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相关问题的思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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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性
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行政性主要是指单位劳动关系建立的方式、劳动关系的运行方式以及调整方式等都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来完成的,这种劳动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行政性关系,市场机制在劳动关系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发挥作用。
而且,目前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进行指导,单位的劳动关系很不规范。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对劳动关系产生的影响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调整当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人事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开始逐步市场化,呈现出很多新的特征。
事业单位一定要积极应对人事制度改革,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力度,构建和谐的单位人事关系。
1、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多元化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事业单位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的性质已经逐渐在发生变化。
全部由政府拨款作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越来越少,行政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被严格控制;
很多科研型事业单位开始逐步走向市场化,其拥有大量的下属产业,经费来源日益多样化,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
一些作为政府下属单位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始从政府中脱离,转变为自负盈亏,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独立法人。
另外,一些事业单位通过改革,将存量资产中的国有资产予以剥离,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开始进入单位,事业单位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状态。
在这种背景下,除了传统的公有制劳动关系外,新的股份制、合作制等多元化的劳动关系开始出现。
2、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中的利益日益清晰
劳动关系的实质其实是一种利益关系,双方提供对方所需的利益,互惠互利。
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关系的这种利益化特征被掩盖了,事业单位及员工都是为国家提供服务,在这种背景下,双方不再是互相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日常的工作中强调双方利益的一致性,而对双方存在的利益差异视而不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以及事业单位各项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逐渐成为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也逐渐摒弃原先的利益一致性,开始向主体明晰、地位对等以及利益一致等方向发展,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双方的利益差异开始显现:
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
职工要追求自身的劳动价值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从而满足自身的需求。
3、市场机制在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
计划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一直是由政府的行政命令主导的,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的各项制度改革逐渐和市场经济接轨,市场机制被逐步引入事业单位的各项业务和管理中来,市场在事业单位内部资源的配置中开始逐渐发挥作用。
在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中,市场机制也逐渐开始发挥作用,劳动关系的运行由以往的政府主导转为市场调节。
国家在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中形式的职能开始转为监督、指导,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市场规则决定,单位和员工之间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等各个环节都将由市场机制进行调控。
4、事业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主要是行使其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其经费来源完全是国家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基本上可以忽略,在这种背景下,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单位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
而且,在计划经济时代,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工之间的差异不大,因此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比较平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很多事业单位已经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自身在完成社会职能的同时也开始追求一定的经济效益。
因此,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开始清晰化,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摩擦,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矛盾还是凸显。
三、构建和谐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国家为了对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进行规范,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于xx年11月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意见稿)》,并于xx年2月经国务院审议通过。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单位分为三类:
原有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将直接并入政府机关单位;
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将直接转为独立的企业;
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然保留事业单位性质。
在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应该注意:
第一,要将条例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制度依据,各个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落实;
第二,不同的事业单位在执行条例时,要结合事业单位自身的实际,灵活运用各项条文制度,提高条例的适用性;
第三,要充分维护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新型科学的用人机制。
2、加强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是劳动者的代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构建事业单位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应该要加强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建设应该遵守两个职能:
民主职能和社会职能,民主职能主要指在工会建设中应该遵守民主原则,为各种形式的代表制度作为工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从而使其能够代表职工行使基本权利。
工会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就业条件的改善、促进公平以及提高职工谈判能力方面。
因此,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工会的地位确立下来,并为工会的日常工作提供便利,协调单位与工会的关系,从而培育完善新的劳动关系约束机制。
另外,要不断加强职工的日常教育和法律培训,完善单位与工会的谈判机制,从而充分发挥工会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3、完善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单位和员工之间的矛盾和摩擦是不可避免的,事业单位应该建立完善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事业单位管理机构、人事部门以及劳动关系调解机构等,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劳动争议要提高警惕,尽量将不和谐的劳动关系提前解决,防止给单位和员工带来不必要的利益损害。
首先,要对劳动关系各方的法制观念予以强化。
在日常的劳动关系处理过程中,要确立与单位发展相适应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并树立良好的劳动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其次,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等合同签订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的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防止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要建立完善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体制,在劳动关系的稳定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管理的作用,使得员工和单位之间能够沟通顺畅,单位的各项重大决策意见也能充分听取员工的建议意见,形成和谐民主的事业单位文化氛围。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以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事业单位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事业单位一定要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新特征,通过尽快出台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强工会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完善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等措施,构建和谐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叶仕杰、周其松、林婉玲、薛逸辉:
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基于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的调查报告[j].知识经济,xx(20).
