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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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办事处参与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
(二)负责监督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与申请临时使用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用地单位按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理顺所有经济关系;
(三)与继受单位、用地单位签订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的临时使用协议;
(四)协调、督促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
(五)承办新区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新区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经济服务局负责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的审核工作,对日常管理范围土地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对临时用地涉及土地复垦要求的,依法开展土地复垦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负责对位于城市蓝线范围和日常管理范围的土地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三)城市建设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内依法报建的建筑边坡隐患等情况;
(四)城市管理局负责出具临时用地所涉林地的使用审查意见,对已接管的绿地、公园和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临时使用提出审查意见;
(五)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提出审查意见;
(六)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申请临时用地涉及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项目的情况;
(七)消防、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八)临时使用已移交并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应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九)上述职能部门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涉及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延期的,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和建设方应在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状,交回土地(临时用地)。
第三章临时用地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未出让土地。
临时用地具体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未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土地整备实施范围、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
(四)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破坏后果;
(五)不属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
(六)不属于闲置土地;
(七)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经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除外;
(八)不涉及正在申办有关规划用地手续的项目用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用地单位申请临时用地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
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提供批准成立文件或批准登记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4.国家机关: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三)用地位置的测绘报告(原件);
(四)环保承诺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临时用地涉及的排污、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环保措施承诺函;
(五)水土保持函。
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绿化、水土开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承诺函;
(六)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恢复临时用地原状或按照接收单位移交要求清整场地,按时移交相关部门,并出具临时用地移交保证函;
(七)管线保护函。
用地单位应做好管线现状调查,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承担既有管线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八)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提交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项目用地总平面图(说明因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另行申请临时用地)(复印件1份,核原件);
(九)临时用地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交依法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经济服务局审批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和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原件);
(十)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原件);
(十一)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临时用地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该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十二)临时用地涉及需要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准文件(原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四)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和国有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初审应当通过审核申请材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临时用地申请人的身份、土地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地质灾害调查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核查,在作出初审意见前须进行现场勘查。
第十四条 初审完毕后综合执法局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用地是否符合条件;
(二)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三)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方式等是否合理;
(五)土地复垦整治的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大鹏管理局、经济服务、城市建设、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部门进行审查、征求意见。
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就临时用地涉及本单位职责方面提出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汇总各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申请,应当提请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临时用地租金,并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租金测算计收方式按照《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深规土〔2013〕12号)执行。
第十七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向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十八条 新区管委会审定后,综合执法局向申请单位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要求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申请批准后,综合执法局应将临时用地批准情况抄送大鹏管理局,并由大鹏管理局按规定将临时用地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并将审批结果纳入规划土地监察数字平台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抢险救灾用地单位负责将相关情况报送大鹏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综合执法局。
大鹏管理局负责将抢险救灾用地的相关数据上传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核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用地期满,综合执法局应及时收回土地并督促使用者自行清理,清理完毕后,交由土地储备部门管理。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申请延期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条件
临时用地已经审批且确需延期使用的临时用地。
(二)申请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表》;
2.延期申请说明;
3.现状测绘报告;
4.其它。
(三)审核内容
用地及临时建筑物现状应与《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相关约定一致。
(四)审批流程
1.受理。
由综合执法局受理,并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
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
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申请单位应按告知要求及时提供。
2.审核。
综合执法局负责核对申请资料及测绘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符合要求的,重新核发《深圳市大鹏新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执法局下达《临时用地提前收回通知书》,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的;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要的;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临时建筑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国有已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审批的主要类型为: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临时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必须是获得合法土地权属证明的土地,禁止以临时建筑的形式变相闲置已出让土地;
(二)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三)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申请建设的临时建筑物应符合临时建筑物建设标准(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只能建设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二)位于土地整备、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七)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和使用,不得超面积建设,并对临时建筑的安全、质量等负责。
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
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必须在取得主体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审批包括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和《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两个阶段,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
第二十九条 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申请材料
1.《大鹏新区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申请表》;
2.《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审批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1)个人:
(2)企业: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
(4)国家机关: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
(6)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公证或认证手续。
4.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1)临时建筑所用土地为已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宗地图(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
(2)临时建筑所用土地为城市化转地未补偿土地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用地范围图复印件。
5.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图原件及电子资料数据各2份:
(1)总平面图:
应标明场地区域位置、场地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坐标)、拟建建筑物布置、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拟建建筑物名称、层数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
(2)各层建筑平面图;
(3)立面图:
应标明建筑高度;
(4)剖面图。
6.主体工程红线外的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提供的样板房、售楼处需提供主体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复印件;
7.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及资格证明复印件、设计合同书复印件;
8.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电子资料数据各2份;
9.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的意见书;
10.环保承诺函。
落实各项环保措施,重点做好临时用地涉及的排污、废水、废气、噪声、扬尘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环保措施承诺函;
11.水土保持函。
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做好排水、地面硬化和绿化、水土开挖等管理工作,并出具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承诺函;
12.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诺书。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并出具落实临时建筑到期自行拆除承诺书;
13.管线保护函。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做好管线现状调查,并做好相应保护措施,承担既有管线的安全保护主体责任;
14.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临时建筑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地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要求,提交该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并根据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6.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17.用地单位已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项目,不需要再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但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并提交本条第5、6、7、8、9项材料。
(二)审核内容
1.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协议书或《房地产证》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定;
2.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后退用地边界须满足《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用地许可要求;
3.在城市绿化用地内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必须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签订临时占用绿地协议,且不得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
4.施工图在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并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的施工图纸及审查合格的意见书,意见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临时建筑符合本细则相关要求;
(2)临时建筑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及标准;
(3)临时建筑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符合的其他相关要求。
5.临时建筑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流程
1.受理和初审。
已出让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由综合执法局统一受理,并负责申请资料的审查。
在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用地单位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前应在辖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理顺双方的经济关系,就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等达成初步协议,在临时用地核准同意后,用地单位应与辖区办事处、继受单位签订正式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
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手续的国有土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地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依照新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集体资产审批报备手续的,应依法取得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上述相关申请材料交办事处,办事处负责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综合执法局。
2.审查。
综合执法局对经审图机构审查的图纸、消防手续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意见。
对不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作出《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修改意见书》。
综合执法局应及时将有关申请材料分别送规划国土、消防、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环保水务、城管、安监、卫生等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进行审查,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综合执法局。
综合执法局通过现场勘查、审核申请材料及临时建筑工程方案等方式进行审查,根据各部门审查意见及临时建筑规范标准及内容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或听证。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方案审核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
应在住宅区醒目位置张贴公示建设方案(含图纸和文字说明),公示收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
要求组织听证的,有关听证事项按照《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进行,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审批。
4.审核。
综合执法局梳理汇总各单位审查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5.答复。
综合执法局根据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负责答复来文单位。
第三十条 《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临时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手续后,临时建筑按照《大鹏新区临时建筑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办理消防审核手续的,应当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对符合规定的临时建筑项目申请,由综合执法局提交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综合执法局对新区管委会审定通过的临时建筑项目,发放《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注明要办理消防备案、消防验收手续等有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动失效;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开工的,须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第三十三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筑需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临时建筑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审核的,应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消防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2.《大鹏新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及其配套文件(经批准的总平面图和建筑施工图);
3.《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房屋面积查丈报告》(原件);
4.消防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备案文件。
1.建筑主体竣工,并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2.临时建筑物建筑风格、建筑面积、建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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