可依犯罪者的动机、情绪、特性及受害对象等加以分类,强奸犯的类型包括:
1.替换攻击型
此类型强奸犯大多以妻子或女友为对象,借着强暴并予身体的伤害,以表达愤怒。
此类型并不以性满足为诉求,攻击行为是为了羞辱、伤害。
2.补偿型
此类型强奸是以强暴满足性欲的方式,获取失去的自尊,重拾男性的尊严。
3.性攻击放射型
此类型强奸犯融合了性欲的需求与身体伤害的攻击暴力,呈现出虐待的病态行为。
4.冲动型
此类型强奸犯缺乏计划,以机会呈现时的冲动反应为主。
三、强奸犯的特性
1.年龄较大者对年较低者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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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奸犯罪以发生在夜晚、室内、一对一的熟识者间居多。
3.强奸犯罪是暴力犯罪性质多于性犯罪
4.强奸犯罪加害者有许多与性犯罪无关的前科
黄富源(1995)以台湾刑案统计的资料,分析近十年来台湾地区强、轮奸加害者的特性指出:
1.强奸犯罪者在30岁以下12岁以上者,占总强奸加害嫌疑人的81.5%。
2.强奸犯罪加害者的教育程度并不高,而以初中程度所占比率最高,约达所有强奸犯罪者的四成左右(38.7%);
小学程度所占比率次之,为所有强奸犯罪者的三成左右(29.21)。
3.强奸犯罪加害者的职业依序为工矿业、无业、从商、农渔牧、交通业者、学生、公务员、服务业等。
苏恒舜(1996)搜集台北监狱强奸犯罪受刑人的判决书与性犯罪制诊疗精神诊断报告书加以分析后,指出强奸犯的特性主要有以下各项:
1.强奸犯罪加害者以20——39岁居多数,占六成以上。
2.在强奸犯罪加害者的职业方面,以工矿业最多,占了一半以上。
3.犯案时段以选择在零至六时夜深人静时最多,有近三成。
4.强奸犯罪犯案的地点以在加害者家中最多,将近三成。
5.强奸犯罪的动机方面,事先预谋与临时起意的比例相当。
6.强奸犯罪手段以徒手强制最多,占六成之多。
7.强奸犯罪加害者与被害者的关系为陌生人最多,占六成以上。
8.有前科纪录的强奸受刑人将近五成,其中强奸罪(含妨害风化罪)有二成。
9.幼童及未成年少女被害情形严重,占五成以上。
根据杨士隆参与多次强奸犯罪诊疗会议的观察与相关研究,强奸犯罪加害者的心理、生理与社会特性大致如下:
1.大多数来自破碎家庭。
2.呈现家庭病史特征。
3.有强烈的异性虐待妄想。
4.婚烟生活并不协调美满。
5.部分强奸犯罪加害者有阳痿现象。
6.部分强奸犯罪加害者儿童早期曾遭受性侵害。
7.强奸犯罪加害者早期常有精神疾病的呈现。
8.强奸犯罪加害者存在智能低下现象。
9.大多挫折忍受力低,并且有严重自卑感。
10.人际处理拙劣。
11.工矿业与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12.早期有偏差(如:
酒瘾)与犯罪行为出现。
四、关于强犯罪错误看法
1.有关受害人的刻板印象
(1)好女孩不会被强奸。
(2)女人若奋力抵抗,男人绝无法得逞。
(3)妇女若无反抗,就不算强奸。
(4)被强奸的发性,一定是穿着暴露或行为不检。
(5)女人说“不”,只是故作矜持。
(6)女性面对强奸时,多是惊吓过度,无法冷静应付。
(7)强奸受害者多是情绪不稳,歇斯底里。
2.有关加害人的刻板印象
(1)强奸女人的男人是心理不正常的。
(2)男性因为无法控制性欲,才会强奸女性。
(3)正常的男人不会强奸女人。
第四节盗窃犯罪心理及识别
财产性犯罪,尤其是盗窃犯罪,一向是世界各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也是各国抵制犯罪的最棘手问题之一。
它不仅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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