[2]王冬梅:
浅谈国企工会工作的新思路[j].现代经济信息,xx(8).
[3]张健美:
浅谈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xx(18).
[4]徐华军:
高校工会组织参与“和谐机关”文化建设初探[j].浙江科技学院学报,xx
(2).
第二篇:
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问题的思考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问题的思考
摘自:
工人日报网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私营经济迅猛发展、国有中小型企业基本实现民营化、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改造大力推进的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
面对新型的劳动关系,工会维权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
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做好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正确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和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定位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的新特点
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是市场调节的产物,其主要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建立起来的;
第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即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利益进一步分化,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益矛盾;
第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自由度更大,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决定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企业也可根据契约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二)当前劳动关系转型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现实与部分职工期望的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房改、医改、教育改革和社会保障改革政策的相继出台和实施,大量支出增加必然会激起广大职工群众强烈的增收欲望,然而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
1的巨大压力和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部分职工群众增收的愿望得不到实现,致使劳动关系中经济利益矛盾日益突出。
二是劳动关系趋向复杂多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逐步健全,劳动关系更加企业化、个人化;
职工的工作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用工更加灵活;
职工劳动报酬与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差别更加明显,这些都使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西方企业的劳务管理和处理劳资关系的方式逐步进入国内;
再加上大量私营企业随意解雇职工、忽视劳动保护、强迫加班加点等做法,都加剧了劳动关系问题的复杂化和多样性。
三是劳动关系对抗性明显增强。
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变,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且与一般劳动相比在分配中占的份额更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利益差别,使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对抗性因素有所增加。
特别是随着企业改制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在保障职工劳动就业、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愈发突出,以致引起对抗性的群体性事件。
(三)准确把握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中的定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组织在劳动关系中的准确定位只能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这既是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对新时期工会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也是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和发挥作用的一种必然选择。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将通过五项基本权利来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行使参与权,代表职工参与有关政策法规的
制定和协商;
二是行使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和有关部门就职工权益方面的问题进行广泛的平等协商;
三是行使缔约权,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和有关单项协议;
四是行使监督权,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是行使调处权,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
二、充分发挥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把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是工会做好新形势下的维权工作的基本前提
第一,要正视劳动关系问题的客观性。
正视当前深化改革给劳动关系带来的新问题,目的是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发展的曲折性和改革的复杂性。
广大职工群众是改革的直接体验者,也是新一轮利益调整的直接参与者。
所以,各级工会要正视深化改革中凸显的劳动关系问题,以理性、冷静和积极的态度去解决在改革中不断涌现的更为复杂的劳动关系问题。
第二,要辩证看待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产生的新的劳动关系问题,实质是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必然要付出的代价,要正确看待这种代价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反两方面作用。
一方面,数百万职工的下岗分流和企业产权结构、利益关系格局、经营管理机制的调整,换来了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增强和国民经济新一轮的快速发展,这使我们能够深刻地认识到改革所付出的代价与加快发展之间是互为补偿的关系,从而鼓励和引导一部分职工为加快发展做奉献;
另一方面,如果改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被社会吸收、
补偿和消解时,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就会有保障,反之,职工和社会就可能产生消极情绪,出现种种不稳定因素。
因此,工会要正确认识劳动关系问题的两面性,推动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职工总体受益和总体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
同时,工会还要做好向职工宣传教育的工作,把最大多数职工的利益保护好。
第三,要区别劳动关系问题的差异性。
就当前来说,有些劳动关系问题是社会结构转型和企业运行机制调整带来的,但有些问题则是由于工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这就是劳动关系问题存在的差异性。
所以,工会在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改革过程中的必然代价和人为代价。
对必然代价,要做好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工作;
对人为代价,要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积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还应让人为代价的制造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保证
第一,要加快新建企业、改制企业和城镇社区的工会组建步伐。
要坚持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原则,做到凡是开业投产的企业,不分规模大小、职工多少、所有制形式如何,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改制企业工会要随改随建,会员关系随变随转;
要大力发展城镇社区工会,把大量分散在社区的非正规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同时,不管职工的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性质如何、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加入工会的权利,都应及时把他们吸纳到工会中来。
第二,要积极发展农民工加入工会。
现实的发展迫切需要工会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组织中来,并担负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临时性和随意性以及其自身带有的文化水平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等弱点,工会组织要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这个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组织起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要积极把广大城镇失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工会组织应主动介入劳动力市场,把广大城镇失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并引导失业人员正确合理地选择再就业渠道,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新工作。
