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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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法条:
第6条。
第8条。
第16条。
第17条。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326——328条。
第6、8、16条增是新修订的。
主要掌握:
1、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种情形:
(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但是,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约定权利归属(第6条第3款)。
没有约定时应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获取奖励权、报酬请求权、表明完成者身份权。
不要混淆:
注意第6条第1款、第3款关于“主要利用”与“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权利归属差别。
三、重点法条:
第9条。
第28条。
第13条。
1、专利权授予原则:
最先申请原则(第9条)。
注意申请日的确定(第28条):
一般情形下采到达主义;
邮寄的采发信主义。
2、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第13条)。
四、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2条。
《合同法》第342、346、354条以及第44条。
1、第10条是最新修订的。
应注意:
(1)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合同须经批准始能生效(第2款)。
(2)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梳合同是要式合同,并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第3款)。
以上两款正是《合同法》第44条第2款所指情形。
2、第12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的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与《合同法》第346条规定完全相同。
五、重点法条:
第11条。
第15条。
第63条。
第11、63条都经过了最新修订,以上三个条文是律考重点,考生应注意重点掌握。
1、直接侵害专利梳的行为(第11条)。
2、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注意第63条第1款的各项内容:
第
(一)项,指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销售;
第
(二)项,指先用权规则;
第(三)项,指临时过境规则;
、
第(四)项,指合理使用规则。
第2款指非故意的使用、销售行为免责。
注意第11条,直接侵害发明、实用新型的行为形态与直接侵害外观设计的不同。
六、重点法条:
第14条。
第14条也经过了最新修订,注意被指定实施的发明专利的条件:
公益性,有权决定的主体限于省、部级国家机关。
被指定实施的专利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七、重点法条:
第19条。
第20条。
第19、20条也经赤字了最新修订。
1、外国人在中国办理专利事务,应当委托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而中国人在国内办理专利事务未实行强制代理制(第19条第1、2款)。
2、中国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先申请中国专利(第20条第1款)。
3、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定者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而非国务院。
八、重点法条:
第22条。
第23条。
第24条。
以上3个条文中第23条经过了最新修订。
1、了解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定义。
重点掌握新颖性定义,包括3个条件。
2、重点掌握不丧失新颖性的3种情形(第24条)。
1、发明、实用新型的授予专利条件同外观设计是不同的,后者仅要求新颖性(第22、23条)。
2、发明与实用新型对“创造性”的要求条件不一样(第22条第3款)。
以上三个条文是律考重点,务求精确识记。
九、重点法条:
第29条。
第30条。
优先权制度是律考难点、热点,应予重视。
1、优先权产生的两种情形:
(1)第29条第1款,国际优先权;
(2)第29条第2款,国内优先权。
注意第1种情形下须该外国也级予中国申请人优先权待遇。
2、行使优先权的条件及放弃(第30条):
不作为视为要求。
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优先权的主要作用是使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几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并且有时间修改、改进其专利技术。
1、注意国际优先权同国内优先权的区别:
国际优先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优先权,车内优先权不包括外观设计。
2、国际优先权中作为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与外观设计优先权享有条件之一的期限要求不一样。
十、重点法条:
第35条。
第36条。
第39条。
第40条。
第41条。
本法第36——38条。
1、通过以上几个条文了解专利申请审查的基本程序,该程序是律考的一个考点。
2、注意实质审查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第35条)。
3、了解专利权的生效日期(第39——40条);
公告之日。
4、掌握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程序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
以上几个条文的程序性较强,应予连贯起来复习。
其中,第36、39、40、41条均经地了最新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第41条的修订,该条取消了原来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具可诉性的规定,而是修订为:
专利申请人可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切记切记!
十一、重点法条:
第42条。
第44条。
本法第43、28条。
1、发明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是不同的,一为20年,一为10年。
2、注意专利权期限的起算(第42、28条):
申请日起。
3、了解专利权的非正常终止的两类情形。
十二、重点法条:
第45条。
第46条。
第47条。
1、任何人均可以请求专利权无效的宣告(第45条)。
2、重点掌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第47条):
(1)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2)不具有追溯力原则;
(3)不具有追溯原则的两个例外:
A专利权人恶意的;
B显失公平的。
以上三个条文都经过了最新修订,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46条第2款,同第41条一样,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具有可诉性的规定。
十三、重点法条:
第48条。
第49条。
第50条。
第53条。
第55条。
第54条。
本法第52条。
以上几个条文是关于专利权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为律考重点。
其中,第50、52、55条经过了最新修订。
1、强制实施许可的四种情形:
(1)不实施的(第48条);
(2)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的(第49条);
(3)为公共利益目的的(第49条);
(4)从属权利的(第50条)。
注意第4种情形下的相互实施许可(第50条第2款)。
2、强制许可权人无权独占实施,无权许可第三人实施(第43条)。
3、特别注意第55条权利救济的诉讼性质为行政诉讼。
1、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峭须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给专利权例题的使用费(第54条)。
2、强制许可的对象仅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不包括外观设计。
十四、重点法条:
第56条。
第57条。
第60条。
第62条。
本法第61条。
以上几个条文中,第57、62条经过最新修订,第60、61条系新增条文,应予重视。
1、了解不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56条),过去律考曾经考过。
2、了解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第57条);
(1)当事人对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不服时,提起行政诉讼;
(2)专利行政部门主持调解侵权数额确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3)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中,使用负举证责任,涉及实用新型的,权利人义务出具检索报告(第2款)。
3、重点掌握第60条侵权赔偿额确定的三种方式:
(1)损失计算法;
(2)获利计算法;
(3)许可使用费计算法。
4、注意第62条第2款诉讼时效的起算。
十五、重点法条:
第66条。
本条系新增条款、掌握第1款内容:
不得进行营利性推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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