(三)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谈判机制,是工会在解决劳动关系问题中充分发挥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的基本途径
推进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化,提高集体谈判机制的实效,关键要从健全法律法规人手,切实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提高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层次。
《劳动法》只对集体谈判作了原则性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是目前我国集体谈判的主要依据,但还不完善。
因此,全国人大应尽快制定和颁布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
二是要明确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的责任,这是在今后制定有关法律、完善集体谈判制度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要解决当前集体谈判的结构和层次比较单一的问题。
结合我国当前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应实行多层次的谈判结构,如行业、产业等层次,特别是中小企业较多的产业(行业),应大力推
行产业(行业)级谈判。
四是要细化要求企业行政方在集体谈判中提供有关信息的法律条款。
企业行政在谈判过程中必须向工会代表提供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信息,否则就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谈判可言。
尽管《集体合同规定》对此有所规定,但仍对企业行政难以起到约束作用。
五是要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罚的标准与办法。
有法不依是目前劳动关系领域的最大问题。
鉴于这种情况,在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法律中规定违约责任和处罚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总之,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解决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
同时,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也是新时期工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必然要求。
各级工会都要认真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不断提高认识和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能力,为促进新时期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三篇:
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的思考[范文]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
〖导语〗
我国人事制度改革随着国家改革开放以及各项改革的逐步试点与扩展也进行了不少尝试,国家在xx年正式提出了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随即在xx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办发〔xx〕35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于xx年12月16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川办发〔xx)40号《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并于xx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xx年3月24日四川省人事厅公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等样本的通知》。
xx年3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xx]43号),xx年6月13日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成教人[xx]22号),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也在今年暑假期间正式实施。
编者对《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以及《聘用合同书》样本进行了研究,对于这两个文件内所涉及到的“人事争议仲裁”问题,围绕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依据我国现行仲裁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原则进行初步研究,作浅析如下:
〖我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
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行政决定的方式,首先建立了国际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
先后实施了:
1、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4-05-06】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03-31】
3、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11-21】
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9-01-08】
建立了民间仲裁机构、当事人自愿选择、选择适用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一裁终局等原则的国际贸易仲裁制度。
二、第二阶段:
1、建立了经济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进入80年代,我国为适应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我国颁布实施了《经济合同法》,为与此配套,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失效]【xx-08-22】
》。
此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1号颁布《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xx-01-21】
至此建立起了适应我国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经济合同仲裁与技术合同仲裁制度。
2、建立了劳动仲裁制度
进入90年代,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开始松动,劳动者已在各企业事业开始流动,为适应劳动人力市场的需要,适应劳动争议解决的需要《劳动部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试行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两个文件的通知【xx-11-28】
》,我国开始在上海市国营企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试点,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尝试。
xx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第十章劳动争议,以国家基本法确立了劳动仲裁制度。
xx年8月1日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废止],xx年8月15日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废止]。
xx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17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在此阶段内,我国出现了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四个方面的纠纷、争议仲裁制度,其中仅有劳动合同仲裁制度的设立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机构设在市县级劳动行政机关。
涉外经济合同仲裁制度是民间性质,而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仲裁制度的设立基本是以行政法规方式设立的,且仲裁机构分别设在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各级科委。
在此期间,xx年5月24日国家外国专家局xx年第2号令发布《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争议仲裁暂行规定》,仲裁机构设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省级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第三阶段:
建立基本统一的仲裁法律制度
xx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xx年9月1日施行。
我国以《仲裁法》规范统一了民商范畴内,涉外及国内纠纷仲裁制度,并以法律明确了民间仲裁、仲裁机构设在省会城市、仲裁不受地域限制、一裁终局、法院不再受理、仲裁需当事人明确协议等基本原则。
为贯彻实施《仲裁法》,国务院先后下发了xx年11月13日国办发[xx]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xx年7月28日国办发[xx]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仲裁法》实施废止原由工商行政机关与科委承担的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仲裁,至此我国统一了民
,实际上应理解为人事争议事项的范围。
国办发〔xx〕35号提出的是“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编者注: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度、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
地方规定,以西藏自治区与北京市为例。
《西藏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xx年6月30日)规定为:
第十二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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